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亞海 ]——(2008-8-27) / 已閱18625次
(三)建立宅基期限制度和地閑置收回制度
我國現有宅基地管制制度沒有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年限的規定,這個是造成宅基地資源浪費的一個重要原因。建立科學的宅基地使用年限制度,附加以使用期限續期申請制度,既保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保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效益價值。對于閑置的宅基地應該建立閑置罰金制度和收回制度,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在閑置時間達到該期限,需要每年繳納一定數額的宅基地閑置費,從繳納土地閑置費開始,達到一個期限,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無償收回該宅基地,對于地上的附屬物采用“誰受益,誰補償”原則,由新受讓主體負責補償。
(四)宅基地轉讓行為模式的開拓
還是從一個效益的角度,宅基地的流轉可以是轉讓、出租、也可以是合作建房等方式。轉讓和出租是宅基地流轉的傳統模式,單純的這兩種方式不足以保障宅基的效益最大化。因為住宅的排他性,所以建立宅基地分享制度來保障宅基地利用效率,該方式的功能不能為轉讓和出租所替代。同時又因為轉讓和出租后的再申請限制,所以不能有效保障流轉,新的方式以保障效率非常必要,合作建房的方式就可以有效的解決上述問題,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可以將宅基地的使用權當作出資,與主體范圍內的受讓主體進行合作建房,然后通過合同的方式約定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作的主體不應該僅僅局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該制度在法律上的取人能夠更好的保障更多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效益的最大化,也會因為合作建房而減輕農村勞動者的建房支出,更好的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對宅基地本身有需求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也可以通過宅基地分享制度而實現宅基地使用權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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