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景仲 ]——(2007-1-8) / 已閱21088次
論黑格爾筆下的“家庭”
——以中國人普通家庭觀念為比較視野
田景仲
[內容摘要] 以愛為基礎而組建起來的家庭,是人類社會基本的組成細胞,相對于我們家庭的更多層面的法律屬性來說,黑格爾大師筆下的家庭凸現出了很大程度上的倫理性和意志性;橐、家庭財富、子女教育與家庭解體是文章的三個比較視野,旨在使大師的家庭在一種比較的視野中變得較為清晰起來。
[關鍵詞] 黑格爾;家庭;中國人家庭觀念;比較
家庭,對于人類社會來說,與其說這是人類本身一個很好的發明,倒不如說這是人類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無賴選擇。雖然這種選擇的背后,有著各種各樣的原因,但是其基本的結構形式和內在功能上具有很大層面的普遍性。中國也好,西方也罷,都是如此。然而,又由于歷史、地理、人文等因素的不同,其在一定范圍之內又呈現出特殊性的一面。故而這是一個古老卻永新的話題。
黑格爾在其《法哲學原理》中所涉及到的有關家庭法方面,筆者認為相對于我們中國人的家庭觀念,總體上表現出強烈的主體性和自我意志性。
在黑格爾看來,作為精神的直接實體性的家庭,以愛為其規定,而愛是精神對自身統一的感覺。因此,在家庭中,人們的情緒就是意識到自己是在這種統一中、即在自在自為地存在的實質中的個體性,從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個獨立的人,而成為一個成員。并且他認為所謂的愛,一般說來,就是意識到我和別一個人的統一,使我不專為自己而孤立起來;相反地,我只有拋棄我獨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別一個人以及別一個人同自己之間的統一,才獲得我的自我意識。但愛是感覺,即具有自然形式的倫理。在國家中就不再有這種感覺了,在其中人們所意識到的統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內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須知道這種內容。愛的第一個環節,就是我不欲成為獨立的、孤單的人,我如果是這樣的人就會覺得自己殘缺不全。至于第二個環節是,我在別一個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獲得了他人對自己的承認,而別一個人反過來對我亦同。因此,愛是一種最不可思議的矛盾,決非理智所能解決的,因為沒有一種東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卻仍應作為肯定的東西而具有的這一種嚴格的自我意識更為頑強的了。愛制造矛盾井解決矛盾。作為矛盾的解決,愛就是倫理性的統一。
這種從哲學的層面揭示家庭內在本質的方式,讓筆者在另外一個層面上理解了“愛”的含義。
黑格爾筆下的家庭是由以下三個方面完成起來的:
第一、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階段中所采取的形態;
第二、家庭的財產和地產,即外在的定在,以及對這些財產的照料;
第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體。
下面是筆者基于自己的觀察和了解,從上述三個方面來對大師筆下的“家庭”逐一進行分析和比較。
一、婚姻
(一)、婚姻的概念
黑格爾認為,婚姻作為直接倫理關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環節。因為倫理關系是實體性的關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類及其生命過程的現實。但其次,自然性別的統一只是內在的或自在地存在的,正因為如此,它在它的實存中鈍粹是外在的統一,這種統一在自我意識中就轉變為精神的統一,自我意識的愛。
故而,他認為婚姻實質上是一種倫理關系,而并不是如大多數關于自然法的著述所說的那樣,只是從肉體方面,從婚姻的自然屬性方面來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種性的關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規定的每一條路,一直都被阻塞著。至于把婚姻理解為僅僅是民事契約,這種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觀念,他認為同樣是粗魯的,因為根據這種觀念,雙方彼此任意地以個人為訂約的對象,此時婚姻也就降格為按照契約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種同樣應該受到唾棄的觀念,認為婚姻僅僅建立在愛的基礎上。愛既是感覺,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許偶然性,而這正是倫理性的東西所不應采取的形態。所以,應該對婚姻作更精確的規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這樣就可以消除愛中一切悠忽即逝的、反復無常的和赤裸裸主觀的因素。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從中國人的這種傳統思維方式中,可以看出婚姻更多地表現為成年男女之間為了生兒育女、傳種接代而結合的一種行為方式。換句話說,相對于黑格爾的基于一種倫理性的愛來說,并不是一種主要緣由。新中國成立以前,我們的包辦婚姻是占絕大多數的,特別是女性,一切由父母作主。這也正如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所描述的那樣:“……父母從不征詢子女的意見而任意安排他們的婚事。他們也聽從安排,因為感覺的特殊性還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從少女看來,問題只是嫁一個丈夫,從男子看來只是娶一個妻子! 。而現在,我們也學會了把“戀愛”看著唯一重要的因素,以愛情為基礎。即大家都理會到必須等待,以待時機的到來,并且每個人只能把他的愛情用在一個特定人身上。
(二)、婚姻的倫理性
婚姻的倫理方面在于雙方意識到這個統一是實體性的目的,從而也就在于恩愛、信任和個人整個實存的共同性。在這種情緒和現實中,本性沖動降為自然環節的方式,這個自然環節一旦得到滿足就會消滅。至于精神的紐帶則被提升為它作為實體性的東西應有的合法地位,從而超脫了激情和一時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為不可解散的了。
正如其在本書中指出的那樣,就其實質基礎而言,婚姻不是契約關系,因為婚姻恰恰是這樣的東西,即它從契約的觀點、從當事人在他們單一性中是獨立的人格這一觀點出發來揚棄這個觀點。由于雙方人格的同一化,家庭成為一個人。這種同一化就是倫理的精神。這種倫理的精神本身,被剝去了表現在它的定在中即在這些個人和利益(這些利益受到時間和許多其他因素的規定)中的各色各樣的外觀,就浮稅出供人想象的形態,并且曾經作為家神等而受到祟敬。這種倫理的精神一般就是婚姻和家庭的宗教性即家禮之所在。再進一步的抽象化就在于把神或實體性的東西同它的定在相分離,連同對精神統一的感覺和意識,一并固定起來,這就是人們所謂的“純潔”的愛。
在黑格爾看來,婚姻是神圣的;橐龊托铈煌。蓄妾主要是滿足自然沖動,而這在婚姻卻是次要的。因此,在婚姻中提到性的事件,不會臉紅害臊,而在非婚姻關系中就會引起羞怯。根據同樣原因,婚姻本身應視為不能離異的,因為婚姻的目的是倫理性的,它是那樣的祟高,以致于其他一切都對它顯得無能為力,而且都受它支配;橐霾粦摫患で樗茐,因為激情是服從它的。但是婚姻僅僅就其概念來說是不能離異的,其實正如基督所說的:只是“為了你的鐵石心腸” ,離婚才被認許。因為婚姻含有感覺的環節,所以它不是絕對的,而是不穩定的,且其自身就含有離異的可能性。但是立法必須盡量使這一離異可能性難以實現,以維護倫理的法來反對任性。
相對于婚姻的倫理性來說,“純潔”的愛也是我們一直追求的目標。雖然說我們有著三妻四妾的歷史事實,但是這里面卻有著嚴格的家法制度。當然相對于現代社會來說,這顯然是不合法的。但盡管如此,倫理性的東西依然存在,只不過多表現為一種夫妻之間的忠貞和責任。而納入現代來說,筆者認為其法律責任性 遠遠大于這種倫理性,從而使得婚姻的神圣性慢慢在所謂開放的文明中越來越淡了。
(三)、婚姻的締結
在此方面,我們雖然各個民族風俗習慣不一樣,都總的說來都有一個向女方送禮、過門、討八字,然后隆重舉行婚禮儀式的過程。結婚是一個人人生中“洞房花燭夜,金榜提名時”的兩大喜事之一。換句話說,就是既要注重兩個人內在感情的確立,又要以外在的結婚儀式向世人證明這對新人的合法結合。但在黑格爾那里,其更強調婚姻較高的倫理性:“締結婚姻本身即婚禮把這種結合的本質明示和確認為一種倫理性的東西,凌駕于感覺和特殊傾向等偶然性的東西之上。如果這種婚禮只是當作外在的儀式和單純的所謂民事命令,那么這種結婚就沒有其他意義,而似乎只是一種民事命令或教會命令的赤裸裸的任意……” ,他甚至借費里德里希•封•施雷格爾之口在《一個匿名者的信札》所說的那樣,認為結婚儀式是多余的,是一種形式,可以把它拋棄,因為愛才是實體性的東西,甚至由于隆重的儀式會喪失它的價值。不過,他也同時指出,就男女關系而論,女子委身事人就喪失了她的貞操;其在男子則不然,因為他在家庭之外有另一個倫理活動范圍。女子的歸宿本質上在于婚姻。因此,所要求于她的是:她的愛應采取婚姻的形態,同時愛的各種不同環節應達到它們彼此間真正合乎理性的關系。
(四)、婚姻的本質乃一夫一妻制
婚姻本質上是一夫一妻制,因為置身在這個關系中并委身于這個關系的,乃是人格,是直接的排他的單一性。因此,只有從這種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產生婚姻關系的真理性和真摯性(實體性的主觀形式)。人格如果要達到在他物中意識到他自己的權利,那就必須他物在這同一中是一個人即原子式的單一性,才有可能。婚姻本質上是一夫一妻制,是任何一個共同體的倫理生活所依據的絕對原則之一。因此,婚姻制度被稱為神的或英雄的建國事業中的環節之一。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度?墒潜娝苤,傳統的中國社會卻多為一夫多妻制,這雖然是現代社會所不主張的制度,但是在筆者看來,其本質上依然是一夫一妻制,因為正如大家所熟知的那樣,只有正室即第一個結婚的女子對象才是所謂的妻子,后來的“妻”卻多為“妾”的形式,其各種地位是遠不如正室的妻子的。需要加以說明的是,其與現代社會的“包二奶”現象是有著質的區別的。后者用黑格爾的話來說是一種男子自然生理上的需求而已,從倫理性的層面是絕對說不過去的。
(五)血親通婚
在黑格爾看來:“婚姻是內于本身無限獨特的這兩性人格的白由委身而產生的,所以在屬于同一血統、彼此熟知和十分親密的這一范國內的人,不宜通婚。在這一范國內,個人相對之間不具有自身獨特的人格。因此婚姻必系相反地在疏遠的家庭間和異宗的人格間締結。血親間通婚是違背婚姻的概念的,從而違背真實的自然的感覺的,因為按照婚姻的概念,婚姻是自由的那倫理性的行動,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天性及其沖動上的結合!
人們有時認為婚姻本身不是建立在自然法上,而光是建立在性的本能沖動上,并且還把它看做任意締結的契約。人們有時甚至根據男女人口比數的物質關系來替一夫一妻制找外在的根據,有人光提出幽暗的感情作為禁止血親通婚的理由。以上這些見解都是以自然狀態和法的自然性那種普通觀念為根據,而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的概念的。
這與我們的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血親之間通婚已為羞恥之心所不容,但是嫌棄這種通婚在事物的概念中就得到了論證。單從自然關系的方面來看,大家都知道,屬于同族動物之間交配而產生的小動物比較弱,因為應予結合的東西,必原首先是分離的。生殖力好比精神力所由以獲得再生的對立愈是顯明,它就愈強大。親密、相識和共同活動的習慎都不應該在結婚以前存在,而應該初次在婚姻關系中發生,這種發展,其內容欲豐富,方面愈多,其價值也愈大。
二、家庭財富
(一)、財富是家庭作為人格的定在
家庭作為人格來說在所有物中具有它的外在實在性。它只有在采取財富形式的所有物中才具有它的實體性人格的定在。家庭不但擁有所有物,而且作為普遍的和持續的人格它還需
要設置持久的和穩定的產業,即財富。這里,在抽象所有物中單單一個人的特殊需要這一任性環節,以及欲望的自私心,就轉變為對一種共同體的關懷和增益,就是說演變為一種倫理性的東西。相對于我們來說,黑格爾將家庭財富從哲學的層面上升了一層,將其視為一種實體性的定在。
(二)、家庭成員僅有共有物上的權利
家庭作為法律上人格,在對他人的關系上,以身為家長的男子為代表。此外,男子主要是出外謀生,關心家庭需要,以及支配和管理家庭財產。這是共同所有物;所以家庭的任何一個成員都沒有特殊所有物,而只對于共有物享有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可能同家長的支配權發生沖突,這是因為在家庭中倫理性的情緒還在直接的階段,于是不免于分歧和偶然性之弊。
就目前來說,家庭成員特別是夫妻之間經約定是可以有除共有物之外的特殊物的 。
(三)、家庭在所有物方面是獨立于宗族和家族的
通過婚姻而組成了新的家庭,這個家庭對它所由來的宗族和家族來說,是一個自為的獨立體。它同這些宗族和家族的聯系是以自然血統為基礎的,但是它本身是以倫理性的愛為基礎的。因此,個人所有物同他的婚姻關系有本質上聯系,而同他的宗族或家族的聯系則較為疏遠。
我們的做法與其有共通之處。就如母公司與子公司一樣,一旦獨立出來,便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而與所謂的宗族和家族之間,則僅僅局限于一種自然血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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