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6-11-22) / 已閱35564次
總之,司法人員在認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郵寄、攜帶或私藏槍支、彈藥行為的犯罪”時,對“槍支或彈藥的定義”、“槍支或彈藥是否具有殺傷力”以及這些問題與犯罪構成的關系等方面,有必要做更加深入的研究。本文僅是筆者的一些粗淺認識,權當拋磚引玉,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2006-11-21
(作者簡介:王政,系北京市中企國盛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現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公司證券、房地產和訴訟等方面的法律業務,擅長刑事辯護,具有多年律師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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