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0-8-20) / 已閱54454次
1.通過文義解釋理解法律規定。《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法第42條第2款規定:“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使用的文字是“應當”,在通常情況下,法律條文中的“應當”就是“必須”。
2.通過目的解釋考察立法意圖、立法目的和。這里所說的立法意圖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有關法律時是怎樣考慮的。例如,我們認為立法者是將產品責任作為嚴格責任來規定的,有三個依據:
(1)運用體系解釋的方法考查法律規定的體例結構。還是前面所說的,民法通則第122條所規定的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行為,有別于一般侵權行為。后者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前者作為特例,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了解民法通則起草者們的解釋,這是歷史解釋的方法。參加民法通則起草的學者對這一問題的解釋是:“產品責任可以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也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合同關系中對質量不合格的責任,通常都實行過錯原則,產品責任可根據法律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在同一書中,另一位學者也指出產品責任屬于七種特殊侵權責任之一,適用無過錯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這一條總的精神;另一位參與起草者在講解這一條款時,也是這樣認為的。
(3)產品質量法起草者的解釋,這同樣是歷史解釋的方法。國家技術監督局局長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第1款、第40條第2款、第43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3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責任與過錯責任進處理產品責任案件的輔助歸責方式。
但是王夏昊對張騏關于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觀點有不同意見:他認為在通常情況下,文義解釋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個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滿意的解釋,解釋者還可以依法使用體系解釋的方法、主觀目的解釋的方法、歷史解釋的方法和客觀目的解釋的方法。其中客觀目的解釋是用來解決解釋難題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義。沒有更強的理由,上述優先性關系無法推翻。
筆者比較傾向于前一種說法,認為張騏關于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觀點比較容易接受。
六、對有關法律解釋的方法的研究概況的評價
最后,通過前面對有關法律解釋的方法的研究概況和中國大陸對法律解釋的方法的研究成果的介紹,我們來對世界上有影響的幾種有關法律解釋方法的觀點進行評價。
首先談17世紀荷蘭自然主義啟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的觀點,如前所述,他將條約解釋分為文義解釋和論理解釋這2種解釋方法。但是他只將這種分類應用于國際法領域。
在我國羅馬法研究領域和刑法理論界,周枏前輩和蘇惠漁分別接受了這一觀點(見周枏著《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 1994 年版,第93-94頁;蘇惠漁主編《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修訂版,第55-56頁)。受蘇惠漁影響,學者張明楷也將該分類應用于刑法學領域。他將刑法解釋方法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兩大類,論理解釋包括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根據前述學者胡土貴的理解,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實際上同屬文義解釋范疇;根據前述學者葛洪義的理解,當然解釋和目的解釋實際上同屬目的解釋范疇;根據前述學者張騏的理解,反對解釋和補正解釋同屬黃金規則范疇。
與周枏和蘇惠漁遙相呼應,學者桂菊平和管曉鋒將這種分類應用于我國合同法研究領域,分別提出了文義解釋、整體解釋、目的解釋、習慣解釋、公平解釋、誠信解釋六種合同解釋方法和文義解釋、整體解釋、目的解釋、習慣解釋、公平解釋、文本解釋六種合同解釋方法(分別見陳小君主編《合同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修訂版,第191-197頁;趙旭東主編《合同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03-205頁)。學者錢明星也將這種分類應用我國合同解釋領域,只不過他提出的只有文義解釋、整體解釋、目的解釋、習慣解釋四種解釋方法,他認為整體解釋實際上就是體系解釋。。受合同領域研究方法影響,在國際法領域,學者秦曉程也提出了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和輔助規則之說,一般規則大致相當于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以及公平解釋,輔助規則則大致相當于歷史解釋等內容。郭紅巖和張文彬也基本支持此說(詳見梁淑英主編:《國際法》,第307-309頁,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邵津主編:《國際法》,第343-344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接著介紹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法律解釋論,如前所述,他將法律解釋分為語法解釋、邏輯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四種法律解釋方法。受其影響,我國臺灣地區法學家王澤鑒在1982年出版的《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書中也提出了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的四種法律解釋方法。與我們某些大陸學者相同的是,他也將文義解釋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和擴充解釋三種。與我們大多大陸學者所不同的是,他將體系解釋分為外在體系解釋和內在體系解釋,同時又將歷史解釋分為立法史及立法資料、比較法兩部分加以介紹(見王澤鑒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版,第220-244頁)。不過大陸學者王夏昊受其影響,也將歷史解釋分為狹義的歷史解釋和比較解釋兩種情況。
然后我們來談一下我國大陸法學家粱彗星的民法解釋學方法。這一內容在前文沒有提及。他將民法解釋學方法分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反面解釋、類推解釋、擴張解釋和目的性擴張、限縮解釋和目的性限縮、當然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比較法解釋和社會學解釋共12種。徐國棟對此持贊同意見(引自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修訂版,第34-35頁)。通過前文的分析和介紹,筆者認為,粱彗星的民法解釋學方法也可以適用于整個法律研究領域。結合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書的描述,粱彗星的法意解釋和比較法解釋實際上就是王澤鑒所說的立法史及立法資料、比較法這兩部分,屬于歷史解釋的范疇。粱彗星的當然解釋和目的解釋的劃分,與葛洪義的劃分是不謀而合的,實際上都屬于目的解釋的范疇。粱彗星的擴張解釋和目的性擴張、限縮解釋和目的性限縮的劃分,同屬于周枏和蘇惠漁所述的論理解釋,實則目的性擴張和目的性限縮同屬為目的解釋。(目的性擴張的例子有:《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該規定旨在保護從事家務勞動較多者,但其文義限于夫妻分別財產制。在我國,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家庭為絕大多數,立法將家務勞動補償制僅限于夫妻分別財產制,實際上無法完全保護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這是立法者的疏忽。因此有必要通過對《婚姻法》第四十條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將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離婚糾紛也納入其適用范圍。)擴張解釋和限縮解釋同屬為胡土貴和葛洪義所稱的目的解釋。(限縮性解釋的例子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此處對“機動車”的解釋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解釋,而是根據該法的調整范圍對這一概念進行了限縮性界定,火車、輕軌、地鐵等軌道交通工具因不受該法調整,自然被排除在該法的“機動車”概念之外。)至于粱彗星的反面解釋、類推解釋、合憲性解釋和社會學解釋,實則前面已經介紹的黃金規則的方法。
最后附帶談一下我國憲法學者的法律解釋方法。周葉中提出了四種解釋方法:統一解釋、條理解釋、補充解釋和擴大解釋。根據前文的介紹,我們可以判斷出:他所說的補充解釋實際上屬于黃金規則范疇,擴大解釋實際上屬于文義解釋。周葉中描繪的條理解釋,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黃金規則等法律解釋方法和種類,他描繪的統一解釋則是一種立法解釋,屬于法律解釋的體系范疇。劉茂林則提出五種解釋方法:文義解釋、歷史解釋、論理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他所稱的論理解釋實則是邏輯解釋(引自蔣碧昆主編《憲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修訂版,第78頁)。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所有的法律解釋方法,都可歸結于前面所說的五種:文義解釋的方法、黃金規則的方法、歷史解釋的方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和目的解釋的方法。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
主要參考文獻:
1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全三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全三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
2 、《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本,沈宗靈主編
3 、《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沈宗靈主編
4 、《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1月版,葛洪義主編
5、《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4月修訂版,盧云主編
6、《西方法學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 年 6 月第 1 版,何勤華著
7、《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 年 5 月第 1 版,谷春德主編
8、《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 1994 年 6 月第 1 版,周枏著
9、《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版,王澤鑒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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