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建明 ]——(2002-2-4) / 已閱14668次
一是嚴厲打擊妨礙民事訴訟行為,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完善法警值庭制度,重大案件由法警值庭,保證法官人身安全;三是建立職務意外傷害保險,免除法官后顧之憂;四是健全當庭宣判預案制度,對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應當事先做好預案,防止引發當事人與法官的沖突。
5、充分做好庭前準備,使法官當庭宣判有前提。
庭前準備是否充分對于當庭宣判舉足輕重。案件審判流程管理的實施,將開庭前的事務性、程序性工作交由專門機構負責,對于當庭宣判來說,就有了充分的前提和基礎。在庭前準備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以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并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調查收集相關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也應依法調查收集。在開庭審理前,法官還應認真審核訴訟材料,確定爭議焦點,擬寫法庭審理提綱,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開庭審理做好充分的準備。
6、認真開展訴訟指導,使法官當庭宣判有基礎。
當庭宣判需要當事人的理解與支持,要求當事人出庭應訴、在舉證時限內積極舉證,在開庭時真實陳述、認真質證、充分辯論。法院應當加強對當庭宣判的宣傳,讓當事人充分了解、支持當庭宣判。法院應當加強指導當事人參加訴訟,平等對待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在指導當事人參加訴訟時,除了應當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還應當以舉證責任為重點,指導當事人在庭前如何收集證據,在庭審中對證據如何進行質證,如何進行辯論,提高群眾參與訴訟的能力。
最后應當指出,當庭宣判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當庭宣判最終追求的目標是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因此,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只有通過開庭審理,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當不需要再次開庭完全可以當庭宣判時,才能依法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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