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巍 ]——(2007-1-30) / 已閱24947次
2、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按現行規定繳納營業稅;
3、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按現行規定繳納營業稅;
4、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按現行規定繳納營業稅;
5、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按現行規定繳納營業稅;
6、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按現行規定繳納營業稅;
7、銀行業金融機構(TrustLaws.Net提示: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征收營業稅。
(二)不予征收營業稅的情形
即: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予征收營業稅。
[本文原載:信托法律網(www.trustlaws.net) ]
四、所得稅的繳納與扣除部分
(信托法律網提示:這里主要指“企業所得稅”)
(一)發起機構的企業所得稅
1、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轉讓信貸資產發生的損失可扣除企業所得稅;
3、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則按一般規定處理。
(二)信托項目收益涉及的企業所得稅
1、信托項目收益取得當年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時,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信托項目收益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時,在信托環節由受托機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在信托環節完稅的信托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則按一般稅后收益的企業所得稅規定處理。
(三)服務收入涉及的企業所得稅
1、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按現行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按現行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按現行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4、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按現行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5、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按現行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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