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榮 ]——(2007-4-5) / 已閱21549次
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對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實踐中也逐漸暴露了《工傷保險條例》的一些不足,其中工傷賠償程序上的復雜和繁瑣,已經成為了工傷職工維權的嚴重障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發生爭議,要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先申請工傷認定,而認定工傷的前提必須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認定工傷后,還需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最后職工才能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這其中涉及到的程序是非常復雜的,不要說勞動者不了解,很多法律專業人士也未必都了解。
筆者下面通過一個極端典型的案例,分析一下工傷賠償案件可能需要經過的程序。從中我們可以發現法規在設計工傷賠償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案例:
某職工被某單位食堂招聘為洗菜洗碗工,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向勞動者發放過任何書面證件,工資以現金形式發放,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作幾個月后,職工在一次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傷。單位沒有主動申請工傷認定。經過幾個月的治療,職工花費了兩萬多元的醫療費,治療期間,單位也沒有支付任何工資。治療結束后,職工向單位要求工傷待遇,遭到單位拒絕,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如果職工堅持要求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那么就有可能經歷以下極其復雜而繁瑣的程序,說它是馬拉松式的程序一點也不過分(以下各程序中耗時是筆者根據假設按可能發生的最長時間估算的,僅供參考)。
第一步,工傷認定程序(從工傷發生之日起,可能已耗時7個月)
1.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假設職工是在受傷6個月后提出工傷申請)。2.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如果勞動部門受理了申請并在60日內作出了工傷認定結論,則案件可進入第七步程序(即對工傷認定不服的行政復議程序)。假如勞動勞動部門作出不受理的決定,那么案件就要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
第二步,工傷受理的行政訴訟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如果出現發回重新審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時6個月)
1.勞動者對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部門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2.我們假設職工在1個月后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行政訴訟二審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即判決由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也可能判決駁回職工的訴訟請求,此時勞動者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另外,二審的結果,還有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一審法院重審的判決不服,還可以提起上訴。這樣就出現了程序上的循環,耗時將有可能增加6個月。我們假設二審的判決結果是責令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那么案件進入到由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程序。
第三步,工傷認定程序(可能耗時1個月)
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后,如果單位提出異議,認為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者又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踐中勞動部門往往要求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由仲裁機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確認勞動關系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于是,案件將進入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
第四步,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
勞動者申請仲裁后,仲裁機構應當在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作出裁決。但是不服該裁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于是,案件又進入到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程序。
第五步,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程序(可能耗時10個月,如果二審發回重審的,則耗時可能再增加10個月以上)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一審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2.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也可能是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且二審還可能出現發回重審的情形,對重審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這時出現了程序上的小循環,那么耗時就可能增加10個月以上。假如法院認定不構成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工傷維權程序就結束(除非提起申訴)。我們假設是勞動者勝訴,即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憑該判決要求勞動部門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案件再次進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第六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可能耗時個2月)
勞動部門恢復工傷認定后,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核實到的情況,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認定的結論可能是認定為工傷,也可能是認定不構成工傷。
收到工傷認定結論后,任何一方對認定結論不服,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注意: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進入到行政復議程序。
第七步,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
工傷認定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案件可能又進入到行政訴訟程序。
第八步,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如果責令勞動部門重新認定,則出現程序循環,則可能增加10個月以上)
1.申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復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注意,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并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2.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三種情況:第一,維持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第二、維持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第三、撤銷屬于工傷或者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并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假如是上述第一種情形,下一步進入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種情形,職工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假如是第三種情形,案子將再次進入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序,當事人對該結論還可以繼續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包括一審、二審)等,這時將出現一個程序上的大循環。這樣可能再耗時10個月以上。
我們假設法院最終維持了勞動部門認為構成工傷的認定結論,下一步進入到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
第九步,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耗時可能在3個月以上)
1.勞動部門認定職工的受傷屬于工傷后,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情況復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作出鑒定結論。3.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注意,再次鑒定的期限未作規定)。
第十步,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
雖然最終認定為工傷了,但是如果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那么職工必須在收到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于是案件又進入到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
第十一步,工傷賠償訴訟程序(可能耗時10個月,如果出現程序循環,耗時可能增加10個月)
1.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2.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二審法院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后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這時在一二審法院之間又將出現一個程序上的小循環)。
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那么職工的工傷賠償程序結束。
我們假設二審法院的最終結果是判決職工勝訴,支持了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那么案件則進入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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