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貴勇 ]——(2007-4-27) / 已閱18998次
“信義層級”視野下的股東知情權若干實務問題探析
徐貴勇 陳震
【摘要】
基于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雙向信義關系提出股東知情權的“信義層級”理論。并在此理論的指導下接合我國現行《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及其不能的救濟在司法實務中遇到的一些問題。諸如:知情權的范圍、享有知情權的主體資格及訴訟主體資格、股東知情權訴訟中的期間、保全與執行、如何避免股東知情權的濫用等重大疑難問題進行初步的探析。
【關鍵詞】股東知情權; 信義層級; 救濟; 訴訟
在現代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致使其難以準確、及時地掌握公司目前的運作狀態的相關信息,其利益實現有可能陷入極大的不利的境況之中。因此股東惟有對公司狀況有較全面、客觀的了解,才能有效行使其諸多權利,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董事會、控股股東①及實際控制人對股東權益的侵害并予以積極的方式進行救濟。自新《公司法》②實施以來有關股東知情權訴訟的案件明顯增加。雖然新《公司法》較舊的《公司法》有了很大的進步,加強了對中小股東的保護,然而對知情權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嚴謹、規范的邏輯體系,對知情權的設置、內容、行使方式、保護及其限制等問題在具體操作層面留有許多空白。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不好把握。因此有必要對上述的問題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一、股東知情權的法理分析
(一)股東知情權的屬性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項知曉和了解的權利。[1]從中可見股東知情權并非是股東所享有的單一權利而是由查閱公司章程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權、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權等一系列權利構成的權利集合體。與權利集合體相對應的是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義務集合體。③
1.股東知情權具有共益權的屬性
第一,股東知情權是共益權。通常依照權利行使的目的我們可把股權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其中自益權即專為股東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指股東從股份直接獲得利益的權利。共益權即股東既為自己的利益,同時又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是指股東參與管理公司的權利。[2]有學者以知情權的行使手段與自益權相一致為由認為知情權是一種自益權。[3]但筆者不這樣認為,我們知道知情權主要表現為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決策的參與主動或被動接受、獲取公司相關信息。從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的角度考慮。股東知情權則集中體現為股東個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有機結合。因此將股東知情權理解為一種共益權更符合實際情況。另外,股東了解相關的信息,也可以為公司的發展獻計獻策,從而參與到公司經營中去,促進公司的發展。
2.股東知情權具有固有權的屬性
第二,股東知情權是固有權。在《公司法》中依據權利是否為法定將股權分為固有權與非固有權,其中固有權又稱不可剝奪權是指由《公司法》直接賦予股東的、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的權利。反對對固有權加以限制的行為均為違法行為,股東可依法主張其權利,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4]就股東知情權而言主要由《公司法》的直接規定而產生。如:《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從中可見股東知情權是一種固有權,任何對股東知情權加以法律以外的限制的做法都構成違法。筆者認為知情權類似于憲法中公民的基本權利,不能隨意的加以剝奪。而現實中對股東知情權隨意剝奪是嚴重存在的,因此,強調股東知情權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股東知情權屬性的現實意義
第一,從共益權的屬性來看。我們知道現代公司制度實質上是一個包含多個利益主體、存在多種利益沖突的驅動機制。其中較為突出的利益沖突表現為:股東的利益,公司的實際經營、控制者即公司董事、董事會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利益,公司本身的利益,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股東在行使知情權的時候其主觀目的具有多樣性,其可能出于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公司的利益。將股東知情權定格于共益權的范疇有助于我們從法理上理解為什么要對股東行使知情權予以必要的限制。其立法理念在于股東作為經濟人,被法律假定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具有強烈的自利性。因此股東為了實現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他完全可以放棄股權甚至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利用股東知情權為公司競爭者提供信息,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等。因此必須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點,才能保護股東利益和促進公司的發展。
第二,從固有權的屬性來看。在現實中,有些公司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行使做出了種種規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被譽為“公司小憲章”。由于《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規定過于原則,因此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知情權予以細致地補充,使其具體化、規范化、明確化,以符合不同公司的實際情況。因此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做出具體規定本身而言是無可厚非的。然而基于知情權是一種固有權,因此要對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對股東知情權做出的具體規定作一個法律上的評價。筆者認為凡是以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其它形式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設定比《公司法》規定更為嚴格的限制時,這些超過限制的規定無效。在一些法院的判決中也印證了筆者的看法。④以上,筆者分析了股東知情權的特征及其現實意義,這只是表象特征,同時還必須從股東和公司的信義關系以及由此體現出來的股東知情權信義層級體系來深入地了解和理解這一問題。
二、股東知情權信義層級體系的構造
(一)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系
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這一述語源于英國衡平法,它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信托關系而產生的義務。[5]一般意義上理解信托關系基于委托人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財產所有人的身份以一定的方式處分財產,并將財產收益交給委托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受托人一般的權利是受托標的物的出售、出租、投資等營利性的經營;其一般的義務是向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照管好別人的財產,并本著“誠實”和“信用”將委托財產的收益交給受益人。
根據上述信托原理,筆者認為,公司是股東財產的受托人,公司股東既是公司財產的委托人又是公司財產的受益人。公司作為股東財產的受托人,享有法定的法人財產權。其法人財產權與股東財產的所有權具相對獨立性。因此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一種信托關系。
(二)信托關系下的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雙向信義義務
1.公司對股東的信義義務
由于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一旦出資后,就喪失了對出資財產的直接取回及相關權利,股東只能主張股權以及剩余財產分配權。一方面股東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致使其難以準確、及時地把握公司目前的運作狀態。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其利益有可能遭受損失。另一方面作為受托人的公司,其本身也具有自己的利益,同時加上公司經營者的利益,難免會偏離對所受托的財產本著“誠實”和“信用”妥善經營公司,為股東謀取利益。因此公司必須對股東負有信義義務,而且這種義務的要求程度較高。
2.股東對公司的信義義務
有權利就有義務,作為公司的股東而言,對公司也負有一定的信義義務。特別是在我國新《公司法》采用注冊資本分期繳納的情況下,股東對公司最大的信義義務就是按時、按要求完成出資。在履行股東的各項權利時也應當本著“誠實”和“信用”。
(三)股東知情權雙向信義義務的思考
就股東知情權而言其雙向信義義務尤其表現得十分突出。
1.就公司承擔的有關知情權的信義義務,本要基于以下幾點思考:
第一,雙方在知情權提供、獲取實際地位的不平等性。股東對知情權的客體沒有直接參與制定,而與此相反公司在置備相關文件時,其具有完全的優勢地位。公司可以基于本身的利益或經營者的利益隨意編制不真實的財務報告或其它文件。從而損害股東利益。
第二,信息不對稱。股東雖然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投資人,公司利益的最終享有者。但是對大多數股東而言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使得股東在獲得期待利益的過程中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其利益實現可能陷入極大的風險中。只有當股東準確及時地知曉公司或董事的經營信息后,才可能防止董事會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發生,以及于事后及時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從而保障自己的預期利益的實現。因此,公司應當本著“誠實”和“信用”編制、提供相關文件,供股東查詢。
2.就股東承擔的有關知情權的信義義務,本要基于以下思考:
第一,股東投資目的唯利性。使得他們在行使知情權時過多關心公司行為所能帶給他們的利潤。只要有利潤的驅使,股東會不計公司的長遠利益,甚至以犧牲公司的利益為代價。
其二,股東為了確保既得利益的實現或為了決定未來的投資策略,在需要獲取公司經營管理的信息時,會采取各種不惜擾亂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方式甚至違法的方法。這必定損害公司或董事(會)的利益。
其三,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股東心懷惡意,或為了出賣商業機密牟取利潤,或為了利用商業秘密服務于股東從事的或持有股份的競業公司,而去獲取相關信息,這樣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很可能成為損害公司業務、擾亂公司經營、泄露公司秘密的一系列行為。[6]因此股東在行使知情權時應當本著“誠實”和“信用”。這也是法律對股東知情權做出必要限制的法理依據之所在。
(四)股東知情權信義層級的分析
1.股東知情權的三個層面
第一層面,通過《公司法》給公司附加積極作為的義務,而使股東享有的知情權。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應主動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向股東呈遞或公開公司的經營信息和相關的財務信息。該類義務直接來源于法律和章程的規定,無須股東事先請求,這是一種非依請求而由公司單方完成的法定(約定)義務。依照上面的論述公司在履行該積極作為義務時須負有信義義務即所提供的信息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全面。與此相對應股東也應當本著信義義務的要求向公司及時提供聯系地址。自行承擔因股東自身的原因而增加的費用。
第二層面,通過《公司法》直接賦予股東知情權。《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公司負有一定的協助義務。與此相對應股東也負有相應的義務。如: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須出于正當的目的,且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第三層面,通過法律賦予股東知情權行使不能的救濟權。當股東無法以前面兩個層級實現其知情權。《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信義層級體系下的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三個層面是由信義層級體系決定的。對于股東知情權而言,股東和公司都負有信義義務。在理想狀態下,公司和股東都按照信義義務的要求,誠實、信用地行使自己應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在一個公司治理結構優良、公司透明度較好的公司中股東知情權能得到公司的充分尊重和保障,與此同時股東也能從公司的良好的業績中獲得利益。在這種理想狀態下,股東與公司的信義達到最大化,公司得到持續發展,股東能夠獲得利益或雖然暫時沒有可分利益,股東也能夠對公司完全信任。在這個層次上談股東知情權的實現及其保護并不具有多大的意義。然而現實和理想狀態存在一定差距,公司本身作為一個多元利益的集合體而存在。股東的利益,公司的實際經營、控制者即公司董事、董事會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利益,公司本身的利益,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不斷地發生交鋒,在交鋒中,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信義義務有可能發生扭曲和變形,以至于股東與公司信義的完全背離。股東不得不依據公權的介入才能實現自己的知情權。下面就結合股東知情權行使的三個層面,來談其中的信義層級。
第一,股東與公司之間信義關系——信賴層級
在股東知情權行使的第一個層級中。公司能夠依照法律的規定完成自己的積極作為義務。而且在完成這些作為義務的過程中盡了最大的誠信義務。與此同時股東也積極履行其協助義務。在這個層面上將股東與公司相互之間的信義度較高。股東的知情權能夠通過此層面獲得充分的保障。
第二,股東與公司之間信義關系——懷疑層級
當公司不履行第一層面的信息呈遞義務,或者說公司履行呈遞義務不適當即公司未按前述規定未完全履行其信義義務,股東對有關呈遞信息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此時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信義便出現了扭曲和變形。一方面公司有可能在信息呈遞中弄虛作假,或者對股東知情權給予法律之外的不當限制,或者沒有合法理由阻卻股東行使知情權。另一方面股東也可能基于不正當的目的而濫用股東的知情權。當股東的知情權行使屢次遭到公司拒絕,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信義逐漸走向對抗和對立。
第三,股東與公司之間信義關系——對抗層級
當股東不能借助第一層面和第二層面充分實現自己的合法知情權的行使時或者公司為了最終阻止股東知情權的濫用時,雙方的信義關系嚴重對抗公司內部不能解決,股東或者公司就不得不借助公權的介入來解決知情權糾紛。進行司法訴訟,基于股東的不同訴訟請求,可將知情權訴訟分為:請求公司允許其查閱(復制)有關文件之訴(當然這里的文件也包含公司依法呈遞或公開義務的文件)、請求公司依法履行呈遞或公開義務之訴等訴求。至于公司阻止股東知情權的濫用也在前面兩種訴訟中由法院予以裁決。從中可見股東知情權訴訟表現出股東與公司信義的對抗和分離。其訴訟性質是一種侵權之訴。⑤
當然上述三個層級的分析,由于司法實務的具體性和復雜性,并不是一層不變的,有時也可以相互之間轉化。因此有必要結合信義層級來分析當前處理股東知情權若干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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