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7-10-24) / 已閱61964次
我國對麻醉藥品管理和精神藥品管制
法學碩士研究生 石安洲
第一節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簡介
一、麻醉藥品及精神藥品的定義及特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57條規定: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這個定義是我國對“藥品”的法律性定義,它說明了藥品是人們用以防病治病、康復保健、計劃生育的物質,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它直接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和安寧,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和公共衛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藥品是一類特殊的商品,在市場經濟的形勢下,少數不法分子基于藥品作為商品的特性,制造銷售偽劣藥品以牟取暴利。每年全國各地都要查處一些違法制造銷售偽劣藥品的案件正說明了這一點。藥品是商品,但是它是一類特殊的商品,它關系到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國家對藥品實施嚴格的管理1984年9月20日國家頒布了《藥品管理法》并于198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的關心,也標志著我國對藥品的管理進入法制化的階段。
在國務院發布的原《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中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義如下:
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麻醉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1996年1月公布《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共列入118種藥品。在這個目錄中,就有我們比較熟悉的麻醉藥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大麻、可卡因、美沙酮、二氫埃托啡、度冷丁等。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藥品。依據精神藥品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1996年1月衛生部公布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共列入119種精神藥品。其中第一類47種,第二類72種。我們比較熟悉的藥品如咖啡因、安鈉咖、去氧麻黃堿(即冰毒)就屬于第一類精神藥品;巴比妥、安定、三唑侖等屬于第二類精神藥品。
為了更加準確地定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減少歧義,新《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條例》對之進行了重新定義:“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麻醉藥品目錄共包括121個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單方制劑。其中,我國生產及使用的品種有可待因、罌粟殼、阿片、嗎啡等21個品種。精神藥品目錄共包括130個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學異構體及酯、醚。其中,第一類精神藥品有52種,三唑侖、司可巴比妥、氯胺酮等6種系我國生產及使用;第二類
精神藥品有77種,異戊巴比妥、咖啡因、去甲偽麻黃堿等4種系我國生產及使用。
二、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行嚴格管制的必要性
近年來,涉毒人員濫用藥物的范圍已由單一的海洛因濫用轉變為多藥濫用的模式,在漸趨嚴重的多藥濫用現象中,被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濫用現象日益增多。日前,據北京市藥物濫用監測站提供的一份2005年濫用藥物現況的橫斷面調查顯示:曲馬多濫用率最高,占千余名調查對象中總人數的21.6%;同時,監測站的常規監測顯示:新增藥物濫用者中,年齡在20歲以下的藥物濫用者比例高達9.8%。據專家介紹,由于濫用藥物中涉及的這些精神麻醉類藥品多數具有中樞抑制作用,易產生毒性協同,加之現在多用靜脈注射的方式,極易導致急性中毒或死亡。毒品使他們道德淪喪、自私、撒謊、人格變態、六親不認,甚至因此誘發精神疾病。圖為吸毒者毒癮發作時的慘狀。
麻醉藥品在臨床醫學上主要用于鎮痛,對癌癥等伴有劇烈疼痛的疾病的臨床治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常用品種有嗎啡、度冷丁、芬太尼等。精神藥品主要用于鎮靜催眠、興奮等,是治療癲癇、失眠、抑郁癥等精神疾病的主要藥物,在臨床醫學上應用廣泛,常用品種有安定、速可眠、利他林等。
但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又具有較強的藥物依賴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濫用會成癮,產生身體依賴或者精神依賴,流入非法渠道更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鑒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這種雙重性質,聯合國先后通過了《經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以下稱麻醉品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以下稱精神藥物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嚴格管制,并保證合理用藥需求。
我國于1985年加入了上述兩個公約,并按照公約的要求,國務院分別于1987年和1988年制定了《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規定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采取嚴格審批、定點控制等多項管制措施。這兩個法規實施十多年來,對保證醫療用藥合理需求,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等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不到位等情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況時有發生。二是合理的用藥需求難以得到保證。目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通環節多,且層層加價,致使許多應當用藥的患者用不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因此,在總結《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確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得住,用得上”的總體思路,制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更好地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節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
一、管理機構
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除《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國務院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可以依法參加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各環節的管理
麻醉品公約和精神藥物公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種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等均規定了明確的管制措施。根據公約的相關規定并總結現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各個環節設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
(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生產實行總量控制。
國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醫療、國家儲備和企業生產所需原料的需要確定需求總量,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實行總量控制。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制定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根據年度種植計劃,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種植情況。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數量和布局,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數量和布局進行調整、公布。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并依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并應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布局進行調整、公布。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但是,供醫療、科學研究、教學使用的小包裝的上述藥品可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二)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實行審批制度,并設定嚴格的審批條件。
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活動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從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生產以及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步審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以醫療、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為目的;
2.有保證實驗所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3.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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