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一冰 ]——(2008-9-10) / 已閱38557次
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并列,沒有規(guī)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xiàn)行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規(guī)定并不明確,導致了救濟途徑被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后,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三、我國行政拘留制度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
從上文的論述來看,我國《治安管理條例》雖然變更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其中的行政拘留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甚至存在一些違反憲政原則的現(xiàn)象。當然,這些都是表面現(xiàn)象,現(xiàn)行法律之所以出現(xiàn)這些漏洞是有深層次的原因的。筆者經(jīng)過理性分析,認為主要是由以下幾點原因造成的:
(一)重打擊、輕保護
對違法現(xiàn)象進行打擊是國家的責任,也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chǎn)的必要的手段。但是我國在注重打擊違法行為的過程中,沒有注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這一思路反映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特別是在行政拘留制度中,就是過分強調(diào)公安機關權力的行使和對違法現(xiàn)象的打擊,而忽略了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在權利救濟方面,存在很大的疏漏。
(二)重實體、輕程序
我國一向注重實體正義,而忽略了程序正義。實體正義被執(zhí)法機關看作是行使權力的最終目的,而所謂的程序只是一種手段,忽略了程度的獨立價值。在行政拘留中也表現(xiàn)出了這一傾向,主要是不關注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如聽證程序的缺失就反映了這一狀況。
筆者認為,程序有其獨立的價值,不能僅僅認為程序只是一套辦事規(guī)則而已,事實上,只有程序正義才是看得見的正義。在行政拘留中,如果賦予相對人更多的程序性權利,會使相對人更容易接受處罰決定,滿足其對程序權利的要求。
(三)重權力、輕權利
我國在行政法、刑事立法中往往過于強調(diào)國家機關的權力,存在“權力本位”的思想,對權利的保護不夠重視。從我國行政拘留制度來看,行政拘留制度強調(diào)公安機關行政權的行使,法律賦予其單方面的決定權和處分權,但是法律對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卻視而不見,將行政拘留和警告、罰款并列,沒有突出基本權利的特殊性。筆者認為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比較大的疏漏之一,是立法上的一大缺憾。
四、完善我國行政拘留制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完善我國的行政拘留制度,在此基礎上,體現(xiàn)對行政權的制約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筆者認為,在完善行政拘留制度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強調(diào)參與原則,賦予聽證權利
程序正當性是現(xiàn)代法治的重要原則之一。“程序的正當過程的最低標準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將因為決定而受到影響時,在決定之前他必須有行使陳述權和知情權的機會。” 從上述對于行政拘留中存在問題的分析來看,我國行政拘留的程序應該作出一定的完善。由于當事人只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而沒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因而使得行政拘留程序的正當性質(zhì)大打折扣。“聽證制度的本質(zhì)在于給了相對人自衛(wèi)權利,以抵制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shù)男姓袨椋_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筆者認為,應該強調(diào)參與原則,并且賦予相對人啟動聽證程序的權利。從效率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做法確實會損害效率,但是從正義的角度來看,卻可以使行政拘留制度更能實現(xiàn)正義,避免行政拘留中的“冤假錯案”。
(二)強化司法審查原則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中,行政拘留行為并不是不會接受司法審查,行政拘留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針對改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這種審查行為只是事后審查,無法最大程度地補救相對人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鑒于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不妨引入事前監(jiān)督制度,即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拘留決定后,應由司法官員決定是否允許實施拘留。這樣做的好處,一方面是制約了公安機關的權力,另一方面維護了相對人的權利,還能強化司法權。當然,需要說明的是,這種事前審查只是初步審查,一般只審查程序方面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司法官員就簽發(fā)允許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令狀,如果不符合程序,則不予簽發(fā)。而且,此處簽發(fā)令狀的司法官員當然不能是事后監(jiān)督即行政訴訟中的法官,兩者應該有所區(qū)別。事實上,英美國家就是這樣做的,如美國就有專門的治安法官。這種做法值得我國借鑒。
(三)強調(diào)行政拘留中的比例原則
實踐中出現(xiàn)這樣一種錯誤的做法,即對于刑法的謙抑性,人們已經(jīng)有所認識,認為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能少判刑的就少判刑,人們已經(jīng)摒棄了重刑主義。但是在行政拘留中,人們的思維卻還沒有轉(zhuǎn)變過來,認為行政拘留大不了關二十天,沒有什么大礙。因此,在程序上,處罰實施的程度上,均沒有做到恰當?shù)陌才拧9P者認為,行政拘留也要適當強調(diào)謙抑性,強調(diào)謙抑性并不是說放縱違法行為,而是要貫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或平衡原則,指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行為的強度必須與被執(zhí)行人違反法律的嚴重性相適應,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在行政法上,無論是制定普遍性規(guī)則的行政活動還是傳統(tǒng)的行政行為,都應當接受該項原則的規(guī)范和制約,并以此判斷它的合法性。比例原則具體包括三個子原則:行政措施對目的的適應性原則;最小干預可能的必要性原則;禁止過分的適當性原則。 對于行政拘留中的比例原則來說,就是要強調(diào)違法行為嚴重性與處罰強度之間的適應性,相當于行政拘留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實務中不能僅僅以相對人態(tài)度不好等理由,而動輒關滿十五天或者二十天。
結語
行政拘留在法學界很少被提及,相關研究成果很少,但是在實踐中暴露的問題又很多,因此有必要對行政拘留制度作深入的分析研究,并且發(fā)現(xiàn)其中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筆者根據(jù)對僅有的一些資料的查閱,結合自己在大學學期期間積累的知識,對我國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了一些研究。本文主要的觀點是我國行政拘留制度應當適當重構,強調(diào)司法審查原則、參與原則和比例原則,一方面利用行政拘留制度懲罰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視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要做到兩者相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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