[ 潘志國 ]——(2006-10-24) / 已閱80661次
多等級傷殘計算中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理解與適用
潘志國
[內容提要] 當使用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時,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如何確定,各Ia的對應數值是什么,賠償指數如何確定,這些是在計算多等級傷殘時,均需要Ia來回答的問題。本文從Ia的涵義和理論沿革出發,結合大陸案例,分析目前存在的問題,并嘗試性地提出傾向性意見,以期標準制定機關早日明確解釋。
[關 鍵 詞] 多等級 傷殘 Ia 附加指數
【討論背景】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的附錄B(資料性附錄)中規定了“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但對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該如何適用,各地做法不一。
【討論問題】
1、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理解與適用。
2、賠償指數的確定(賠償指數= Ih+∑)。)
【討論目的】
探求立法意圖,正確理解并適用Ia。
【正 文】
第一部分:Ia的涵義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以下簡稱“傷殘標準”)對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解釋,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還須滿足: ∑≤10%,Ih+∑≤100%。
即,Ia1+Ia2+……Ian,應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應小于或等于100%。
2、在“傷殘標準”B.2中,規定了“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是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來確定的,公式為:C=Ct×C1×(Ih+∑)。
其中,C是“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單位是“元”;Ct是“傷殘賠償總額”,單位是“元”;C1是“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且0≤C1≤1;Ih是“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1,2,3,…… n,多處傷殘。
對于上述B.2中的計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達為:
傷殘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多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3、在“傷殘標準”中,雖規定了多等級傷殘的計算公式,但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步驟或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對應數值(即什么等級的Ia為多少),以及該如何浮動,也未對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進行舉例說明該如何適用,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確定Ia時隨意性很大,亦致使確定“賠償指數”時也頗有爭議,各地、各司法機關、各鑒定機構、甚至同一單位的不同人在執行時均不一致。(注:目前Ia的確定,是由各地根據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
第二部分:理論依據
1、相加原則
多處不同的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相加得到一個傷殘賠償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時,取100%。目前,江西的部分地區采用。
2、提升原則
日本采用,即對二處以上傷殘者以其最重的等級向上提升1個等級到3個等級。
3、晉級原則
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3.5規定: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兩項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累積法
設某一事件有N個要素:X1、X2、X3、……Xn,每一個要素發生的程度為:P1、P2、P3、……Pn,0≤P≤1。計算該事件發生的累積度P,是把X2看作是在X1已發生的余值1-P1基礎上發生的,X3是在X1、X2均已發生的余值的基礎上又發生的,余依此類推。有公式1-(1-P1)(1-P2)(1-P3)……(1-Pn),此公式對于任意多個要素同時發生均適用,且計算結果不超過100%。目前,保險公司采用較多。
5、《<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討論會綜述》
“……2000年11月15日至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起草小組邀請公安、法院、保險、司法、大學、研究所等單位有關專家學者,召開了公安部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有關問題研討會。會上專家學者就“部標”頒布以來所取得的成績給予了肯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議。各位專家學者的思路清晰,觀點明確,見解深刻,對作好“國標”的起草和日常傷殘評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多處傷殘者應當提高其最后的傷殘等級,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過一級。常林、陳憶九、鄧世雄等認為,交通傷是復合傷,多處傷殘應分別評出,多處傷殘是一個賠償問題,是執法人員如何掌握的問題,一般以高的為準,其余等級采用晉級的辦法。晉級的原則,高等級吸收低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者,晉升一級,但只能晉升一級。陳新山、謝潤紅等認為,對兩處以上傷殘者,應分別評出各處傷殘,最后按晉級系數確定傷者傷殘等級,但最多只能晉升一級。鄧振華、杜傳耀等認為,多處傷殘的處理,單純用“提升”來解決是不夠的,趙新才在1991年提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建立了解決多處傷殘問題的數學公式,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價值。……”(注:GB 18667-2002規定的“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即是采納了趙新才提出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數學公式。)
第三部分:司法實踐中各地對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取值的做法
(一)各地做法
1、廣東和青海的部分地區
從一級至十級,分別取附加指數10%,9%,8%,……,1%。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注:一級的附加指數為10%,∑計算后Ia為0%(0),即存在一級傷殘時,其他等級被吸收,不再計算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Ia(傷殘附加指數)對應列表為:一級,10%;二級,9%;三級,8%;四級,7%;五級,6%;六級,5%;七級,4%;八級,3%;九級,2%;十級,1%。
2、云南
從一級至十級,分別取附加指數0%,10%,9%,8%,……,2%。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
Ia(傷殘附加指數)對應列表為:一級,0%;二級,10%;三級,9%;四級,8%;五級,7%;六級,6%;七級,5%;八級,4%;九級,3%;十級,2%。
3、山東、浙江的部分地區
按照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Ih)為基數,屬二級至五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附加指數4%;屬六級至十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附加指數2%。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損害賠償實務》一書
每增加一處傷殘,屬一級至五級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數2%;屬六級至十級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數1%。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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