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巍 ]——(2007-1-30) / 已閱24945次
解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作者:王巍
一、適用對象
即銀行業(中國銀監會管轄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的項目。
(注:不適用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等項目)
二、暫不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注:這里僅限于印花稅,并且是目前暫時免征。)
(一)合同免稅
1、雙方免稅
(1)發起機構與受托機構之間簽訂的關于信貸資產信托之《信托合同》;
(2)受托機構與貸款服務機構之間簽訂的關于信貸資產管理之《委托管理合同》;
2、單方免稅
(1)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與資金保管機構之間簽訂的應稅合同;
(2)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與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之間簽訂的應稅合同;
(3)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與各個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簽訂的各種應稅合同;
(信托法律網提示:僅僅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仍需要繳納相應的印花稅。)(www.trustlaws.net)
(二)交易免稅
1、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2、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三)專門資金賬簿免稅
1、發起機構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
2、受托機構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
三、應該征收與不予征收營業稅的情形
(一)應該征收營業稅的情形
1、受托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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