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臣 ]——(2007-6-14) / 已閱21624次
[1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場與范疇》,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6]王宇聲,《有關數罪并罰的幾個問題》,http//www.chinaco urt.org /public/detail.php?id=188762,2007年2月26日訪問
1 該漏罪包括前罪判決宣告以前和前罪判處的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
2 See中國刑法網,http//www.xingfa66.com/xingfashijian/shuzuibingfa/569.html
3 這里的社會效果包括一般社會預防與個別預防。切薩雷•貝卡里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認為:“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犯罪再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 [11]
4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是情節顯者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雖然但書規定不是于此規制,但體現出的刑法的謙抑性卻是統一的
5 “刑罰報應體現了刑罰的公正性,;量刑應當以犯罪事實及情節為根據,對犯罪行為作出恰當的法律評價,從而使裁量的刑罰成為一種公正的刑罰。量刑以刑罰正義為指導,它對于時實現刑罰報應具有重大意義。”詳參陳興良:《本體刑法學》,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760頁
6 刑法的謙抑性包括刑罰的緊縮性,補充性,和經濟性。“謙抑原則,是指對具有公共危害屬性因而具有刑罰干預必要性的行為,應當從刑法作為最后手段法,補充法,第二次法的屬性出發,進行是否予以實際干預的考量。按照大谷實教授的見解,刑罰干預的謙抑性的法理至少包括補充性,不完整性和寬容性三個基本的思維和判斷……”詳參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場與范疇》,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106頁~第114頁
7 關于此問題各種學說及其理由可詳參高銘暄 主編 :《刑法學原理(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95頁~第400頁
8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4月7日《關于管制期間可否折抵徒刑刑期問題的復函》 指出“徒刑的刑罰教管制刑罰為重,徒刑和管制的執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勞動改造監管執行,而管制并不這樣執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參見王宇聲,《有關數罪并罰的幾個問題》[16],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8762
9 “折算得方法是可行的,但是否一概輕刑換算為重刑尚可考慮。在我看來,可以按照以下規則辦理:在各刑種數罪并罰的最高期限內,優先換算為較輕主刑,只有超出較輕主刑的數罪并罰的最高期限,才換算為較重主刑。”詳參陳興良:《本體刑法學》,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810頁
10 自由刑的易科屬刑罰易科之一種。刑罰的易科,為行刑變通是指判決宣告的刑罰,因特殊事由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而選擇其他刑罰為執行的代替。自由刑的易科則是將短期自由刑折抵罰金刑予以執行。
11 自由刑的易科存在較大的爭議,、詳參陳興良:《本體刑法學》,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830頁
12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有成例。在我國刑法中,也存在“處自由刑或處罰金”的規定,例如《刑法》第264條:“盜竊公司財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一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3從經濟的角度看,法律的救濟功能在于對違法者征收成本,因而違反合同而支付的單純的損害賠償,就像因犯強奸罪而被監禁,區別僅在于就前一情況而論,它的威懾目的是有條件的……為了對犯罪進行有效的威懾,必須使犯罪活動的成本及社會對罪行的要價大于這種活動對于他們來說的價值。[14]詳參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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