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宇 ]——(2008-4-1) / 已閱15604次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作 者: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 吳 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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