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8-4-9) / 已閱13916次
關于停止辦理礦山企業的股東變更審批的建議
作者:陳召利 主頁:www.law-god.com
一直以來,礦山企業的名稱、股東一旦發生變更,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均要求礦山企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然而,已經取得探礦權或者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其股東發生變更,探礦權或者采礦權主體沒有發生變更,不屬于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范疇,不應適用《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一、 公司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公司法人,而非公司的股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礦山企業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與自然人的法律主體資格無異,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股東一經出資完畢,作為股東出資的全部財產均屬于礦山企業法人所有,礦山企業成立后以自己名義取得的財產也屬于礦山企業法人所有。股東依法對礦山企業僅僅享有股權,而不對礦山企業的某項特定財產(包括探礦權或者采礦權)享有權利。礦山企業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取得探礦權或者采礦權后,探礦權或者采礦權即成為公司法人財產的一部分。
因此,礦山企業和股東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探礦權或者采礦權的主體是礦山企業,而非礦山企業的股東。
二、 礦山企業在股東變更前后是同一法人主體。
如前所述,礦山企業因依法成立而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只有在工商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礦山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才會消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向股東或者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是礦山企業的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是發生在同一民事主體即礦山企業法人內部的行為。股東變更的法律事實不能直接導致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發生消滅,對公司的法人資格沒有實質影響。
因此,礦山企業在股東變更前后是同一法人主體。
三、 礦山企業的股東變更前后,采礦權或者探礦權的主體不變。
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必要條件是探礦權或者采礦權在不同民事主體之間發生轉移。如前所述,礦山企業在股東變更前后是同一法人主體。探礦權或者采礦權作為礦山企業的法人財產,在股東變更前后沒有任何變化,其權利主體依然是礦山企業。
因此,礦山企業的股東變更前后,采礦權或者探礦權的主體不變。
四、礦山企業的股東變更后,如涉及公司名稱、住所等事項發生變化,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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