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軍 ]——(2002-4-24) / 已閱22329次
對正常價值確定方法的思考
---從中國面臨問題的角度
012027046 劉軍
[內容概要] 按照GATT1994第6條,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有三種: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出口國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結構價格,但前提是出口國是市場經濟國家,由于中國被歐美國家認為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只是處在向完全的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從而采取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這種制度在理論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實踐中很不公平,不過中國在歐美國家的反傾銷訴訟中屢遭失敗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價值確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國企業包括中國政府的原因。
[關鍵詞] 正常價值 替代國制度 生產要素價值 市場經濟體制
一, 正常價值確定的一般方法
正常價值是反傾銷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與出口價格比較以受訴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的基礎價格,經過調查后計算出的正常價值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傾銷指控能否構成。1 GATT1947 第6條規定確定正常價值方法有三種:1,出口國國內市場價值,即“相似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2,出口國向第三國出口的價值,即“相似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第三國出口的可比價格”;3,結構價格,即“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銷售費用和利潤”。1994年的WTO的反傾銷協議沿襲了這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包括歐美在內的世界各國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與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細節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脫不出這個范圍。
在適用出口國價格和第三國價格時,首先必須明確“相似產品”(like product)的含義,歐盟對“相似產品”的含義直接采用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該規定強調的是產品之間物理特征的完全和進乎相同,而美國反傾銷法除了考慮物理特征之外,還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標準。后者的外延更寬廣一些。
在適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國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價格。適用出口國價格的條件是(1):出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2),這種價格是具有代表性的價格,能夠與受訴產品價格比較2。第三國價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訴產品在進口國市場有可能傾銷,它同樣可能在第三國市場傾銷,所以以第三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很可能得出不構成傾銷的結論。構成價格,又譯作結構價格,推定價格。GATT使用的是“成本加利潤”的方法,《反傾銷守則》將其進一步表述為:“該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費,銷售費和其他成本及利潤”。歐盟的規定與之相似,但美國將各項因素做了量的規定。但這三種方法必須在“正常貿易過程中”(ordinary course of trade)的前提下,正常的貿易過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下發生作用的情況,下面三種情況下的銷售不認為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1)交易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有補償的銷售;(2)低于生產成本的銷售;(3)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中國不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而是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所以確定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上述三種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
二,用歐美的標準分析中國的經濟體制
自新中國成立到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企業的產,供,銷都由政府決定,企業的負責人和職工都是占編制的吃國家飯的國家工作人員,所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而是政府的附屬機構。這就產生了政企不分的現象。從上個世紀90年代到現在中國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按照國際標準,中國依然不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按照美國的市場經濟標準分析中國的國情如下:
1,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可兌換程度。中國目前只允許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資本項目下的兌換還受到限制,但資本項目下的兌換最能體現該國的貨幣自由度。并且,貨幣兌換的自由度是判斷一國是否市場經濟體制的首要標準,從這一點來看,中國顯然不是市場經濟國家。。
2,雇員與顧主談判工資的自由程度。非公有制企業里談判工資的自由度較大,但國有企業的國家職工的工資有固定的標準,往往由企業或政府決定。談判工資的可能性不大。
3,該國對合資公司或其他外國投資的準入程度。我國明確頒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外資進入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允許類、禁止類。不過,中國已經入世,外資的市場準入正在改變。
4,政府管制生產方式和資源的分配的程度。生產方式的管制已大為放開,資源分配,除了戰略資源外已主要由市場決定。
5,政府決定價格和產量的程度。我國在1998年頒布了《價格法》,除了有關國計民生的商品,壟斷產業的產品外,價格都由企業決定。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已經有了相當的價格決定權。至于產量,政府已經不再干預。
6,其他商務部認為須要考慮的因素。
至于歐盟,從1998年7月1日開始,在涉及中國和俄羅斯的反傾銷調查中,歐委會不再必然認為非市場經濟待遇是適當的了。理事會條例(第905/98號)確定了標準,涉及反傾銷調查的公司可以據此證明他們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的,應當使用出口公司的國內(即中國)價格和成本來確定正常價值。如果獲得了市場經濟的待遇,則在計算單個中國公司的正常價值時,就可以使用來自這些公司的實際價格和成本的資料。但歐盟的標準更為嚴格:
1,生產投入及銷售中,投資的方式要反映市場供求關系;
2,企業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場合的,按國際會計標準審計的財會帳簿;
3,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包括財產的折舊,債務的償還等,都按市場經濟的法則進行, 不得有歪曲,不得有計劃經體制下的企業轉換過程中所遺留的財務問題;
4,企業在法律保護下經營,包括受制于破產法和企業財產法的約束,企業不受政府的人為的干預成立或關閉;
5, 匯率方面遵從市場匯率。
至于會計準則,中國經過20年的努力,在新世紀伊始已經制定了與國際會計標準相協調的會計準則,但中國企業遠遠沒有達到這個標準。所以,中國企業提交的會計帳簿,歐盟往往不承認。就這一點,中國企業如果想獲得市場經濟待遇也要化很多努力。
因此,用歐美的標準來分析中國,中國的確不是市場經濟國家,所以,盡管中國已經入世,但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反傾銷協議》所規定的三種方法來確定。“幾個工作組的成員注意到中國處在向完全的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成員方進口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對之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調查的情況下,決定成本與價格比較時可能存在特別的困難,成員方申明在這種情況下,進口成員方有必要考慮這種可能性:嚴格與中國國內的成本與價格比較也許不總是合適的。”3所以,非市場經濟問題并沒有因中國的入世而改變。
其實,由于體制改革的分權,地方享有更多的以前只有中央政府的權利,所以,地方政府總是采取種種措施保護新興的產業和沒有競爭力的部門免受外在的競爭。如神龍富康所在地的湖北省規定:購買外地產的汽車牌照費用要比本地高三倍。4這是非常典型的行政干預,是強大的非市場經濟因素。所以學術界呼吁首先要國內市場的統一。試想一想,一國國內市場由于種種行政干預未能統一,又怎能讓發達國家相信中國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
三,對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合理性的分析
根據美國《1979年貿易協定法》的規定,采用替代國制度5確定自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受訴傾銷產品的外國價格有三種:
1,此種或類似產品在替代國用于國內市場消費的銷售價格。如1985年中國輸美漆刷案,美國就是用斯里蘭卡國的國內銷售價作為中國漆刷的正常價值。
2,此種或類似產品由替代國向其他國家,包括美國出口的銷售價格。
3,此種或類似產品在替代的構成價格。
替代國制度從法理上講是有道理的,因為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市場價格,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和構成價格與自這些國家進口的受訴傾銷產品的價格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不能用來確定受訴產品的外國市場價值。理由如下:
1,非市場經濟國家人為的建立起來的官方匯率通常都高估了該國貨幣的價值,因而將其國內價格換算成美元的結果是高估了受訴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6;
2,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格不反映生產成本和供求關系,通常是由政府根據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和意識形態的目標制定的,而且國內市場價格和國外市場價格經常是相脫節的,其出口價格是基于長期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制定。7 2001,10月在上海通用公司向菲律賓出口了首批50輛別克GL10轎車,該車是在GL8的基礎上改進的。但GL8在國內售價378000元人民幣,而作為改進的GL10在菲律賓只賣近180000元人民幣。如果菲律賓汽車行業訴別克傾銷,用中國的國內市場價作為正常價值計算,別克的傾銷是無庸置疑的。為什么向菲律賓低價銷售別克轎車?上海通用汽車總經理陳虹表示:"希望通過進入菲律賓這個完全開放、競爭激烈的市場,上海通用汽車能夠在海外樹立起中國轎車的質量形象"。而且“面對入世,中國的汽車廠家正在抓緊最后幾年‘軟著陸’的時間積斂內力、應對挑戰。上海通用汽車此次成功實現批量出口,是迎接入世、實施其長期發展戰略的第一步,此舉不僅完成了中國中高檔轎車出口零的突破,也在較高起點上為該領域國產轎車的持續發展,應對未來國際、國內汽車市場的競爭,開拓更深層面的市場,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示范。”8從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別克的出口被賦予更多的政治意義,而不是純粹的市場行為。
3,在外貿經營體制方面,1996年9月30日外經貿部發布《關于設立中名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在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經濟特區合辦中外合資外貿公司。1998年10月1日外經貿部發布關于賦予私營企業和科研院所進出口經營權的暫行規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凡符合條件者可以從事進出口貿易,并享受與公有制同樣的權利,以加快實現外貿經營方式從傳統的收購制向服務型的代理制轉變。此外,還在生產企業進行外貿經營權自動登記的試點工作,從而呈現出外經貿企業、生產企業,商業物資企業、科研院所和外商等共同參與外經貿經營的格局。但外貿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的法人地位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更為不利的是,由于外貿經營權的放開,各地方企業為了短期的創匯紛紛低價銷售,這是外國對我國反傾銷之訴年年上升的根本原因。
但替代國制度的確在實際操作中的合理性值得懷疑,有關這方面的研究已有基本上有
了定論,概括起來說替代國制度會造成不公正性,不可預見性以及選擇替代國時的隨意性,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又不可信,這就造成了兩難選擇的境地。但美國《199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改變了替代國制度,采取生產要素價值法。該法類似于構成價值法,首先也必須考慮一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替代國,該替代國選擇的標準和替代國制度相同。生產要素價值法也是以非市場經濟國家投入的生產要素乘以替代國該要素價格的方法,但它不是簡單的對所耗費的所有生產要素都乘以替代國各生產要素的價值,而是對各生產要素作具體的區分,分別采取不同的計算方式。如果中國的某些生產要素的價格被認為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那么就有可能被接受為計算該受訴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的依據。1991年的螺母案初裁時以市場經濟國家把那斯坦為替代國,裁決我方的傾銷幅度為66,4%,后據我方據理力爭,說明中國生產螺母的鋼材主要是從公開市場按市場價格購買的,在化工材料方面,中方證明只有10%的化工材料受到政府的控制。故商業部同意使用中國的化工材料和鋼材的價格計算該生產要素的成本,終裁的傾銷幅度降為4,24%。91995年的鑄鐵案中,廣東五金礦進口公司對美國商務部計算生鐵的價格和內陸運費提出批評,法院部分采納。所以,有學者指出:“由此可見,在今后的內似案子中,對生產要素的衡量仍是可值得辯駁的地方。”10
客觀的說,從替代國制度到生產要素制度是一個進步,至少中國出口產品的價格只要是由市場決定的,就有可能被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依據。美國的這一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經濟體制的變化。此外,美國還規定了單獨稅率和“市場導向”(Market Oriented Industry)測試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產業滿足一定的標準11,就可以享受市場經濟待遇,就可以運用出口國的數據來確定正常價值。所以,從制度上講,中國企業還是可以爭取到公平待遇的,美國并不是將中國的企業一棒子打死,至少還有區別對待的制度。
四,中方敗訴的主觀原因大于客觀原因
中國在國外的反傾銷之訴中敗的訴原因有兩條,其一:客觀原因,即非市場經濟待遇。其二:主觀原因,應訴體制的不健全和企業的消極對待。筆者認為,中方敗訴的主要原因都不是美國計算正常價值本身的不合理性,而是部分中國企業就是低價竟銷,1985年的豬鬃油漆刷案,“國內宏觀管理薄弱,出現低價竟銷是該產品屢遭厄運的根本原因”12。如上所說,由于中央放權,宏觀管理并沒有得到有效加強。此外,未能很好的利用美國的制度,不懂得也不善于打國際官司。1994年的大蒜案,中國企業居然不應訴,致使征稅365%,成為目前中國被征稅最高的記錄。上述的螺母案也是由于主觀原因而喪失了創造美方用中國生產要素價格來計算中國輸美產品的正常價值的先例。1996年的小龍蝦案,在被核查的6家企業中,有一家未能按美國商業部的提供生產和銷售成本,還有一家少報銷售,漏報了3家生產廠家,致以被課以206,63%的高關說。不按要求,少報,漏報是沒有法律意識造成的,很多企業自以為不合作美國就找不到有關信息,從而無法處理。其實,如果中國企業不積極合作,美國可以利用“最佳信息獲得法”(BIA)13處理案件。在小龍蝦案中,訴方在申訴時列舉了61家出口商,但只有15家出口商出面應訴,被美方認為不能代表整個龍蝦產業;而且在幾個調查期間內,出口過龍蝦仁的公司未能回答問卷。尤令人氣憤的是美國商務部向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發出索取信息,但外經貿部未能提供一份中國龍蝦仁出口商名單及其他信息。商會提供的信息不被認可,最后按BIA處理。
至于制度本身,如果真的不公平,也需要中國企業舉證,只要證據充分,歐美國家會考慮的。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也這樣規定的,“在歐共體對日本的Audiotapes反傾銷案和美國對挪威的Salmon反傾銷案中,歐共體和美國采取的將平均正常價值和單獨正常價值比較的方法頗受批評,但對這種方法不公的指控被專家組駁回,因為指控方沒有證明這種計算傾銷的方法已經有效的提高了傾銷幅度。”14換言之,如果中國享受了《反傾銷守則》的權利,也完全有可能遇到類似的問題,到那時不能再抱怨制度的不公了。其實,如果具體分析中國敗訴的自身原因,就不難得出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主觀上的結論。
具體來說,中國敗訴的主觀原因是(1):企業應訴時態度不夠積極,方式不夠正確;(2)企業的信息渠道不暢,經常出現一些企業苦于沒有資料而無法在應訴中獲勝的情況;(3)與進口商的聯系不夠,而對于歐盟來說,對其成員國的影響力不強;(4):其他問題,如應訴機制問題,國內市場不規范,我國的法律服務機構不成熟,反傾銷的預警機制不完善,對外國的反傾銷了解不夠。15有了以上的原因,中國很難在反傾銷之訴中取勝。有一位歐洲律師針對以上情況,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建議。16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