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春庭 ]——(2002-3-21) / 已閱45524次
3. 于安,《WTO〈政府采購協定〉的法律結構》,《中國財經報》2001年4月17日第三版。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6. WTO《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7.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8. 曹富國,《政府采購之現代意義及中國政府采購改革與立法》,《政府采購評論》第一輯;
9. 劉慧,《政府采購與立法》,《政府采購評論》第一輯;
10.鄭云瑞,《政府采購制度若干問題的立法研究》,《中外法學》1999.5;
11.王小能,《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初探》,《法學研究》,2000.1
12.曹富國,何景成,《政府采購管理》,企業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13.曹富國,《政府采購方法的選擇、適用與程序設計》,《中國法學》2000年第4期;
14.曹富國,《政府采購法主體之比較研究》,《法學》2000年第七期。
15.鄭瑞志,《中國政府采購法研究綜述》,《政府采購評論》第一輯;
16.Annet Blank and Gabrielle Marceau: Histor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s Negotiations Since 1945,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1997 No.2
致謝:
本文的寫作得到了于安教授的悉心點撥和耐心指導,在題目的選擇、內容的取舍和結構的安排上,于老師都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于老師對問題的精辟分析和準確把握給我很大的啟示,他那踏實穩健的作風和勤奮求實的精神令我受益匪淺。在此對于老師表示衷心的感謝。
另外,在本文的寫作過程中,得到了姚燕師姐和鄭瑞志師兄的熱情幫助,在此一并致以謝意。
1 這四個附件分別是《政府采購協定》、《民用航空器協定》、《國際奶制品協定》、《國際牛肉協定》,后兩個協定已經失效。
2 參見于安《WTO<政府采購協定>的幾個問題》,《中國法學》2001,第二期。
3 這些成員方分別為: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中國香港、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列支敦士登、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美國、英國、荷屬阿魯巴和歐洲聯盟。
4 還有庫爾克斯、拉脫維亞和巴拿馬。
5 但是,《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并無意取代《貿易法委員會的貨物和工程采購示范法》,兩者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包含了關于服務采購的條款。
6 參見《法制日報》1999年4月10日。
7 參見于安,《中國的政府采購及其立法》,《政府采購評論》第二輯,第14頁。
8 參見《WTO政府采購協定》序言。
9中國財經報,2001年2月5日第一版。
10 對于每一個成員方,附錄1包括5個附件:附件1包含中央政府實體;附件2包含地方政府實體;附件3包含依照本協定進行采購的所有其他實體;附件4列明本協定涵蓋的服務;附件5列明所涵蓋的建筑服務。
11 定期合同。
12 不定期合同或有疑問的定期合同。
13 參見曹富國《政府采購法主體之比較研究》,《法學》2000年第七期。
14 參見Annet Blank and Gabrielle Marceau: Histor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gotiations Since 1945,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1997 No.2 Page 22.
15 曹富國,《政府采購法主體之比較研究》,《法學》200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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