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 ]——(2008-1-20) / 已閱32348次
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開庭審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駁回陳錦洪的起訴。陳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1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審法院立案審理。陳錦洪不服廣東高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據省高院的裁定,開庭進行重審。庭審中,陳錦洪當庭明確了巨額訴訟請求,要求佛山市經委賠償各項損失1.7億元人民幣,一時引起全國轟動。
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撤銷佛山市經委免除陳錦洪職務及接管興業公司的行為,但對其行政賠償要求不予受理。
到了2003年12月12日,廣東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佛山經委對陳錦洪的兩個免職通知屬違法行政,依法予以撤銷,但對原告提出的1.7億元巨額賠償不予受理。陳錦洪對此不服,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并組成13人的律師團,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參見“陳X洪訴X經委行政侵權‘中國民告官第一案’代理實錄”http://www.baiduhopelawyer.com/om.htm)
以上兩案均為筆者親自辦理過的案件。本為正常商業行為,卻因操作不慎,導致身陷囹圄,超期羈押、四次補偵,至今仍能等來一紙判決,人身受限,悔恨不已;本為自己一手操辦、苦心經營,到頭來卻只是為“他人為嫁衣”,對簿公堂,雖勝猶負,一生心血付諸東流。法律風險,對企業及其管理人員來說,猶如洪水猛獸。僅看上述兩個案例,法律風險防范,其意義已經是不言而喻,而“扁鵲三兄弟”的故事更是對此最好的詮釋:
魏文王曾問名醫扁鵲:“你們家兄弟三人,都精于醫術,到底哪一位醫術最好呢?”
扁鵲回答說:“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問:“那么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鵲答說:“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發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鏟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氣無法傳出去,只有我們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剛剛發作之時。一般人以為他只能治輕微的小病,所以他只在我們的村子里才小有名氣。而我扁鵲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嚴重之時。一般人看見的都是我在經脈上穿針管來放血、在皮膚上敷藥等大手術,所以他們以為我的醫術最高明,因此名氣響遍全國。”
文王連連點頭稱道:“你說得好極了。”
雖說亡羊補牢,猶未晚矣,但是,事后補救,終究是要付出更大的代價。防范于未然,似乎更像是一句口號,真正有此意識的企業管理者在國內可謂“如數家珍”。但是,正如馬克思所說:“一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會非常膽壯起來。只要有10%的利潤,它就會到處被人使用;有20%,就會活潑起來;有50%,就會引起積極的冒險;有100%,就會使人不顧一切法律;有300%,就會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發展才是硬道理,企業總是想著如何去獲取更多的利潤,但是,兩點之間最短的距離并非總是直線,有可能是一條障礙最少的曲線。
是否獲取利益就必定意味著承擔巨大的風險?其實不然,法律風險可防可控。對法律風險防范認識不足,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輕則企業夭折,重則企業高管自己官司纏身、甚至身陷囹圄。法律風險防范對于律師、企業、企業高管均有非凡意義:
1、全球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主席符瑞德在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論述了構建現代法律風險管理制度的意義:
(1)有效的法律部門和現代法律風險管理制度能夠給企業帶來長期價值;
(2)法律風險的有效管理將預防和減少經濟損失,提高企業商譽,這不但有利于企業的總體效益,也有意于中國總體法律環境的改善和法治的發展;
(3)企業法律顧問實行現代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可以保證企業遵守法律,制定適當的公司治理制度規程、保護企業資產和知識產權,管理法律方面的支出,從長遠來講,可以為企業節省大量的資金。
2、國際性律師事務所對建立現代法律風險管理制度意義的一些論述:
(1)任何類型的法律風險都會造成商機的喪失;
(2)被廣泛宣傳的法律風險事項會對企業的商譽帶來極大的損害。當這種損害發生時,就會存在另一種風險,公司業務可能陷入惡性循環。商譽的損害會使商業伙伴喪失信心,繼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資者喪失信心,最后導致股票價值下跌。
3、我們認為,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中國的企業應立足國情,充分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構建符合中國企業運行規則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首先,中國正處于社會急劇變化的社會轉型階段,其社會混亂程度不亞于春秋戰國時期,并且整個社會氛圍非常浮躁。在社會運行上,各種明規則和潛規則相互交錯,使得社會情勢錯綜復雜和瞬息萬變,也使得各行各業都承受著不同的法律性風險和非法律性風險。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社會和企業都迫切地需要構建系統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具有客觀實踐上的必要性。也正因如此,只有充分了解中國國情和社會現實運行規則,才可能在中國構建科學、實用、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其次,必須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客觀地講,中國律師行業才經歷二十多年的快速發展,不管從觀念意識、理論準備、人才儲備、實務經驗等方面來說,我們跟國際性大律師事務所、國際強所都存在巨大的差距,只要有效地借鑒西方的成功經驗,才有可能構建現代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2)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對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戰略性的意義:
現代的企業管理要求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提高到企業戰略發展的高度。它要求企業系統地評估其法律風險環境,并對每一類法律風險和該公司業務可能產生的其他主要風險都制定一套法律風險戰略管理并加以執行。把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作為一項基本的管理方式,長期執行,從而形成戰略性、常規性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3)對公司企業的風險進行系統性的防范: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個系統工程,它是一張嚴密的法律風險防范網。首先,從公司“出生”開始到公司“死亡”終止,整個過程都對公司企業進行全程的法律風險防范,做到全程監控、時時監控;其次,構建公司項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系統風險防范機制,做到事事監控;再者,對公司每一項業務的風險系統地進行識別、規避、控制和化解,做到事事防范;同時,在人員方面,不僅公司高層要對法律風險防范有足夠的重視和起到示范作用,還需要對全體員工進行法律風險防范培訓,做到人人防范;并且,在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過程中,必然對整個公司的治理結構、人力資源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相關問題進行持續完善和優化,也就是說,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本身就是對企業的整個運行進行了一次次“規范整頓”,必然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減少企業隱患,特別是減少企業的違法性因素,最終達到更規范的境界。
總之,系統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目的就是給企業提供“一條龍”的服務,提供全程貼身式的服務,對公司、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全局性、整體性的系統防范,以達到公司依法運行、規范運作的境界。
(4)有效地防范企業、企業高管的刑事法律風險,是構建現代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重要內容。
近幾年,富豪“落馬”事件接連不斷,紛紛上演。胡潤榜被稱為“殺豬榜”,眾多富豪紛紛“見光死”。也許又是一個中國特色吧,中國富豪遭受“牢獄之災”的比例非常高,世界罕見。對眾多富豪而言,刑事風險已經成為實實在在的、緊迫的現實危險。需要注意,中國的刑罰是世界上最嚴厲的,涉及死刑的罪名有70多個。一旦富豪、企業高管被刑事追究,常常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自由被剝奪、財產被沒收,相關的任職資格被徹底剝奪掉,企業還會因此而破產、倒閉。可以說,刑事風險是最恐怖的風險。但令人遺憾的是,很多富豪、企業高管的法律意識非常淡薄,根本沒有意識到律師的作用,即使聘請律師,也是“趕時髦”,聘請一些經濟法的律師,聘請一些沒有出庭經驗的律師,根本起不到防范刑事風險的作用。在這點,中國的富豪們,企業和企業高管,也應當向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學習,聘請一些庭辯經驗豐富、以刑事辯護見長的律師,為自己切切實實地防范刑事風險,遠離這人世間最恐怖的風險。
(5)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強調前瞻性,強調防患于未然,重視法律風險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實減輕企業的損失。
現代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就是為了避免傳統法律顧問的種種弊端,適應現代企業的法律服務需求,而對企業法律服務的形式和內容進行重新構造和制度設置的產物,并最終替代傳統的法律顧問制度,自然具有前瞻性;現代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強調防范于未然,它要求企業對法律風險環境進行系統地評估,要求對各種法律風險制定預防性措施和突發事件管理預案,要求制定法律風險管理戰略,盡一切努力預防法律風險,減少法律風險,預防訴訟,減少訴訟,以切實減少企業的損失。構建系統性的法律風險機制,實現提高企業的法律風險防御能力的目的。
(6)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有效性和發展性。
我們主要通過對大案要案訴訟的理性反思,思考企業管理中的現實漏洞;通過對大量案件的系統研究,思考構建現代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內容體系;通過對律師實務經驗的理論總結,探討現代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有效實施;通過同企業的全程互動,通過對西方發達國家法律風險防范經驗的有效借鑒,完善和發展我們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通過對法律、經濟、管理和軍事等多學科知識的融合,提高我們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深度和效用性。
(7)從中國企業的整體現狀而言,中國企業是“短命多病”,企業平均壽命低,破產率高,利潤率低,風險防御能力低,缺乏競爭力。這既說明了傳統的法律顧問制度具有過多的弊端,適應不了企業實現需要,更說明了構建現代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具有客觀的迫切性。
(8)從國際情勢看,中國經濟的發展和中國企業的國際化,迫切需要一個系統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首先,中國處于轉型階段,社會急劇變化,錯綜復雜,企業面臨的風險加劇;其次,中國仍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企業駕御市場的能力有限,可供企業借鑒的經驗也不多,也使得企業面臨的風險加大;再者,中國剛剛加入WTO不久,年輕的中國企業和企業家就要面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直接競爭,壓力驟加,同時又面臨著國家推行的“走出去”大戰略,使得中國企業面臨的風險更加復雜。眾多大公司的國際化,實質上是失敗的,有數據說明,中國海外投資的成功率僅為33%。缺乏科學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國的企業可能在內外企業的激烈競爭下,紛紛破產、倒閉,最終會損害中國經濟的發展;缺乏科學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國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將會失敗,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也會以失敗告終,別讓法律風險成為中國企業失敗的原因。構建現代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和中國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具有不可置疑的積極作用。它將成為中國、中國企業在發展途中不可回避的研究課題。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就像一支專家醫療隊,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管理和軍事等學科知識,經常對對企業進行全方位的預診,防止企業“生病”,還經常對企業進行保健教育;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就像一個警察,經常監督、教育企業,防止企業違法、犯罪,更防止企業因犯罪而被“槍斃”;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就像戰場上的“工兵”,把企業前進途中的“地雷”、“炸彈”事先清理走,讓企業安全前行。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也是中國當前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和法律服務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它必將取代傳統法律顧問制度,成為中國企業必備的“戰略防御武器”,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做大做強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取代傳統法律顧問業務的歷史進程
1、2003年10月,在廣州市政府組織的市屬國企領導培訓班上,筆者應邀作了題為《國企職務經濟犯罪風險防范及危機化解》的專題報告,在中國較早地提出了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觀點。
2、2004年12月18日,筆者應中山大學教授經理研究會邀請,給廣東企業界中高層精英作了題為《法律風險防范及危機化解——現實中國經濟運作的法律應對》的主題演講,初步搭建了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框架。
3、2005年3月,路偉律師事務所發布了《中國100強企業法律風險環境排名分析報告》,國際著名律師事務所開始關注中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構建。
4、2005年3月,國務院國資委舉辦了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2006年4月,又召開了中央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工作會議;2006年6月6日,國資委發布國資發改革[2006]108號《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標志著構建企業法律風險機制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
5、2006年11月9-10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國際論壇在北京舉行,呂良彪律師作了題為“危險中的中國企業們”的總結演講。
6、2007年7月,錢衛清律師主編的《企業家法律書柜》叢書正式出版發行,其從企業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以具體案例對中國企業經營運作面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進行了闡述。
四、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取代傳統法律顧問業務面臨的難題
1、中國企業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據統計:中國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2.9年,中國每年約有100萬家民營企業破產倒閉,60%的企業將在5年內破產,85%的企業將在10年內消亡,能夠生存3年以上的企業只有10%,大型企業集團的平均壽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業在創業階段就宣告破產。在中國每天有2740家企業倒閉,平均每小時就有114家企業破產,每分鐘就有兩家企業破產。日本企業的平均壽命為30年,是我們的10倍;美國企業平均壽命為40年,為中國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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