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景仲 ]——(2007-1-8) / 已閱21089次
三、子女教育與家庭解體
(一)、子女是父母之愛的、實體性的定在
在實體上婚姻的統一只是屬于真摯和情緒方面的,但在實存上它分為兩個主體。在子女身上這種統一本身才成為自為地存在的實存和對象;父母把這種對象即子女作為他們的愛、他們的實體性的定在而加以愛護。從自然的觀點看來,作為父母而直接存在的人這一前提,在這里變成了結果。這是一個世世代代無窮進展的歷程,每一代產生下一代而又以前一代為前提;這就是家神的簡單精神在有限自然界中作為類而顯示它存在的一種方式。
在夫妻之間愛的關系還不是客觀的,因為他們的感覺雖然是他們的實體性的統一,但是這種統一還沒有客觀性。這種客觀性父母只有在他們的子女身上才能獲得,他們在子女身上才見到他們結合的整體。在子女身上,母親愛她的丈夫,而父親愛他的妻子,雙方都在子女身上見到了他們的愛客觀化了。在財產中,統一只是體現在外在物中,至于在子女身上,它體現在精神的東西中,在其中父母相互恩愛,而子女則得到父母的愛。
在我們看來,孩子是父母愛的結晶,是父母雙方生命得以進一步延續的唯一的方式?此撇煌,而實質上都是一種父母統一為一體的必然結果,更是一種意志的客觀性表達。
(二)、子女享有被扶養和受教育的權利
子女有被扶養和受教育的權利,其費用由家庭共同財產來負擔。父母有要求子女為自己服務——姑且說是服務——的權利,但僅以一般性的照顧家庭為基礎,并以此為限。同樣,父母矯正子女任性的權利,也是受到教訓和教育子女這一目的所規定的。懲罰的目的不是為了公正本身,而是帶有主觀的、道德的性質,就是說,對還在受本性迷亂的自由予以警戒,并把普遍物陶鑄到他們的意識和意志中去。
在黑格爾看來,應該怎樣做人,靠本能是不行的,而必須努力。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就是以這一點為根據的。在家長制政體下的人民亦同,他們受到公庫的給養,而不視為獨立的人和成年人。因此,所要求于子女的服務,只能具有教育的目的,并與教育有關。這些服務不應以自身為目的,因為把子女當做奴隸,一般稅來,是最不合乎倫理的。教育的一個主要環節是紀律,它的涵義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純粹感性的和本性的東西。不得以為這里單靠善就夠了,其實直接意志正是根據直接的恣性任意,而不是根據理由和觀念行動的。如果對子女提出理由,那就等于聽憑他們決定是否要接受這些理由,這樣來,一切都以他們的偏好為依據了。由于父母構成普遍的和本質的東西,所以子女需要服從父母。如果不培養子女的服從感——這種服從感使他們產生長大成人的渴望——他們就會變得唐突孟浪,傲慢無禮。
“子不教,父之過”、“望子成龍”等俗語,都充分表明我們的父母是站在義務人、責任人的角度來看待子女的教育問題,雖然這恰恰就是子女的權利,但這種視角充分顯示出我們“家長本位”的特征。孩子的權利意識相當弱,而服從意識遠遠大于這種權利意識。而且,相對于學業、技藝的教育來說,中國家長更注意子女的道德層面和思想層面的教育,且大多數都能以身作則,使子女在一個相對和睦、溫馨的家庭環境下耳濡目染,漸漸學會為人處事的道理。
(三)、家庭的解體和繼承的發生
在黑格爾看來,家庭的解體可以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發生:一是離婚;二是子女經教養而成為自由的人格,另立門戶;三是由于父母特別是父親死亡而引起的家庭自然解體。
首先,因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觀的、偶然性的感覺,所以它是可以離異的。相反地,國家是不容分裂的,因為國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誠然,婚姻應該是不可離異的,但我們也只是就“應該”而已。又因為婚姻是倫理性的東西,所以離婚不能聽憑任性來決定,而只能通過倫理性的權威來決定,不論是教堂或法院都好。如果好比由于通奸而發生了完全隔閡,那么宗教的權威也必須準其離婚。我們現在的法律,屏棄了傳統的“休妻”制度,而是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和離婚都是男女平等,任何一方都可以協議離婚或基于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則而法定離婚。
其次,家庭的倫理上解體在于,子女經教養而成為自由的人格,被承認為成年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并有能力擁有自己的自由財產和組成自己的家庭。兒子成為家長,女兒成為妻子,從此他們在這一新家庭中具有他們實體性的使命。同這一家庭相比,僅僅構成始基和出發點的第一個家庭就退居次要地位,更不必說宗族了,因為它是一種抽象的,是沒有任何權利的。這在我們主要表現為男兒“分家”和女兒出嫁,即從大家里分出來的小家,這樣原來的所謂大家開始解體,表現為很大程度上的不完整性。
最后,由于父母特別是父親死亡而引起的家庭自然解體。在這種情況下,就財產來說,會發生繼承的后果。這種繼承按其本質就是對自在的共同財產進行獨特的占有。這種占有是在有遠房親屬以及在市民社會中個人和家庭各自獨立分散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由于家庭的統一感越來越淡薄,又由于每一次婚姻都放棄了以前的家庭關系而組成了新的獨立的家庭,這種財產轉移也就越來越不確定。
在黑格爾看來,繼承的基礎乃是由于死亡而財產成為無主之物,作為無主物,它便歸首先占有者所有,而取得占有的多半是親屬,因為他們通常是死者最接近的人。于是為了維持秩序,這種經常發生的偶然事件就通過實定法而上升為規則。但這種想法忽視了家庭關系的本性。因為由于家庭的解體,個人的任性就獲得了自由。一方面他愈加按照單一性的偏好、意見和目的來使用他的全部財產,另一方面,他把周圍一批朋友和熟人等等看成是他的家人,并在遺囑中聲明,使之發生繼承的法律效果。
他進一步認為以意志作這樣一種財產處理似乎是以這樣一批人的組成為其倫理根據的。但在組成時有很多的偶然性、任性追求自私目的的企圖等等因素在起作用——尤其是因為這種組成與立遺囑有關——致使倫理環節變成某種非常模糊的東西。承認有權任意訂立遺囑,很容易造成倫理關系的破壞。這種承認更使愚昧任性和奸詐狡滑獲得機會和權能,把立遺囑人死亡后(那時財產已非為他所有)生效的虛榮的和專橫而困攏的條件,同所謂善舉和饋贈結合起來。
從中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他看到了把立遺囑通過實定法而上升為規則而對于倫理性所造成的危險性。用他的話說,即該想法忽視了家庭關系的本性。因為遺囑在很大程度上有著死亡者的任性因素。我國在新中國制定《繼承法》之前,一般均采用長子繼承法,而且女子一般是不參加繼承的。這雖然有利于一個家庭財富實力的維持,但客觀上確實產生了很多不利的影響。我國當前對繼承方面專門有《繼承法》,分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這表明我們在就如黑格爾所說的尊重死亡人的意志任性的同時,也較好地以法定繼承的方式彌補了上述缺陷。使得家庭在倫理性層面不至于遭到過分對抗性的沖擊與挑戰。
參考文獻:
1、[德] 黑格爾著:《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2005級法學理論法哲學方向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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