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0-4-13) / 已閱49258次
在這場討論中,共形成了三派觀點。一派可以稱為法治人治對立論(也有人稱其為“法治論”),主張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與人治是相對立的。法治指以代表全國人民意志的法律為準;人治則指以個別領導人的意志為準。換言之,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專制、獨裁。持這一觀點 的有陶希晉、于浩成、何華輝、李步云等人。一派可稱為法治人治結合論 ,主張法治與人治不可分,二者必須結合;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實行的,沒有人的作用,還有什么法治。持這一觀點的有王桂五、廖競葉、張晉藩、韓延龍等人。還有一派可稱為法治人治摒棄論,認為“法治”和“人治”的提法不科學,應予摒棄,代之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提法 。持這一觀點的有孫國華、劉升平、沈宗靈、陳荷夫等人。(8)
這場論戰時至今日還未結束。首先,1982年憲法的頒布,接受了法治論的部分主張,從而使摒棄論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摒棄論者沈宗靈后來自己也說,對于用詞的選擇,一般地說,除非是特別不科學或不合適的,我們應尊重社會上多數人的理解,這是“約定俗成”的原則,而且,17、18世紀資產階級思想家傳播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觀念,適應了八十年代中國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潮流(見王勇飛、張貴成主編《中國法理學綜述與評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98頁)。接著,在1988年前后,一些中青年學者提出了新權威主義理論,主張在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推行強人政治(見程燎原,《從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05頁;又見下引《中國法治之路》,第168-169頁);1993年,一些人提出,什么時候法真正成為統治階級的工具,而不是個人的工具,什么時候國家就實行了法治,反之就是人治(見黃之英編《中國法治之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79頁);1995年,又有一些學者提出黨的領導權應高于或等于法律的理論。這些人治思想均受到法治派的猛烈抨擊(見郭道暉《法的時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頁)。1996年政府將依法治國作為一項基本國策予以確立,再次表示了對法治論的支持。1997年將其主張寫入十五大報告和1999年寫入憲法修正案,則是對法治論的全面吸收。但從1997年開始,以王建國、朱蘇力、隴夫、李波為代表的海歸派學者,在80年代結合論的基礎上,推出新型結合論;而與之遙相呼應,一種司法精英論和法治德治統一論也開始形成。最近,江澤民同志提出了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新主張,十六大報告又進一步將其加以肯定。我認為在這其中,上述理論必定起了很大的作用。關于這一點,我在結論部分將著重論述。
(二)實踐
1、前蘇聯的法治之路
列寧曾說:“如果我們拒絕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們就會是社會主義的叛徒。”(見《列寧全集》第29卷,108頁,轉引自李步云、王德祥、陳春龍,《論以法治國》,第30—31頁,原載《法治與人治問題討論集》)十月革命后,列寧領導的蘇聯制訂了一系列社會主義法律,用法律制約權力。他反對權力的高度集中,實行“三駕馬車”,即把黨、政、軍三大權力分歸三個人管。列寧擔任人民委員會主席,斯大林擔任黨的總書記(此職務只管黨務工作),托洛茨基任軍委主席。另外,列寧為防止黨的高級領導人濫用權力 ,專門設立了與中央委員會平行的監察委員會,共同對黨的最高權力機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負責。雖然從孟德斯鳩等人的思想中大受啟發,并在政治遺囑中預見性地提出,一旦斯大林“掌握了無限的權力,他能不能永遠謹慎地使用這一權力,我沒有把握。”但他仍認為,“革命的無產階級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采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準許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權。”(見《列寧全集》第28卷,108頁,轉引自前述《法治論》第414頁)就是這一句話,深深地影響著他的繼任者(以下部分主要參考了郝鐵川著《法治隨想錄》,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06-210頁;前述《法治論》第414—441頁)。
20世紀20年代,前蘇聯在經濟建設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特別是兩個五年計劃的完成,使蘇聯步入工業化國家。而斯大林在其中功不可沒。如同列寧一樣,他在很多場合也大力宣傳法律權威的重要性,反對共產黨超越法律的特權。但他同維辛斯基都視法律為統治的工具,提倡階級斗爭擴大化,大搞清洗運動。1934年12月1日,基洛夫被暗殺,斯大林在事發的當晚就親自授意蘇共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各加盟共和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的決議》,規定:有關人民的敵人反革命的案件的偵查工作不能超過10天;控告結論在正式開庭審判前(起訴書在審理前一天才送給被告);原告被告雙方都不參加審判;不接受上訴和赦免請求書;極刑判決被宣告后立即執行。不僅如此,他還以蘇共中央的名義給司法機關下指示要求他們運用體罰和刑訊逼供的手段加大打擊力度。1934年12月16日,季諾維也夫、加米涅夫等被捕。1936年,上述人被軍事法庭處以極刑,立即處決。1937年,鎮壓和恐怖全面展開。1月,皮達可夫、拉狄克等黨和國家的著名活動家軍事法庭處決。6月,圖哈切夫斯基元帥等人被槍決。同年,著名法學家帕舒卡尼斯被迫害致死。1936-1939年,約有400-500萬人被捕,其中被處決的人至少有50萬人。列寧在政治遺囑中提到的6名中央委員,4人被鎮壓,1人被驅逐出國并遭暗殺,僅剩斯大林一人。(9)其“三駕馬車”體制被斯大林徹底改變。另外,斯大林還將列寧設立的檢察委員會改為中央領導下的機構,而他直接領導的內務部不受法律和國家機關的監督,有權逮捕直到黨中央委員會的一切官員,包括了從逮捕、審判、監禁到處決這一司法程序全過程,集中了公、檢、法全部職權。
赫魯曉夫上臺后,對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進行了批判(見前述《法治論》第420—421頁)。但由于“法治國家”的主張一直不被蘇共繼任領導人所重視。即使戈爾巴喬夫意識到了這一點,在這種計劃經濟和高度中央集權的環境下,要想改變也是困難重重了。1991年,前蘇聯正式解體。
2、新中國的法治之路
1949年,新中國宣告成立。在法制建設領域,當時提出了摧毀舊法制、創建新法制的口號。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被全面否定,而建立無產階級自己的法治,又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完成。于是,在1949-1954年之間,我國實際上處于一個“規范真空”時期。舊的法律體系被打碎之后,就必須要有新的東西作為立法指導,而在民間社會中,中國又很缺乏像西方那樣不成文法的精神,再加上資本主義對新興的大陸政權百般仇視,而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卻向新中國抱以歡迎態度,因此當時的法律起草主要是借鑒蘇聯經驗,這樣一來,維辛斯基等人的理論也開始向中國滲透。受戰爭年代傳統的影響,中共中央在廢除國民黨立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時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在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的發布以前,應該以共產黨的政策和其人民解放軍的其他綱領,政令等作依據,在人民的法律還不完備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辦事原則應該是有法律,從法律,沒有法律,從新民主主義的政策。毛澤東自己也說:“黨的政策是國家一切活動的依據。”這種政策至上、政策即法律、政策高于法律的思想,在1954年制憲時,得到了明確的體現。在制定這部法律時,立法者們計劃15年完成向社會主義過渡,因此預言該憲法只管15年。在這一時期,政府權威是社會所有權威的唯一來源,法律權威的建立不得不依賴于政府權威(以上部分主要參考前引《中國法治之路》第83、84、91頁)。
1956年過渡時期完成。雖然有斯大林的教訓擺在面前,黨的領導者們還是認為憲法的使命已經結束。特別是此時,與經濟集中相伴,各種權力逐漸集中于書記一人之手。于是,1957年,反右斗爭一開展,就批判“法律至上”的觀點。在1958年8月21日的北戴河會議上,毛澤東作“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多數人靠養成習慣”的講話,得到了黨內人士的一致支持(見陳景良主編《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河南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46頁;應松年主編《法學專題講座》,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66頁)。蔑視法律的風氣得以助長。從1958年開始,公檢法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被打破。1959年開始,政法院系的正常教學也受到了干擾。”有事辦政法,無事搞生產“成為政法工作的方針。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面展開,中國進入了一個“無法無天”的時代。在這場政治運動中,江青提出要徹底地砸爛“公檢法”。1967年,陳伯達,江青提出制定《公安六法》,將司法權全部集中于公安部門,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1969年,人民檢察院被正式宣布撤銷。全國各地建立了所謂集黨、政、財、文、軍事、審判、檢察權于一身的革命委員會,“貧下中農管理學校”大量出現,“白卷先生管理政權”,階級斗爭擴大化,就連國家主席劉少奇也被加上莫須有的罪名,橫加摧殘,含冤而死。因而有學者認為,文化大革命期間是一個連人治都遠遠不及的時代。
文革結束后,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大規模的“撥亂反正”開始了。對于法治化建設,采取了一種自上而下的變法過程。鄧小平提出:要通過改革,用法治代替人治,要讓我們的民主法制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在實踐中,采取了“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的方式。在80年代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法律政策化的傾向還有殘余存在。“國家鼓勵”,“國家支持”,“國家給予”等政策宣告政策用語頻頻使用(見前引《中國法治之路》第91頁)。從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針對受教育程度較低的人群開展普法教育。1982年,新憲法出臺后,開始接受某些法治論的某些主張。但在實務界,人們仍樂意用“法制”一詞,而拒用“法治”,一些受教育程度較高、行政級別較高、年齡較小的人群法治意識淡薄。XXXXXXX后,搞形式上的法治還是搞實質上的法治,成為人們思考的一個問題。我國轉型時期政府權威失落、法律權威缺乏的特征開始顯現。19XX年9月26日,江澤民同志在中外記者招待會上提出:“我們絕不能以黨代政,也不能以黨抗法。”他認識到這是一個人治與法治的問題,并表示:“我們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針。”考慮到以前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16字方針,無法表示“實質法治”,1996年,江澤民同志又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并于1999年修改憲法時將這一條明確寫入法律條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原有的法律制度已很難適應社會變化的要求,政府官員的腐敗現象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于是2000年江澤民又提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以期將人治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加入到法治建設中去,以達到在2010年左右建立一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04年,胡錦濤同志繼任國家主要領導人之后,又先后在黨政機關提出要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在政法系統則推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個人認為,這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進一步表現。將來的路將如何走,我們拭目以待。
五、結論
通過對中西方人治法治之爭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理論上,古往今來的既有提倡人治的,又有提倡法治的,還有主張二者相結合的,這場論戰直到現在也未形成定論;在實踐上,在中西方都是實施人治的歷史悠而久之,實施法治的歷史、法治的推行困難重重。目前的情況也只能說明人治與法治并存,并沒有誰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在現有條件下,我們可以認為,相比人治或者法治,將人治和法治相結合似乎更為可行和合理。
首先,主張法治,反對人治,這是資產階級啟蒙運動時的口號,而到了今天,時代變了,我們不可能拿幾百年前的理論來指導現在的實踐工作。應該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從中國國情出發,實事求是。在中國歷史上,理想的治世是是人治和法治結合得比較好的幾個時期。我們就應該從這段歷史中找經驗。
其次,人治和法治這兩種模式各有優缺點,二者可以互相彌補,共同促進。法治具有僵化滯后、尺度不易掌握的缺餡,這些可以通過人治的及時靈活、尺度易定的優勢來協調;人治具有因人而易、權威性不強的弱點,這些可以通過法治的相對穩定、權威至高無上的長處來完善。人治是計劃經濟和自然經濟的產物,在微觀組織中比較有效;法治是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宏觀組織中更能節省成本。兩者一起使用,可以提高辦事效率,降低因彼此缺餡帶來的過高成本,矯正人性的不純。
第三,主張結合論,是當今中西方學術界的一個共相。在中國,以王建國、朱蘇力(見朱蘇力:《認真對待人治――韋伯<經濟與社會>的一個讀書筆記》,原載社會學視野網)為代表的一批學者在70、80年代的人治法治結合論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提出了新型結合論:在西方,美國學者諾伊曼(見張武揚、焦鳳君著,《中國政府法制論稿》,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4頁)、英國法學家P.S.阿蒂亞(見(英)P.S.阿蒂亞著,范悅等人譯,《法律與現代社會》,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頁)都認為人治和法治是社會的兩種基本治理模式,就連被人們視為法治主義的堅定捍衛者德沃金也說,如果哲學家愿意,可以讓他們制定法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人治和法治相結合不失為一種好的國家治理方式。下面,我們來分析德治與法治、人治的關系。先看德治與法治。在西方,關于二者的討論往往就是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討論,從古希臘的普羅泰戈拉到近代的啟蒙思想家們,都將法律與道德統一化。在中國,關于二者的討論往往伴隨著人治法治大討論而進行,以孔孟為首的正統儒家、中國的墨子重德治而輕法治,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個人認為,德治與法治的聯系只在于兩點:法治是傳播德治的有效手段,德治是法治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而它們的區別遠遠不止這些。首先,德治先于法治而產生。國家和階級還未產生,就有德治。其次,德治是約定俗成的,而法治需要國家制定認可。這是基于前一點而產生的。其三,德治只強調義務,法治既強調權利又強調義務。日本學者町田富秀曾說,道德只叫“勿殺人”,法則于“勿殺人”之后有之“殺人者處死刑”。其四,德治的實施不憑借國家強制力,法律的實施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新教派法學家克.托馬斯(1665-1728)最早提出了這一點。第五,德治比法治的范圍要廣泛,而法治之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德性。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包二奶、第三者等社會現象無法規制,這些只能交給道德來管轄。第六,德治只能在人際交流和隱私公開的前提下才能實現,法治則可以避開這些對個人自由不利的因素。第七,德治的理論基礎是性善論,法治的理論基礎是性惡論。這些可以從前面關于儒法之爭的敘述中找到證明。由此可見,法治和德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以上部分主要參考了劉兆興:《法律與道德》,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再看德治和人治。有學者將德治與法治、人治并提,認為德治是一種治理方式。(10)其實不然,它不是一個“元”概念,而是從屬于人治的。還有一些學者在承認這一點時,又引申出自己的觀點:有的認為,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德治的實質是人治,德治、人治其實相互依存,互為根據,德治的推行依賴于人治,人治的完成則又須德治:有的認為,中國古代通常所說的“人治”,是以德的準則來約束民眾、治理國家的。人治之本是“德”;還有的認為,中國古代的人治其實是德法兼顧的,只不過是“德主刑輔”罷了。(11)我們認為,以上觀點都存在偏頗之處。中國古代的人治主要包含“賢能之治”和“德治”兩方面。前者強調領導人的才能,后者強調領導人的品德。德才兼備是理想的人治。但相比賢能之治,德治才是人治的內核或主要表現形式。在中國理論界,孔孟提出“德治”,墨子則提出“尚賢”。在實踐中,統治者們表面上接受了孔孟的儒家主張,但卻從未好好實施過德治;相反,看似不受重視的墨家學說,往往是統治者們優先考慮的。這就造成了中國歷史上一治一亂的局面。許多朝代的君王,因不重視個人的品德修養,而只憑才能或武力治天下,都沒有坐穩自己的皇位。如唐玄宗李隆基,堪稱“明皇”,在其早年曾出現“開元盛世”的大好局面,但后來他沉溺美色,不務朝政,釀成“安史之亂”,唐朝自此由盛及衰。
最后,來看現在中國為何要像強調法治那樣去強調德治。我認為是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的道德觀念和行為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一些原有的道德規范不能適應新的實際,而新的道德規范還沒有形成。一些領域和地方是非、善惡、美丑的界限出現混淆,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滋長蔓延。經濟活動中,摻假制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偷稅漏稅、不講信用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僅憑法治只能治標,依靠德治才能治本。重提德治,并將其上升到理論和實踐的高度,這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認真領會它,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一種有中國特色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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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注(4),第223頁
(7)彭明 程歗 主編,《近代中國的思想歷程(1840-1949)》,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645頁以下
(8)王人博 程燎原 著,《法治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第419頁
(9)參見《法治與人治問題討論集》編輯組,《法治與人治問題討論集》,群眾出版社1980年9月版
(10)李萬歲 《人治、法治、德治--治理社會的三種基本方式》,《行政與法》(月刊),吉林省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第25頁
(11)參見上海炎黃文化研究會編,《法治與德治》,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22頁、第56-85頁;曹剛著,《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08頁;王子今,《中國古代“德治”思想的宣傳與實踐》,載《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2年2月(第6卷第1期),第20頁
此文原系筆者大學畢業論文,在寫作時得到了唐永忠老師的悉心指導,2003年6月定稿,2005年10月、2008年4月和2009年7月進行了三度修改。2005年首次發表時,即被多家網站轉載。根據此文節選的《我所認識的新中國法治之路》一文,2009年11月獲“銀環建設杯《我和我的祖國》征文活動”社會人士組優秀獎。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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