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曉航 ]——(2008-3-18) / 已閱23891次
電信資費的法律規制
陳曉航
(重慶郵電大學 法學院)
摘 要:較之從前,我國的電信法律規制有了很大發展,但和國外電信法律規制相比,尤其是在電信資費法律規制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本文在給出國外電信資費的相關法律規制的同時,介紹了中國電信資費法律規制的進程,給出了未來中國電信資費規制特別是法律規制的走向,強調了《電信法》的及早出臺。
關鍵詞:規制;電信規制;電信資費法律規制;《通信法》;《電信法》
規制(Regulation),又稱管制,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通常指為克服市場失靈帶來的社會和經濟弊端,政府通過實施法律和規章制度來約束和規范微觀經濟主體(主要是企業)的交易行為。在西方經濟學文獻中,產業組織理論以產業內部企業之間的競爭與壟斷和規模經濟的關系和矛盾為研究對象,規制經濟理論以政府規制的理論和實踐為研究對象,兩個方面的研究都十分活躍,為維持合理的市場秩序和提高經濟效率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實施途徑。
政府對電信業的規制內容(Regulatory content)包括市場準入規制和市場行為規制。市場準入規制主要是許可證制度。市場行為規制具體包括價格規制、互聯互通、普遍服務、資源(標準)使用、服務質量等。規制治理(Regulatory governance)指通過一定的制度或機制安排,協調規制機構與所有利害相關者(如電信運營商、用戶、規制機構雇員等)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規制機構制訂和執行科學的規制法律法規,利用行政干預來糾正市場失靈現象,從而最終達到規制目標。電信資費的法律規制在電信資費事后管制和構建高效監督體系方面起到很大作用。
一、國外電信資費法律規制
在壟斷時期,西方國家的電信資費政策由有關電信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決定。這些立法構成主管部門對電信資費進行管制的主要依據,在美國, 有關電信資費管制的聯邦立法有兩個:一個是《1934年電信法》,另一個是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簡稱FCC)進行管制授權的《FCC法》聯邦立法確定了資費的定價原則、基本定價辦法、管制的目的、管制機構的構成、進行管制的權力范圍及行使權力的方式、程序等。 除《1934年電信法》和《FCC法》兩部專門電信立法外,其他立法也可對電信資費管制發生法律效力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在這些立法中,消費者在接受電信服務時,享有和接受其他服務同樣受保護的權利。
引入競爭前西歐、日本、澳大利亞電信的經營管理體制雖然和和美國有很大不同,但在資費政策決定上,這些國家和美國大同小異, 資費政策的基本內容也由國家立法明確規定,主要電信業務資費調整要報國會審批。以英國為例。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開放電信市場的國家,其電信市場從完全壟斷逐步走向完全開放。英國電信業改革的歷程和中國的情況十分類似,經歷了寡頭壟斷時期、雙寡頭壟斷時期,然后逐步開放。2003年7月1 7日,英國議會批準了新的《通信法》草案,從而2003年《通信法》取代1984年《電信法》成為英國電信規制的根本性法律文件。這是英國依據歐盟的新規制框架和有關電信規制研究領域內的最新進展,并結合全球電信規制成果和英國自身的經驗對英國電信規制進行的重大改革。英國2003年《通信法》的頒布旨在進一步完善市場規范,建立更高效的監管體系。下表列出了《通信法》與電信資費相關的改革前后對比及其啟示(參見表1)。
表1 英國2003年《通信法》與資費相關改革及啟示
措 施 改 革 前 改 革 后 啟示
上限規制
發展延續
構建有效
事前規制 上限規制初期,OFTEL
針對BT降低服務品質以降低成本、交叉補貼排擠競爭對手等情況,通過頒布服務標準和細化電信業務分組等方式,有效解決這種情況。 新《通信法》進一步規范了服務質量的相關條款,進一步細化電信業務分組,保障競爭公正公平。同時加強對資費成本的監控,確保資費正確反應成本,與價格上限相吻合。 采用價格上限規制模型(RPI-X),構建有效的事前規制體系,有效抑制惡性價格戰。服務質量等配套規制方法激勵電信運營商自動提高電信質量和服務水平,提高運營效率,降低成本以獲得更多利潤
事后規制
有法可依
構建高效
監管體系
在1998年《競爭法》、《2002年企業法》法律效應保證下,有效規范行業合理競爭 電信資費規制進一步效法《競爭法》原則,遇到不涉及互聯互通爭端的反競爭行為個案時,在《競爭法》等框架下展開調查,只有在競爭法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才使用行業監管權力
以2003年新《通信法》為核心,指定了一套完整的法規體系對企業的競爭行為進行監督,以進一步晚上市場規范,建立更高效的監管體系。
充分重視
社會監督
“顧客小姐”充當社會監督的角色 賦予“顧客小姐”更獨立自主的度量標準,同時成立“電信意見調查員”,保證消費者充分了解電信資費信息,并提供似的那個的顧客爭議解決機制
社會監督作為顧客的獨立喉舌,保證電信規制部門及電信運營商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新《通信法》較原有的《電信法》在資費方面有所改進。電信行政管理費用取代了許可費,并取消了固定收費項目。2003年《通信法》第38款規定OFCOM(通信管理局)可以確定行政管理費用,以替代原電信法規定的年度許可收費。盡管這種收費機制在結構上與許可費類似,但在收費范圍上有一些重大變化。
中國電信資費法律規制
隨著世界范圍內電信業的自由化浪潮,以及國內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中國電信業的有效競爭要求被提上了改革日程,資費規制政策越來越重視“市場效率”這一目標,一系列規制舉措得以頒布和實施(見表2)。
表2 中國電信資費規制進程
2000年之前 完全的政府定價,電信企業一律需遵照政府制定的統一資費標準收費
2000年 《電信條例》頒布,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定價三種方式,增值電信業務實行市場定價,基礎電信也不基本實行政府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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