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烈松 ]——(2007-5-11) / 已閱39163次
淺談世界法律發展的趨勢
--------從法制史的角度
中原工學院 朱烈松
摘要:人類自產生以來,為了調整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生活和維系社會秩序,探索并嘗試了種種治理社會的方法與機制。法律作為治理社會的有效方法和機制之一,在社會歷史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隨著網絡的發展,法律必然要介入網絡這新的領域。法律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法律將會繼續地發展特別是私法的自治,并且將會出現法律的全球化日趨于統一、私法自治、成文法與判例相融合使法律更加合理,最終實現法律在相對統一下的多元化法律,并且公法得以限制和私法得以充運用!
指導意義:以法史來把握法律的趨勢。
關鍵詞:全球化 融合 多元化 趨勢 私法自治 網絡
引言
人類經歷了由族群到國家、由國家到跨國家的國家團體和超國家的國際社會的過程。與這想適應,法律的發展也經歷了由族群之法到國家之法由。從整個人類的歷史來看,法律將會出現由國家之法到跨國家之法再到超國家的世界之法的過程。法律自從產生以來就不斷發展,當今世界法律的發展趨勢將是私法進一步發展,將形成私法自治。最終達到法律的目標頂點法律的民主主義和國際主義,也就是在法律的國際化范圍內法律的多元化。
本文主要有:法律的全球化、各法相融合、私法自治、法律對網絡的介入。
法律的全球化
一、法律全球的原因
縱觀人類法律的發展史,自法律產生以來經歷了族群法、城邦法、國家法、國際團體法的發展過程,是法律規范所規范的范圍擴大的過程,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要求法律不斷發展,要求法律所規范的范圍擴大,這必然會引起法律的全球化。人類的活動范圍的擴大及頻繁化,并且各國法律之間不斷加強的深度協調化,就更需要一個更大的統一的行為規范來指導人們的行為,社會的不斷發展、政治與經濟交往愈加頻繁、愈加深入,法律的全球是難以避免的趨勢。
(一)法律的全球化發展趨勢概述
法律在全球范圍內的統一化,各國的法律逐步趨同,或者是各國法律之間不斷加強的深度協調化,或者是幾者的多元的綜合。1、雖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論沒有完全的界定完善,但是世界的趨勢,尤其是法律全球化的發展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2、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應呈現出多元化的法律格局。
(二 )、 歐盟法律對法律全球化發展趨勢的影響
談及法律的全球化的發展,我們不能不提歐盟的法區域化及其法律全球發展趨勢的影響。歐盟區域法律的產生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它是從各城邦法律到各國法律再到今天的歐盟法律,由于歐洲各國的不斷發展、政治與經濟交往愈加頻繁、愈加深入以及各國需要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他們選擇了法律的區域化,統一規范行為方式。在歐盟憲政立法中區域化的發展尤其是顯著的,歐盟法律對法律全球化發展趨勢的影響不容我們忽視。
第一、歐盟的誕生極大地推動了歐盟法律由區域化向全球化發展趨勢。
在歐盟憲政立法中區域化的發展尤其是顯著。歐盟制憲委員會近日發表了規劃歐盟未來的歐盟憲法草案。在憲政方面,歐盟未來的歐盟憲法草案預示著新的歐盟時代的來臨。它使目前的成員國有效運轉。是世界憲政歷史上的又一盛事。具體內容包括:基本法,權利憲章,政策與功能,及對有關條約的規定,是對現有的條約重新立法和調整的結果。
第二、歐盟法律的全球化發展趨勢的幾個標志性事件
縱觀歐盟法制史,每一次歷史的運動都在不,歐盟法律的全球化發展趨勢同程度上推動了歐盟法律的全球化發展趨勢, 1,1968年的《布魯塞爾條約》,2,1995年的世界貿易組織的誕生3,聯合國國際私法委員會自20世紀末舉行了5次海牙國際私法委員會討論海牙國際私法民商事的管轄和承認問題,建立世界性的國際條約統一全球的各國法律沖突,形成統一的世界示范法。
1,1968年的《布魯塞爾條約》、由于各國管轄權和承認執行問題涉及各國的主權,因此,法律沖突是十分普及的事情。在1968年,歐共體為加強司法合作進一步保護歐共體內國的合法權益而簽定了《布魯塞爾條約》。在第1條的范圍中明確說明了條約的適應范圍和事項。 該公約是目前為止國際社會在國際民商事管轄和執行方面規定的最為詳細、完整的,也是適應范圍最廣泛的條約。
2,世界貿易組織的誕生,使得成員國的某些法律趨同,形成統一的世界性法律來解決各國法律沖突。
特別指出的是,歐共同并不是僅僅的成員國的相加,而是由于內部一體化建設大大加強了它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和它于其他國家中的力量,尤其是談判的要價,對世界立法產生影響。如中國的入世談判就是一例。自1986年的申請開始起,中國和歐盟的談判十分艱苦,對中國調整對外關系有較大影響,如中國修訂公平法。
綜上所述,歐盟法律的全球化發展趨勢通過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的形式得以體現,而當歐盟法律與全球法律出現矛盾和沖突時,歐盟法律又極力推行其法律制度,這也許是歐盟法律的全球化發展趨勢特有機制之一。因此,區域法律對于法律的全球化既有促進又有一定的抗衡。
二、在法律全球化下的法律多元化
依據地方性知識認識法律;將“法律”和“人類學”分解為不同學科,已通過具體的交叉而非混雜的合成將他們勾連起來;從地方性知識出發來探討事實與法律,就必然導致法律多元化的認識。
在封建社會時期的法律時就涉及到因各地方的具體情況而實行相對而言的“不同”法令,其目的就是要從實際出發來解決問題。,古代所謂的“不同”的法律都必須要在統一的原則之下的,而在統一原則下的各地“不同”的法律也是治理所必不可少的。世界是由多民族、多國家組成的這樣的“不同”法律到我們現代社會就是,各國的法律在國際法的統一原則下的多元化法律,多元化法律以各國的實際情況而出發。法律的多元化本無可厚非,由于法律的多元而導致的問題應由國際化法律來解決。
因而,如果能在法律的全球化與多元化平衡才是的最佳狀態。
各法相融合
在中外法制史上,法律法律融合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是各國法律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的內容。在歐洲中世紀時期的法律就出現過日耳曼法和羅馬法的融合,兩種法律制度的融合產生了封建的普通法的原則還出現了法蘭克帝國的法律統一運動。融合的過程,仍可總結成功的經驗和共同的規律。
從法制史的角度講,法律全球化的過程需要不同法系各自總結成功的經驗和共同的規律。對于人類的文化不同法系將相互吸收利用、相互的改造。相互吸收利用、相互改造便是融合的過程。
私法的自治
一、私法自治的基礎
私法是調整私人關系的法律規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私法自治的應有之義在于:在私域的范圍內,只要不違反法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而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預。私法之所以能夠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礎。
首先,私法是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排除了性別、財產、籍貫等的差別和身份等的限制,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對另一方的強制。這樣就可以使私法主體在私法關系中實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夠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復雜性和私人性。一方面,私人生活內容極其豐富,范圍極其廣泛,種類極其繁多。面對紛繁復雜的私人生活,民法只需從私人生活的規律中抽象、歸納出一般規則和一般制度來對此加以調整。不能、也不應事無巨細地加以調整,況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確設計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規則。民法制度的設計,“并不是建立某種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創造一些條件,在這些條件下,一個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發的型構起來并不斷地重構!绷硪环矫妫椒P系更主要地涉及私人生活領域。在私法關系中,每個人都有不愿為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領域,如個人的隱私、商業秘密等。這些隱私性,本質上也就排斥外人介入安排,因而最加之方法,也就是個人依其意愿自作安排。由此私法的自治性也就顯得更為必要。
再次,私法從本質上說具有其內在的法律調整機制,這正是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礎。其一,私法具有內在的法律行為的調整機制,如意思表示成立、生效規則等有效地保障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充分維護私法主體的利益。其二,私法具有內在的價值評價體系,誠實信用原則、意思自由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且將這些原則確立為強行性規定,當事人違之則不能得到法律保護。保障了私法主體在具體法律關系中的公平、平等。其三,私法具有獨有的制度體系,如民事權利能力制度、民事行為能力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等制度體系,為私法主體自治提供了堅實的框架,有效地維護著私法主體的自治。其四,私法具有獨有的責任體系,確保私法主體能夠在私法關系中有效地實行自治,保護私法主體通過自治而取得的權利和利益。也正是因為其具有了內在的法律調整機制,才可以使私法從古羅馬法發展至今,其生命歷經眾多演變,絲毫不減原來之本色。
最后,從根本上來說,自治是反映市場經濟的私法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是一種自由地追求屬于自己的利益。而私法中的每一個人,都被假設為理性的經濟人,都是自己最佳利益的判斷者,在任何時候都能夠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決定。私法是市場經濟生活的法律表現,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所以以自治為特征的私法也就成為了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同時以自治為特征的私法抓住了市場的自由競爭這種社會發展的最基本推動力,并使之法律化,從而也從根本上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私法自治的淵源
1,私法自治的出現和形成
一般認為,私法自治理念濫觴于羅馬法。雖然羅馬法沒有提出完整的私法理念,但當諾成契約在羅馬法中產生時,就意味著私法自治的出現!瓣P于買賣、租賃、合伙、委任等契約,債務以當事人的同意而成立”。這個產生于萬民法中的被梅因稱為羅馬契約法上的“巨大的道德進步”,它孕育了這樣一個原理:契約可僅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烏爾比安(Domitius Ulpianus)對于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更是明確了這樣一個理念:私法是任意性的,可以經由當事人的意志而設立。這已初步表明了私法自治的本質,但此時的私法自治并未抽象成為民法的基礎理念,而實質上的私法自治應該說是產生于16世紀法國法學家查理•杜摩林提出“當事人意思自治說”(Theory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他提出應由交易雙方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來調整他們之間的經濟關系,即即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應該是適用法律的依據。 此后私法自治得到了進一步抽象,18世紀法典化運動,法國民法典鮮明地通過對于契約自由思想的闡述確立了私法自治作為民法的一個基本理念。當德國民法典中法律行為概念的出現,標志私法自治發展到了頂峰。至此,私法自治終于成了近代民法體系中高度抽象的理念。
2,理性人的出現是私法自治形成的核心
無論是古代羅馬還是中世紀的歐洲,法律上的人總是屬于一定身份的。如果不擁有一種身份,那么就幾乎不可能擁有任何財產。在這種情形下,私法自治就無法作為一種基本理念存在。而在古羅馬,這個人僅為具有羅馬公民權的家長,在中世紀主要是封建莊園主,只是到了18世紀自然法與理性主義哲學充分發展、在法國民法典中形成私法自治理念時,這個以當時的資產階級(包括市民與商人)為基礎的“類”的人,才真正支撐起私法自治這座大廈?梢赃@樣認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就是建立在理性人的假設之上。
三, 私法自治的本質:自由的保護與促進
私法自治旨在實現人從意思自由進化到行為自由的目標。私法自治與其說是“自治”,不如說是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和促進。從法律的角度來解釋“自治”的內涵,其應有之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民事主體自由設定權利義務的自由;二是法律對民事主體適法行為的尊重和肯定,以上兩者都是自由的含義在私法中得到實現所必須的,只有并存于私法自治的理念中,缺一不可,才能實現真正的私法自治。所以,從更為廣義的范圍來說,私法自治的本質,無疑是指對自由的保護與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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