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廣軍 ]——(2007-1-14) / 已閱31690次
2004年11月,北領地頒布《施工合同(付款保障)法案2004》(Construction Contracts (Security of Payments) Act 2004),2005年7月生效,并同時廢止了北領地的《工人留置權法案1893》。
以上法案統稱 SOP (Security Of Payment 付款保障)法案,其目的相同,內容和規則大同小異。但南澳洲等其余州持觀望態度,目前仍在使用原來的法律。
5 新西蘭的留置權、押記權和施工合同法案
1892年,新西蘭引入了施工留置權和押記權。1939年新西蘭頒布了《工資保護與承包商留置權法案1939》(Wages Protection and Contractors' Liens Act 1939),規定工人、分包商有留置權和押記權,承包商有留置權而無押記權。1987年新西蘭廢止了該法案,理由是:法案難以保護分包商并受到了許多批評。
經過15年爭論,2002年11月新西蘭頒布了《施工合同法案2002》(Construction Contracts Act 2002,查閱地址www.legislation.govt.nz),2003年4月生效。法案的目的與內容與澳洲SOP法案大同小異。法案規定裁決人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書,裁決人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辦理裁決;要求當事人提交書面辯詞;要求當事人提交任何文件副本;委派專家對特定問題提交報告;召開當事人會議;檢查任何施工和涉及爭端的其它事物;要求當事人做能有效確定在裁決中所遇問題的任何事情。決定書內容包括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利息、裁決理由等。如被告人不執行決定書,索賠人有權暫停施工、供料、服務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決定書,還可申請頒發“關于建筑工地的押記令”(charging order in respect of construction site)。
此外,2004年11月新加坡也頒布了《建筑施工行業付款保障法案2004》,2005年4月生效。
6 中國的“施工押記權”
我國有些地區規定,對拖欠工程款的開發商,由指定機構代售其商品房,銷售收入優先償還承包商欠款;這實際上賦予了承包商施工押記權,使其優先從不動產的收益中獲得清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 14號《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工人有權向拖欠款的發包人主張權利,這實質上承認了工人有施工押記權。
7 總結
工業化初期還沒有什么分包商,當時有些國家施工留置權和押記權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工人月薪,隨著工程總分包制度的發展卻變成了保護分包商的月進度款。現代分包商負責完成的工程甚至可達工程總量90%以上,但pay when paid條款使分包施工合同沒有確定的付款日期,而欠款未到期就不能行使留置權和押記權,以至有關法律形同虛設,于是出現了SOP法案。
美國和加拿大規定,索賠人最后一次工作后或竣工后才能行使施工留置權及其附著權利(Floating Lien),pay when paid 條款無法阻塞留置程序。留置權的生效時間“時光倒流”至開工日期,并可在1~3年內進行拍賣業主工程的訴訟。由于索賠人已完成合同任務,留置權的爭議和訴訟不會影響工程的質量和進度。①
由此可見,施工留置權用于解決合同最終債務與月進度款債務的結局不相同。本文研究還顯示:
(1) 我國民事法律欠缺一種即不享有財產所有權也不占有財產而是對抗現有及未來財產之利益的擔保物權——押記。它比不轉移占有的抵押或讓與擔保更能“物盡其用”,但“公司擔保”不能一律采用浮動押記。
(2) 設立施工留置權和押記權可為工人、供應商、分包商、承包商提供雙保險的法律救濟,前者對抗不動產所有權,后者對抗債務人在不動產上的利益,包括不動產收益和施工收益,但國外歷史經驗值得注意。
(3) SOP法案規定合同附條件支付條款無效以及制訂強制性的合同默認規定的做法,值得借鑒。
本文參考的澳、英法律和報告可在澳洲法律信息研究院 www.austlii.edu.au 查閱,恕不便詳注頁址;其數據庫存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并可進行全球法律搜索。
注釋:
① 見《廣東工程造價》2005年11月第21期61-68頁“美國不動產施工留置權綜述”及2006年3月第5期80-83頁“加拿大《施工留置權法案》簡介”。
參考文獻:
[1] 崔志偉. 商品房按揭定性及其在我國的重構[N]. 人民法院報, 2004-07-27(3).
[2] 鄭鐘漢. 再談固定押記與浮動押記——Re Spectrum Plus 判例[J]. 香港律師, 2005 ,(9): 59-65.
[3] 陳本寒. 財團抵押、浮動抵押與我國企業擔保制度的完善[J]. 現代法學. 1998, (4): 50-53.
[4] S.S. Saucerman. The Pay-When-Paid Debate [J]. Construction Dimensions, 1999, (1): 64-68.
[5] 全國人大法工委. 物權法 (草案) 參考 [M]. 北京: 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406-465.
——原載《廣東工程造價》2006年5月第9期第80-83頁
上載附注:
1 參考文獻[2] 可在文獻作者機構網站免費下載: http://www.hewm.com/cn/news/article/article_2773.html
2 新加坡《建筑施工行業付款保障法案2004》,新加坡國會下載地址(法案編號:54/2004. PDF格式43頁):
http://www.parliament.gov.sg/Publications/pub-main-bills-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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