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8-4-9) / 已閱13922次
如前所述,礦山企業的股東變更,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調整范疇,不屬于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范疇,不適用《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但是,礦山企業的股東變更后,并非意味著無需辦理任何手續。如果礦山企業的名稱、住所等事項隨之發生變化,則應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目前辦理礦山企業的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缺少法律依據,因此,建議立即停止辦理礦山企業的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以免出現行政違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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