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8-9-10) / 已閱20817次
請注意:
1)不存在法定裁員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裁員;
2)未經法定程序用人單位不得裁員;
3)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依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未依法發放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不得裁員;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裁員: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種裁員情形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提前解約情形的理由有一定的重疊。
(五)勞動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請注意:
1)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④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如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請注意: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其他關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等情形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二、人力資源管理證據及法律程序指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一)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平時就予以收集的證據
綜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專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如下:
(1)招聘公告及勞動者按照招聘公告應聘的證據;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的相關證據;
(3)勞動合同及專項協議,《職工名冊》,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
(4)勞務派遣協議書,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證明文件,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應當證明履行了下列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5)考勤記錄;
(6)工作量記錄和考核記錄;
(7)勞動者工資臺帳,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支付單位名稱、支付時間、支付對象姓名、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金額、工時數、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領取人等書面記錄;
(8)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證據,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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