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8-1-29) / 已閱44196次
第十四條:……公務員職務類別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四十一條:……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范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編制,是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的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人員數額和領導職數。
那么具體到基層,哪些人算是公務員?在筆者所在地區,特別是公務員法實施之日(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搞的公務員過渡,地方上是這樣理解的,97年以前拿到行政編制的才算,其余的只能算是國家工作人員,光有財編的也不算。
是公務員的就發公務員證,工資待遇套用國家標準,其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只能參照執行。2000年后通過公務員考試或者選調生考試的,也一樣發證;2000年以前的,直接過渡。
那么具體哪些單位需要公務員證和行政編制呢?黨委、人大、政府及其組成單位、政協、政府及其組成單位的公務員證由組織部審核,由人事部門統一發放。在筆者所在地區,政府組成單位包括22家:人事局、編辦、科技局、國土資源局、審計局、監察局、發展改革局、統計局、物價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通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財政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包括高中正校長)、文化局、衛生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城建辦。以上這些單位都需要公務員證和行政編制。事業單位包括17家:檔案局、信訪局、房改辦、扶貧辦、旅游局、安全監督局、礦管局、商務局、水產局、供銷合作社、農機局、畜牧局、經管局、糧食局、殘聯、體育局、新聞出版局。以上這些單位不需要公務員證,采取的是事業編制。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實際上也是這樣的。
基于前文已探討到的政府法制機構的組織地位,我們不難發現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介于政府工作部門和政府辦公室的內設機構之間游離不定,暫且算作政府組成單位來考慮,也是需要行政編制和財政編制的,也應發放公務員證,納入組織部和人事局的發證范圍。這看上去是件好事,但由于公檢法部門比照事業單位管理,實際待遇比較優越,而根據以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看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應使用行政編制,納入公務員序列管理,因其工作性質是監督行政執法,其公務員職務類別應為綜合管理類,而非行政執法類,故公檢法的預算收支全撥的一套優惠政策,同為法律工作部門的政府法制機構卻不能享受。
3、政府法制機構的經費保障
針對前文所引用的《湖北省縣級政府復議機構調查報告》所介紹的情況,筆者認為應在解決好法制機構的編制問題的前提之下,將政府法制辦工作經費及人員經費參照公檢法等部門列入部門預算,法制辦工作經費主要包括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查專項經費、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專項經費、行政訴訟代理專項經費、政府法制工作人員法律學習培訓費、行政執法監督專項經費、行政執法責任制專項費用。目前在某些省,國稅、地稅、土管、交通、統計等行政執法部門已實現了電腦數據庫全省聯網,而作為行政執法的綜合監督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卻沒有實現省內信息資源共享。辦公電腦和交通工具的配備,是加快法制機構信息化、專業化建設以適應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因此工作用車、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攝影、錄像機等設備也應盡力配備。建議建立全國法制系統內部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由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制機構建設。
(五)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規格問題及工作中存在的隱患
根據公務員法對公務員職務層次的分類,結合我國實際,國務院法制辦為省部級正職單位,省政府法制辦為廳局級正職單位,市政府法制辦一般為縣處級正職單位,縣級政府法制辦一般為鄉科級正職單位。
在處理行政機關間的權限沖突時,政府法制機構作為一個專業、獨立、超然、權威的機構負責協調工作。通常由于法制部門有職無權,缺乏權威性,協調無果,再加上法制部門在先行體制下規格與行政機關不相上下,行政部門首長更是輕視其作用,有人將此現象形象地稱為“強勢部門制造矛盾,弱勢部門協調矛盾。”在他們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還需要政府辦公室或者秘書長甚至更高層面的領導進行協調。為強化其權威,可提高其地位和規格,由政府行政首長的常務副職擔任法制機構的負責人。⒃
注:⒃張忠軍(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行政機關間的權限沖突及其解決途徑》,原載人民網,2007.3.29
(六)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內設科室
1、地市級政府法制機構一般內設政策法規科、綜合秘書科、復議應訴科、法制監督科等幾個職能科室。
2、縣級政府法制機構如何內設科室,至今沒有統一作法。筆者認為,其內設科室起碼應包括以下兩個:
(1)行政復議科。目前地市級以上政府機構均已內設專門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科室,而縣級政府法制機構并未單獨設立此類科室、股室;
(2)政府法律顧問室。該科室主任可由政府法制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兼任,工作人員由政府聘請的專職律師擔任,主要承擔民事行政應訴的具體任務,對外掛靠政府法制機構而存在。隨著200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修訂,律師事務所的社會中介組織地位日益凸顯,許多原來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紛紛撤銷,改辦合伙律師事務所。公職律師活動空間大大小于社會律師。設立政府法律顧問室,有利于與政府聘請的社會律師加強聯絡,積極籌備政府應訴事項。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曾在法律圖書館網發表論文《人治與法治的較量-兼論德治》、《從一案看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從一案看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之區分》、《房地產權屬變更案例評析》、《試論國有資產流失與法律規制》、《周枏與<羅馬法原論>》、《蓋尤斯與<法學階梯>》、《格老秀斯法學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較研究》、《憲法定義新論》、《試論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問題與對策》、《對12起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復議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與勞動法競業禁止原則之比較》、《試論公司監事制度》、《評柏拉圖<法律篇>中譯本——兼與張智仁、何勤華先生商榷》、《評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中譯本——兼與何勤華先生商榷》、《淺析交叉執法問題及其對策》;譯作《中國傳統哲學與爭端解決》、《美國訴微軟案》、《屠宰場案的負面影響》。
注:⑴張武揚《政府法制工作二十年回顧與展望》,摘自《江淮法治》轉載于人民網 :2006-4-27
⑵胡太榮,《武漢市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情況》,載武漢市政府法制網2006-4-25
⑶柯友芳 連正美:《依法行政是改善投資環境的最重要因素──淺析溫嶺市的法治環境建設》,原載浙江溫嶺政府法制網,2004.9.20
以下略,見正文中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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