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7-10-24) / 已閱39657次
我國對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植物的管制
法學碩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一、毒品原植物的概念及其種類
(一)毒品原植物的概念
從內涵上講,毒品原植物是指含麻醉性生物堿較高的植物;從外延上看,世界范圍內的毒品原植物主要包括罌粟、大麻、古柯、咔特樹、仙人球毒堿、麥角菌等。國際禁毒公約和各國國內法予以管制的主要是罌粟、大麻和古柯三種。由于罌粟、大麻、古柯在植物學中分別代表著多種同類的植物,而這些不同種的植物雖然名稱相同,但其麻醉性物質的含量卻有很大差異。例如罌粟就有50多種,其中可提取嗎啡類毒品的主要是鴉片罌粟一種,其他多為觀賞植物。因此,確定某種植物是不是毒品原植物,必須把內涵和外延兩個標準結合起來進行考察,而且更應注重內涵標準。只有能夠從中提煉出一定量的毒品來,才能稱作毒品原植物;如果不能提煉出毒品,就算名稱里有“罌粟”、“大麻”等字樣,也不能認定為毒品原植物。根據有關國際禁毒公約的規定,作為毒品原植物的罌粟是指催眠性罌粟科的植物,大麻是指大麻屬的任何植物,古柯是指紅木屬的任何一種植物。我國新刑法只籠統規定“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沒有指明這些植物所代表的具體種類,實踐中必然會出現對某些植物(含有微量鴉片)能否認定為毒品原植物的問題。
江西、湖北兩省法院在認定冰島罌粟花是不是毒品原植物上的分歧,恰恰證實了這一點。2002年10月8日,《北京青年報》以較大篇幅報道了這樣一則案件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農婦岳某種植了13830株冰島罌粟花,當地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冰島罌粟花屬于毒品原植物,岳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而在與此相關的另一起案件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冰島罌粟花不是毒品,而是園林觀賞植物,可作花卉種植。冰島罌粟花是不是毒品?兩地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究其原因,在于兩地司法機關認定毒品原植物的標準不統一。鑒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一個較新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理論上有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因此,最高司法機關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毒品原植物的種類做出明確的界定,以便實踐中統一執行。
(二)毒品原植物的種類
1.罌粟:為二年生的草本植物,原產于印度、古波斯等地,最適合在溫暖而潮濕的條件下生長。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個國家具有種植罌粟的土壤和氣候條件。罌粟花開莖頂,美若薄絹,艷麗奪目,果實形狀如罌(長圓形罐狀),子如粟米,如以“罌粟”為名。鴉片從果實中提取。去汁去籽后的罌粟殼,其嗎啡含量雖僅有0.02%—0.05%,但長期食用仍可成癮,也屬于毒品。
罌粟果實中有乳汁,割取干燥后就是“鴉片”。它含有10% 的嗎啡等生物堿,能解除平滑肌特別是血管平滑肌的痙攣,并能抑制心肌,主要用于心絞痛、動脈栓塞等癥。但長期應用容易成癮,慢性中毒,嚴重危害身體,成為民間常說的“鴉片鬼”。嚴重的還會因呼吸困難而送命。所以,我國對罌粟種植嚴加控制,除藥用科研外,一律禁植。鴉片可提取嗎啡(5.6%~12.83%)、可待因(0.63%~2.13%)、罌粟堿等20多種生物堿,可制麻醉藥。將未成熟的罌粟果割出一道道的刀口,果中漿汁滲出,并凝結成為一種棕色或黑褐色的粘稠物,這就是生鴉片。呈褐色至黑色膏狀塊,味苦、有毒,并具有特殊的臭味。經加工成鴉片,褐色膏狀,軟硬如橡皮泥。
圖1:罌粟原植物
圖2:罌粟殼及種子
2.古柯:別名高卡。為古柯科,古柯屬。原產南美洲的哥倫比亞中部地區、秘魯、巴西、印度尼西亞、印度、馬來西亞亦有種植。我國早在臺灣省的臺北及嘉義有引種。目前在海南島、云南西雙版納已有栽種。古柯根深葉茂, 最適合在溫暖而潮濕的條件下生長,再生能力強。其幼株約一年半即成熟,每年可采葉3—6次,并能連續采摘30—40年。早在1200年前,當地的印地安人已發現它對人體產生特殊的刺激作用,咀嚼古柯葉逐漸成為宗教活動的必要儀式,在作戰時,更能使士兵消除疲勞投入戰斗。
古柯是一種很重要的藥用植物,古柯堿(可卡因)就是其葉中的一種植物堿。1858年尼曼(Niemann)提出了古柯堿(可卡因)。1878~1879年俄國的安利潑(B.K.AHpen)首次進行大規模研究,并確定其麻醉性質。1884年維也納的眼科專家柯勒(CarlKoller)也發現此作用,并將其用于眼科手術,以后不久廣泛使用于一般外科手術,成為用途極廣的藥物。發現古柯堿(可卡因)的局部麻醉作用是藥物發現史的重要部分。
古柯堿(可卡因)是從古柯樹葉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最主要的生物堿,屬于中樞神經興奮劑,其鹽類呈白色晶體狀,無氣味,味略苦而麻,易溶于水和酒精,興奮作用強,也是一種局部麻醉劑,它對人體有兩種作用:第一是能阻斷神經傳導,產生局部麻醉作用,對眼、鼻、喉粘膜神經的效果尤其明顯,因此在早期曾被廣泛用于眼、鼻、喉等五官的外科手術中作為麻醉劑。但由于可卡因鹽酸鹽的不穩定性,表面局部麻醉會引起角膜混濁,因此現在臨床上已經用新的、毒副作用更小的麻醉藥取代了可卡因;第二可卡因通過加強人體內化學物質的活性刺激大腦皮層興奮中樞神經,并繼而興奮延髓和脊髓,表現為情緒高漲、思維活躍、好動、健談,能較長時間地從事緊張的體力和腦力勞動,甚至勝任繁重的、平時不能承擔的工作。尤其危險的是服用可卡因具有一定的攻擊性?煽ㄒ蚰苁购粑由睢⒓涌,換氣量增大,同時心率也加快,心臟收縮力加強,血管平滑肌松弛,對肺血管、冠狀動脈等全身血管都有程度不同的擴張作用,對支氣管平滑肌、膽道和胃腸平滑肌也有一定的舒張效應。吸食可卡因可產生很強的心理依賴性,長期吸食可導致精神障礙,也稱可卡因精神病。易產生觸幻覺與嗅幻覺,最典型的是皮下蟲行蟻走感,奇癢難忍,造成嚴重抓傷甚至斷肢自殘,情緒不穩定,容易引發暴力或攻擊行為。長時間大劑量使用可卡因后突然停藥,可出現抑郁、焦慮、失望、易激惹、疲憊、失眠、厭食。長期吸食者多營養不良,體重下降。
鴉片及大麻系列毒品均屬于麻醉、抑制劑類(其中鴉片類毒品表現形式為先興奮后抑制,大麻類毒品大劑量使用時有致幻作用),吸食或注射后能麻醉神經、松弛肌肉,使人委靡不振、欲醒不能。而古柯、可卡因類毒品則屬于興奮劑,進入人體后能使脈搏、心率加快,血壓及體溫升高,精神亢奮。
圖3:古柯
3.大麻:又稱火麻、胡麻,屬蕁麻目大麻科植物。大麻屬只有大麻一個種,但種下有變種。一般作為毒品使用的是大麻的一個變種,叫印度大麻(Cannabis sativa Var Indica)。原產于亞洲中部, 是印度生長的一種草本植物,從中可以制取麻醉毒品,具有止痛、抗痙攣與松弛肌肉等作用。印度大麻在花和葉子上制造一種樹脂樣物質,其活性成分主要是各種大麻酚類,以四氫大麻酚(THC)為主。吸食大麻的形式主要有:(1)把大麻的花、葉和細小的莖枝進行加工后吸食;(2)吸食從大麻中提取的大麻脂;(3)吸食從大麻脂中提取的大麻油,大麻油的顏色為琥珀色、深綠色、棕色或黑色濃稠液體。吸毒者只要吸上4-5口,就會飄飄然起來。發出的氣味芳香,也有一點稍使人作嘔吐的感覺。吸后與海洛因一樣,可出現舒暢、輕松的感覺、成癮后,能使人失去記憶,出現幻覺,時而還會促使發生殘暴攻擊行為。對患有支氣管炎與肺部疾患者能加重癥狀,甚至危及生命。長期吸食大麻可引起精神及身體變化,如情緒煩躁,判斷力和記憶力減退,工作能力下降,妄想、幻覺,對光反應遲鈍、言語不清和癡呆,免疫力與抵抗力下降,對時間、距離判斷失真,控制平衡能力下降等等,對駕車和復雜技術操作容易造成意外事故。哥倫比亞全國的大麻年產量約9000噸,居世界第一位。墨西哥(年產量6000噸)居世界第二位。正因為種植和加工大麻比較容易,它成了當今西方國家最普及最廉價的“窮人的毒品”。
大麻性味辛麻、溫、有毒。中醫用于鎮痛、消腫、止血。可醫治風濕痛、跌打損傷、骨折、外傷出血、吐血、血刃血、便血等。在西方被僧人作用民間除痛治傷的“圣草”。在我國古代,名醫華陀將它作為麻醉藥品之一,應用于外科手術。以鼠尾草或干草狀的形式出現, 也有以樹脂形態出現,好似一大塊甘草糖或一團金粉。
圖4:大麻
二、我國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植物管理的立法情況
從嚴懲處毒品犯罪,是中國禁毒立法的顯著特點之一。嚴格管制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植物,是中國禁毒法制建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中國為此頒布多項法律、法規和規章。涉及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植物管制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1條、第35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1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罌粟殼管理暫行規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7、第8條、第9條、第46條、第48條、第57條、第63條、第66條、第81條;《公安部衛生部關于嚴禁非法種植罌粟的通知》;《公安部關于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云南省禁毒條例》第5條、第39條;《云南省嚴禁毒品的行政處罰條例》第3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7條。
三、我國對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植物管理
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制,是整個禁毒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治毒治本的有效措施之一。中國政府始終把禁種毒品原植物作為工作重點,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根據《2006年中國禁毒報告》稱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開展了“天目-05”鏟毒行動,運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提高了禁種鏟毒工作水平和發現能力。存在非法種植問題的地區進一步落實禁種鏟毒工作責任制,特別是在山區林區組織開展了禁種宣傳、航測鏟毒和人工踏查,及時發現和鏟除零星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依法處理了一批非法種植的違法犯罪分子,禁種鏟毒工作取得歷史最好水平,國內零星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問題得到基本解決。重慶、內蒙古等地曾經零星非法種植罌粟問題較為嚴重地區的面貌出現根本性好轉;天津、上海、西藏、海南、青海、寧夏等6個省市區未發現存在零星非法種植罌粟問題;黑龍江大興安嶺、伊春市烏伊嶺區、七臺河市,甘肅蓮花山、四川九寨溝、福建福安市、霞浦縣等歷史上零星非法種植罌粟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繼續保持毒品“零種植”的記錄。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對“非法”的理解,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私自種植毒品原植物,或者沒有按照批準的種植計劃、限定數量進行種植。眾所周知,罌粟、大麻和古柯具有兩重性,既可用于醫療,減輕病人痛苦,也可作為毒品被違法濫用,使人成癮,危害身體健康。因此,國家對于可用來提煉這些麻醉性藥品的罌粟、大麻等原植物的種植,實行了嚴格的管制。根據2005年8月3日國務院頒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兩個“嚴格”上:
1.毒品原植物的種植單位必須是經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嚴格審查批準的單位。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毒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由此可見,在我國,毒品原植物的栽種必須經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
2.種植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年度種植計劃組織生產。國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醫療、國家儲備和企業生產所需原料的需要確定需求總量,對毒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生產實行總量控制。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制定毒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毒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根據年度種植計劃,種植毒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種植情況。
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合法批準,或者雖經合法批準但違反指令性計劃而超量種植,都是非法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所侵犯的,正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嚴格管制。
對“種植行為”的理解,在何謂“種植”的理解上,一種觀點認為,種植是指播種、移栽、插苗、施肥、灌溉、收獲等行為。只要實施其中的一種行為,就可視為種植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種植是指以收獲為目的的播種、培植(如施肥,鋤草等),包括自己播種、培植和自然生長或他人播種由自己培植兩種情況 ,。還有觀點認為,種植是指從播種到收割等生產過程的種種行為。就是說只要是為種植毒品原植物而播下種子,即使尚未實施管理和收割,也可以認定實施了該行為。但持此觀點者同時認為,法律規定“××株以上”應指的是查獲時已經成型的罌粟,而不是指只撒下種子尚未出苗的。否則,無法計算種植的數量。故認為只有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且已經見苗,可以計算數量時,其行為才能以犯罪論。對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只要再有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即使無法計算毒品原植物的數量,也可以根據行為人非法播種面積等情況,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量刑 。
筆者以為,上述觀點對種植行為的基本內涵作了簡單界定,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筆者同意前述觀點中關于種植行為是指從播種到收獲的全過程,只要行為人實施該過程中的任一行為,就可認定該行為人實施了種植行為。由于毒品原植物自身的特殊法律屬性,在正確認定種植行為的本質特征方面,可將種植行為從播種到收獲的全過程,劃分成三個時段,即:播種后到出苗前的行為、出苗后到收獲前的行為、收獲成熟的毒品原植物的行為。這樣把握種植行為特征有利于明確其具體含義。首先,處在種植出苗后到毒品原植物成熟前的任何行為均屬于非法種植行為。其次,只需把握出苗前的行為及成熟后的收獲行為的屬性即可認定其行為。
(二)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植物的運輸、買賣、儲存、使用
對于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植物的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國家做出了相當嚴格的規定!堵樽硭幤泛途袼幤饭芾項l例》明確規定:“國家對用于麻醉藥品生產的藥用毒品原植物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該條例對于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植物的儲存也有明確規定,毒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儲存的專庫,麻醉藥品原料藥和制劑要分別存放。該專庫應當安裝專用防盜門,實行雙人雙鎖管理,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并建立儲存麻醉藥品和專用賬冊。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復核,做到賬物相符。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專庫必須具有相應的防火設施,具有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我國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非法進行毒品原植物的種植以及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特別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構成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云南省禁毒條例》都對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和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行為也做出了禁止性的規定!豆膊筷P于決止、查處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中指出社會上個別人或單位利欲熏心,竟置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顧,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來招徠顧客、吸引回頭客,擴大生意。這種行為由于顧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騙食用的,因此這種行為屬于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的,應當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七條的規定以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來處理,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關于“未經滅活”的具體含義,是指對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植物進行鈷60等放射處理或其它手段處理,如高溫蒸煮等。使其不能發芽、生長培養成為毒品,而只能用作標本等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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