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 ]——(2008-1-20) / 已閱32333次
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平均壽命是我們的十幾倍、幾十倍,導致這樣后果的原因很多,但跟中國企業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缺乏規范的、高質量的法律服務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大家也都知道,發達國家的大型企業都普遍積極地采取規范的法律風險防范的措施。
隨著全球化程度不斷加深,中國企業在國內外都面臨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法律風險,但大多數企業家對法律風險的威脅仍舊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這才是我們更憂心的地方。
企業要健康成長,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經營發展的每一個環節,如果不加以重視和及時規避、化解,一旦風險出現,其后果往往是企業難以控制的,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往往處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統防范機制多數還沒有形成。當前,企業法律風險的飆升速度遠遠大于風險防御體系的建設速度,很多企業出了事才想到亡羊補牢。
企業家必須要認識到,法律風險一旦發生,會給企業帶來嚴重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企業家也必須要認識到,“法律是一種管理資源”,應當充分用運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納入企業戰略管理的重要內容當中去。
2、國外先進經驗與中國國情的對接問題。
這是老生常談但又不得不談的話題。全球知名律師事務所有很多先進的經驗值得借鑒,將人家已經發展成熟的東西,通過“西學東漸”,為我所用,方能有所突破。但是“橘生淮南為橘 ,生于淮北則為枳”,即便是全球知名的律師事務所,由于對中國國情缺乏深刻的了解,其針對國內企業所提供的法律風險防范服務就不免要“大打折扣”。就像胡潤不明白為什么有的富豪不愿意上他的富豪榜,有的反而說自己被嚴重低估一樣。中國這個國家,有太多的特色。中國足球就是個典型的例子,眾多世界級別的外國名帥都敗走麥城,無法真正地帶領中國隊走出困境。法律就更加如此,立法上我們移植了眾多在國外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規則,但到了中國這些制度和規則就會走形、變異,根本無法起到人們預盼的作用。需要指出,外國的同行們對中國的法律了解多少?對中國的文化了解多少?就像中國足球一樣,不要對“外教”太狂熱,太迷信。
3、國內律師是否能擔當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大任?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國內的法律風險環境比過去更為復雜、嚴峻。目前,國內律師對于企業法律風險問題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涉及到對具體行業的研究。雖然一些律師也出版了一些相關書籍,但這些書大都停留在表層,缺乏深度,實用價值不高。
企業是以實現利益最大化為終極目標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構建應該以此為基點。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構建不能僅僅停留在理念的層面,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設計需要大量訴訟經驗的支持,若僅僅是一個口號,那么,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對于企業而言只是“海市蜃樓”,幫助企業防范法律風險也只是“烏托邦式”的空想。
同時,律師僅有訴訟經驗的支持還不足以為企業提供“貼位”的法律風險防范服務。如果僅僅是停留在法律層面,那么,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便只是“規范化生產流水線”上“統一規格”的法律服務產品!耙幏痘a”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雖然能解決企業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但是,其忽視了企業因為經營規模、行業特點、地域差別等因素等帶來的差異。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規范化生產”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對于企業而言,無疑是“削足適履”。其無法為企業提供“度身量造”的法律風險防范服務。
真正使企業無“后顧之憂”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構建應該是以“幫助企業實現利潤增值”為導向,以法律規范框架為基礎,同時,從管理學的視角出發,跳出法律看法律。也只有如此,才能為企業“量體裁衣”,為其設計最為貼位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個系統工程,需要高水平的律師團隊的緊密合作,而中國律師在這方面還有所欠缺:
首先,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對律師界、學術界來說,都是全新的課題。該課題要求律師不僅要有扎實的法學功底,豐富的訴訟經驗,還要求律師具有較高的管理學水平。放眼當今中國,符合該標準的律師鳳毛麟角,律師人力資源稀缺。
其次,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個非常龐雜、艱苦的系統工程:(1)它涉及法律、管理、經濟、軍事等眾多學科知識,是危機管理學的重要分支,成為法學與管理學交叉的學科之一;(2)宏觀性和微觀性相結合。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既要構建宏觀性防范機制和操作流程,也要結合行業、環節、單個企業的情況,構建微觀性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操作流程;既要構建橫向的風險防范機制,也要構建縱向的風險防范機制;(3)本土化資源和國際化資源相結合。構建系統的風險防范機制,必然要充分結合國情,充分理解中國企業的法律風險“特色”,又要充分借鑒國際上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成功經驗。
再者,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單兵作戰的律師不行,松散型團隊也不行,需要律師團隊的緊密合作。而中國律師界的現狀是,律師一盤散沙,彼此間缺乏互信,難以形成真正的團隊運作,這都對開展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帶來了困難。
還有,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需要高水平的律師團隊的緊密合作,在中國律師的素質尚未能完全滿足要求的情況下,謹防“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出現,徒有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之名,行傳統法律顧問之實。
最后,中國是個不重視遵守規則、規章的國度。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1)沒有有效的規章、制度;(2)制定了有效的規章、制度,但沒有有效地執行。企業員工的整體法律意識非常薄弱,加大了法律風險機制有效構建的難度。
4、政府是否真正重視,能否落實到位?
現代經濟學認為,“市場失靈”是政府行使經濟管理職能的理論基礎。由于現階段中國企業對防范法律風險不夠重視,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對企業的引導作用有限,迫切需要政府這只“有形之手”推動企業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毫無疑問,政府在推動企業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方面已經做了大量工作,值得警惕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政策會不會成為一紙空文,被消彌于無形?因為防范法律風險需要支付成本,也會損害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當法律風險未發生時,企業缺乏積極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動力。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取代傳統法律顧問業務,已呈星火燎原之勢,前景一片光明,但在現實中還面臨一些困難。只有立足國情,政府加強宏觀調控,企業增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律師提高專業水準,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政府、企業、律師三管齊下,通力合作,才能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國企業在市場大潮中搏擊時才有了自己的護身符,才能從容應對無所不在的法律風險。(本文是2007年11月筆者應邀攜律師助理周峰劍、吳茂樹先生出席《信之安人力資源管理論壇》上所作的主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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