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朋 ]——(2001-12-26) / 已閱23259次
[9] 楊志華:《證券交易責任制度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頁。
[10] 參見林誠二:“論債之本質與責任”,載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上)》,(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7頁。
[11] 關于法律體系,王澤鑒先生曾指出:“由于其本身亦系建立于價值判斷之上,故亦具有規范之功能”。見“附條件買賣買受人之期待權”,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頁。
[12] 錢國成:《論侵權行為》,載刁榮華主編:《中國法學論著集》,(臺北)漢林出版社1976年版,第404頁。
[13] 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下冊),(臺北)1972年著者自版,第474頁。 轉引自前引[2]賴英照書,第464頁。
[14] 如史尚寬先生認為,“依余所見,此項請求權性質為形成權。”見氏著:《債法各論》,(臺北)著者1973年自版,第417頁;另見,前引[2]賴英照書,第468頁;雷興虎:《論公司的歸入權》,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第105頁。
[15] 參見前引[14]雷興虎文, 第105、106 頁。
[16] 鄭玉波著:《民法總則》,(臺北)三民書局1979年11版,第47頁、第50頁。1958年Hans Dolle教授在第42屆德國法學家年會上發表題為Juristische Entdeckungen的專題演講,指出形成權作為法學上一個重要的發現,其基礎乃由Enneccerus所奠定。Enneccerus在其關于法律行為的著作(1889)中討論到所謂“取得之權能”(Erwerbsberchtigungen),并嘗試探究此項難以納入權利體系中之“權利”的發生及本質。其后Zitelmann在其關于國際私法的著作中,以貫徹新認識所必須具備的明確、精細與一般化的能力,鑄造了法律上“能為之權利”(Rechte des rechtlichen K?nnens)——權能(Kannrecht)——的概念,Hellwig對此深表贊同,最后由Emil Seckel在其屬于德國民法學上最卓越的論文(Die Gestaltungsrecht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Festschrift für Koch(1903))中,以創造性的文字,妥當簡要地稱之為“形成權”(Gestaltungsrecht),并對制作嚴密的分類,標明其本質,探討其發生、變更、讓與、消滅等問題。見Hans Dolle:“法學上之發現”,王澤鑒譯,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3頁。
[17] 見李開國主編:《中國民法學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頁。
[18] 見梅仲協著:《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頁;又見前引[9]王澤鑒文,第150頁。
[19] 見史尚寬著:《民法總論》,(臺北)著者自版1980年3版,第27頁。
[20] 前引[16]鄭玉波書,第48頁。
[21] 李宜琛著:《民法總則》,(臺北)國立編譯館1977年6版,第48頁。
[22] 前引[18]梅仲協書,第36頁。
[23] 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頁;另見前引[6]張俊浩書,第543頁。
[24] 王澤鑒著:《民法債編總論(一)》,(臺北)三民書局1996年版,第38-40頁。
[25] 前引[11]王澤鑒書,第151頁、第150頁。
[26] 臺灣《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日本《證券交易法》第189條。
[27] 前引[7]張俊浩書,第288頁;另見前引[23]佟柔書,第329頁;又,王澤鑒先生亦認為“消滅時效之適用對象,限于請求權”,“除斥期間經過后法律效果是形成權消滅”,但其亦指出“并非任何形成權均受除斥期間之規律”(見王澤鑒:“權利失效”,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312、313、310頁),此點不可不察。
[28] 前引[16]鄭玉波書,第50頁。
[29] 前引[14]雷興虎文,第106頁。
[30] 此“請求權(能)”之基本權利為歸入權(債權)。
[31] 關于股東個人訴權,詳見石少俠著:《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頁。
[32] 對此,臺灣學者賴英照先生有不同看法,其認為內幕人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標準較為明確,且易于做客觀的判斷,濫訴的顧慮較小。見前引[2] 賴英照書,第466頁。
[33] 關于股東義務與董事義務,詳見前引[31]石少俠書,第193,242-2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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