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建軍 ]——(2007-7-8) / 已閱33095次
1、從其與留置權、優先權比較看,非留置權、優先權
根據我國民法理論和《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留置權的特點是:依特定的合同而產生,權利客體是動產,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權利成立和存續的條件;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產生,不屬于《擔保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保管、運輸、加工承攬三類合同。其權利客體是建設工程,屬于不動產而非動產;其不以對標的物占有為權利的成立和存續條件,即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交付發包人后,其仍然享有對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所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是留置權。
優先權通常被用來說明某些權利的性質和特征,成為一個普通名詞。從廣義上說,具有優先受償權、優先請求權、優先申請特征的各種權利都是優先權。如抵押權優先于一般無擔保債權受償;留置權優先抵押權受償等等,這些均稱為優先權;而這里的優先權卻分別是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含義。所以,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解釋為優先權也不甚貼切。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為法定抵押權
(1)、從《合同法》立法過程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為法定抵押權。曾參與《合同法》起草的著名法學家梁慧星教授認為,要判斷《合同法》第286條究竟屬于優先權還是法定抵押權,必須考察該法條的立法背景和過程。從立法過程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86條從設計、起草、討論、修改、審議直至正式通過,始終是指法定抵押權,沒有任何人提出過是優先權的建議⑦。
(2)、從法律特征看,只要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就有權在催告之后行使這一權利,而不受標的物占有轉移與否的限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發包人后,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仍然存在,并不因此而消滅。這些均是抵押權所具有的本質特征。因此,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歸結為抵押權是恰當的。
(3)、從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立法看有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規定為抵押權的先例。臺灣地區民法第513條、德國民法典第648條、瑞士民法典第837條1項3款均規定為抵押權!俺袛堉ぷ,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系所生之債權,對于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雹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適用及其例外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只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而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則不是該權利的主體。因此,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的合同價款只是一般債權,不屬《合同法》第286條保護范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只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權的行使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為:
1、發包人未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這是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首要的實質條件;同時,行使優先受償權所要實現的工程款債權,依合同應是已屆履行期限。
2、承包人應履行催告義務,且發包人在催告的期限內仍未支付工程價款。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后,承包人尚不能立即行使優先受償權,而應向發包人催告,敦促其履行到期工程價款,并在催告時給予發包人履行工程價款的一個寬限期。只有發包人在此寬限期屆滿后仍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承包人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3、建設工程非法律禁止流通物。即建設工程是合法的,標的物非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物,由此而產生的建設工程價款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債權,非非法債權。
(三)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方式
1、協議 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議以建設工程折價。
2、申請人民法院拍賣 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工程折價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以拍賣變現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不能(宜)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下列情形不能(宜)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1、建設工程價款不明確或雙方有爭議的 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實現工程價款,己方必須已按合同規定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即工程按期竣工并驗收,雙方為此已進行工程決算,工程價款明確,包括違約責任已達成共識不存在爭議,只有這樣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 即建設工程須可折價、拍賣。公用物、軍事設施,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公共圖書館、博物館、醫院、校舍、橋梁等均不宜折價、拍賣,承包人不能對其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⑨。
3、雙方約定不可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 根據《合同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則,如當事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自愿約定不得對建設工程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此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承包人即不得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4、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如若逾期不行使的,優先受償權即歸于消滅。承包人工程價款由特種債權變為一般債權,不再享有對建設工程折價、拍賣的優先受償權。
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優先效力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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