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建明 ]——(2002-2-4) / 已閱14667次
提高當庭宣判率的對策探討
楊 建 明
人民法院的審判方式改革經過多年的實踐,已基本上做到了當事人有話講在法庭(當庭陳述),有證質在法庭(當庭質證),有理辯在法庭(當庭辯論)。但人民法院在當庭認證、當庭評理、當庭宣判方面還做得不夠,這又集中表現在當庭宣判率還不高,從而引起當事人對開庭結束后不能當即得到判決結果頗有微辭。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印發(f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開庭審判的案件,應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拙文擬對當庭宣判的意義和作用、當庭宣判率偏低的原因及提高當庭宣判率的對策作一初淺探討,以期對提高當庭宣判率有所禆益。
一、當庭宣判的意義和作用
1、實現司法公正。
當庭宣判要求即審即判,使審與判都公開化,減少了以往開庭后當事人試圖從各方面影響法官對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將整個判決過程直接置于當事人的監(jiān)督之下,當事人能及時地獲悉判決的結果,排除了司法不公在時間上的可能性,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
2、提高司法效率。
當庭宣判減少了一些訴訟環(huán)節(jié)和程序,訴訟程序相對簡單,當事人不必整日奔波于法院,減少了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而人民法院也因此縮短了審理周期,節(jié)約了審判資源,使久拖不決案件從時間上不可能,杜絕了超審限案件的發(fā)生,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當庭宣判率偏低的原因
1、當事人不理解,對當庭宣判有抵觸。
案件開庭后,法官當庭宣判,有些當事人誤認為庭審是“走過場”、“做形式”,判決結果是早已內定了的,導致有些當事人對當庭宣判不理解,對法官有抵觸情緒。
2、當事人不支持,對當庭宣判有阻礙。
有些當事人文化層次低,法律意識弱,不答辯、不舉證或者答辯事實不清、舉證意識不強,導致法官開庭審理時當庭查不清事實,劃不清是非,根本無法當庭宣判。
3、法官的審判業(yè)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當庭宣判所依賴的是法官對庭審所查明的案件事實、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的正確認定以及對法理的充分闡述,法官必須在幾個小時內“斷生死,評是非”,它要求法官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養(yǎng)、深厚的法學理論水平和精湛的審判業(yè)務能力。一些法官業(yè)務素質不高,當庭認證、當庭評理能力不強,不能從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中尋找證據的焦點,不能從所列證據的表象中去發(fā)掘其本質,不能在當庭評理時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法官缺乏實力,只好以定期宣判代替當庭宣判。
4、法官對當庭宣判持消極和觀望的態(tài)度。
有的法官認為,當庭宣判既需要司法智慧,也需要司法情操,更需要司法勇氣,審理案件搞了當庭宣判,得不償失,沒有任何好處,不如不搞;有的法官也認為,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都是法定的,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必須當庭宣判,各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庭宣判率的規(guī)定也是靈活的,不是硬指標,不搞當庭宣判也沒有哪樣影響;有的法官還認為,當庭宣判風險大,敗訴方可能誤解為事先已作出了判決,情緒激動,個別案件的當事人甚至有過激的言行,搞了當庭宣判怕矛盾激化,怕自己承擔不起責任。
三、提高當庭宣判率的對策
1、切實提高法官素質,讓法官當庭宣判有實力。
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清正廉潔和品德高尚的法官隊伍,是人民法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責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養(yǎng)、深厚的法學理論水平和精湛的審判業(yè)務能力,對提高當庭宣判率至關重要。人民法院要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切實提高法官素質:一是培養(yǎng)法官的思想品德修養(yǎng),要求法官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恪守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yǎng)、約束業(yè)外活動的法官職業(yè)道德;二是提高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要求法官樹立良好的學風,參加法學理論培訓,自覺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識、新理念、新觀點;三是提高法官的審判業(yè)務能力,在審判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錘煉駕馭庭審、當庭認證、當庭評理、制作裁判文書等各項司法技能,具備審判工作所必需的專業(yè)能力。
2、賦予法官裁判職責,讓法官當庭宣判有壓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祝銘山在《關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說明》中指出:“實行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后,合議庭和獨任庭依職責逕行對案件作出裁判的,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應當依法簽發(fā)訴訟文書。”要求法官既審又判,賦予法官當庭宣判的職責,同時規(guī)定切實可行的當庭宣判率,并用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來約束,法官認識到不搞當庭宣判不行,當庭宣判率低了也不行,搞錯了更不行,既可以增強法官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又能夠促使法官精研法理,鉆研審判,促使法官自覺為提高當庭宣判率而不懈努力。
3、盡快落實激勵機制,讓法官當庭宣判有動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考察江西、福建法院工作時指出:“審判長選上后,工作量增加了,任務加重了,責任增大了,應該有優(yōu)厚的條件。”并且談到:“可以建立一種激勵機制,體現付出越多,得到的報酬就越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也明確規(guī)定了“審判長可以享受特殊津貼”。由此可見,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完善一種激勵機制并落到實處。這種激勵機制,可以考慮由以下幾方面構成:一是審判業(yè)績的考核,將當庭宣判率作為考核法官審判工作業(yè)績的一個重要內容;二是法官等級的晉升和法官職務的任命,應當從優(yōu);三是特殊津貼的享受,應當落到實處,使法官為當庭宣判付出的司法智慧和勇氣有所值。以此充分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增強法官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讓法官當庭宣判有動力。
4、健全職務保障體系,使法官當庭宣判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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