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6-11-12) / 已閱25336次
1、爭議仲裁,是專指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而非《仲裁法》調整范圍內的仲裁。
2、裁決,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與決定。
3、決定,是指仲裁委作出對仲裁申訴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可引起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決定。決定的形式包括《決定書》與《通知書》。
4、仲裁委,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兩類仲裁機構均不是民間中介機構(組織),更不是《仲裁法》規定的民商事仲裁機構。
參考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文獻
勞動法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受理和管轄問題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
人事部《關于推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
福建省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何寧湘著 《人事爭議訴訟遭遇“法律障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權利及法律救濟路子被“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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