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新福 ]——(2010-7-19) / 已閱17465次
關于人權法律領域超前應用傾向的思考
李新福
摘 要:人權是人的價值的體現,提高人權是社會發展大勢所趨。但是,人權的提高有賴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人權的應用也面臨個體相對性矛盾。當前,在我國立法司法領域,人權的提高和應用,應以經濟發展為前提,克服人權超前提高和應用的傾向。
關鍵詞:人權 法律應用 思考
人權之所以成為當前理論研究和社會應用的熱點,是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越來越注重人的生命意義,珍重人的個性發展;是因為人們對人的價值的重新認識;是因為近年來某發達國家一直把它作為衡量一個國家政治體制優劣的標準。我國從忌諱談人權,到也談人權、研究人權、應用人權,是我國在融入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政治理論同步融合的表現,也是中國共產黨馬克思主義理論新的發展和實踐。但是,當前在我國立法司法領域,人權提高和應用的一些超前傾向,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歷史與現實證明經濟發展水平是人權內涵提高的基礎
1、人權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
我們當前所提的人權概念,其外延主要是指人權的社會屬性部分。其實人權基本屬性是其自然屬性。人權的自然屬性其實自從有“人”始就存在,只是沒有上升為理論,形成概念。人權,最直觀的解釋就是人的權利,人的權利包括基本權利和社會權利。人的基本權利是生命權,客觀上說,這其實也是一切生物的基本權利。人和其他生物一樣,從出生起就有生存的愿望,要實現這個愿望,首先必須戰勝自然,戰勝其他生物。在人類漫長的進化、發展中,人類逐漸戰勝自然、戰勝其他生物,主宰了地球生物。人類在對自然、其他生物的斗爭中取得生命生存的權利后,人類自身的競爭才成了威脅人類生存的主要因素。因此,人權的自然屬性就是人的基本權利即生命權。
在生產力低下的人類原始階段,對人的基本權利生命權的威脅首先來自其他食肉猛獸,人類是與它們競爭生存,這是人類爭取人權的第一種斗爭。在這一種人權斗爭中,人類最終依靠制造和使用工具戰勝了它們,取得生存的權利。同時,人類依靠制造、使用工具和火的利用,在與威脅人類生存的自然災害、其他動物、微生物(疾病)斗爭中,人類也漸漸取得生命生存的權利。
人類對自然和其他生物的斗爭,取得生命生存權,是一個基本權利。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人類對人類基本生命生存權的威脅逐漸產生和擴大,戰爭、壓迫等剝奪了許多人的生命生存權。在奴隸社會里,奴隸主殘酷屠殺奴隸,甚至用奴隸殉葬;二戰中希特勒大量屠殺猶太人種,這是人類間基本生命生存權的斗爭,這就是人權最初的社會屬性。人權的社會屬性是在人權的自然屬性的基礎上產生并包含自然屬性,即人權的社會屬性包括人的基本權利生命權和其他社會權利。
2、社會生產力相對落后階段的人權內涵
人類對其他生物和自然的斗爭,取得生命生存權,這個勝利是因為人類制造、使用、改進工具,提高了生產力。這一階段人權的內涵僅僅是人與自然和其他生物爭取生命生存權。隨著生產力的繼續不斷提高,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人類間基本生命生存權的斗爭,成為人權斗爭的主旋律。中國進入奴隸社會,因為有了剩余的生活、生產資料,就產生由誰占有的問題,競爭的結果是奴隸主把剩余的生活、生產資料,包括奴隸都占為己有,也剝奪了奴隸的基本人權。這一階段人權的內涵不僅僅是人與其他生物和自然爭取生命生存權,而且還有人與人之間爭取生命生存權。總之,在社會生產力低下階段的人權僅僅是指人的生命權。
進入封建社會,對人基本生命生存權利的剝奪是有條件的,相對的這是人權的提高。任何人不能無緣無故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權,必須符合一定的社會原則,即封建統治者的主觀統治意志。這一階段的人權概念,已經不限于人的生命生存權,還包含其他一些社會權利。但是,封建社會人權概念內涵的社會屬性仍然有限,例如中國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刑不上大夫,西方中世紀的貴族特權等,仍然是近代、現代人權概念所不容。
3、近代、現代社會經濟水平把人權概念的社會屬性提高到一個新高度
十七世紀所發生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的君主制,西方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上層建筑、生產關系的進步,產生了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到十九世紀三十、四十年代英國工業革命,生產力得到迅速發展,人權也得到重新認識,人權理論概念漸漸形成。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使“人人平等”觀念深入人心,它賦予人權的社會屬性不僅僅是生命權的平等,而是包含性別、社會權利義務、地位等更多外延的人權平等,把人權的社會屬性提高到一個新高度。中國進入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伴隨中國民族資產階級萌芽,人權的社會屬性也有一定的擴大。
現代人權觀在二戰后快速發展,社會經濟發展和二戰使世界各國更加重視人權問題。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的產生都深刻反映了人權發展的新階段。現代資本主義人權觀是產生在高度發展的社會經濟基礎上,人們生活富足以后,他們在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的同時,更加重視個性的發展和張揚。但是,美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出現了人們喊出“我愛我自己”〔1〕,“關照第一號人物”〔2〕等口號,舉行集體裸體大游行彰顯個性自由等強調自我第一、個性第一的絕對人權的萌芽。
當代資本主義人權觀已有過分強調個性、否定共性,肯定個人社會權利、削弱個人社會義務的極端個人主義傾向。同時,忽視了人權提高與社會經濟水平的關系,在國際意識形態斗爭中,濫用超前的人權主義。
二、形式邏輯定律證明人權具有個體相對性
1、我國人權概念與西方人權概念的異同
2003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建立了中國在新世紀新階段的人權理論,闡明了把人民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的人權概念,深刻反映當代中國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價值觀念。中國人權概念的內涵是“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基本含義是保護人的權利,發展人的利益,一切為了“人”。外延是實行政治民主、國家管理充分體現公民意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公民個人權益等方面。
其實,我國當今人權概念內涵與中國共產黨的立黨宗旨并沒有區別,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利益的宗旨,就是以人為本,一切為了“人”,只是過去沒有運用人權這個概念;我國當今人權概念內涵與當今西方人權概念內涵也沒有根本區別,基本含義是維護人的尊嚴,保護人的權利,尊重人的個性,發展人的利益。但是,我國人權概念與西方人權概念的外延,則有一定的差異。我國人權概念的核心“以人為本”強調的是集體的人權,“人”主要指集體的人――人民,其外延包括在關注個人的社會權利的同時,也強調其與社會義務的平衡方面,強調其與社會經濟水平的適應性方面,西方則肯定人權的個性、絕對性,人權概念外延包括人的個性絕對自由,任何社會經濟水平、任何情況同樣適用方面。
例如,死刑的刑罰當代西方許多國家都予與廢除,其指導思想是人的生命權至高無上,不能剝奪,但是在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尤其是貧困國家,由于經濟落后或相對落后,廢除死刑無法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發展。西方示威游行是人權中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并不考慮大型示威游行對社會秩序、經濟運轉、其他人的生活影響,但是在許多發展中國家,更多考慮的是后者,即與其他人人權的平衡問題。
2、人權的個體相對性
形式邏輯矛盾律揭示: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一個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時是真的〔3〕。即一個概念與另一個概念如果是完全對立的,則肯定了其中的一方,必然否定另一方。我們在對人權的思維中,這個“人”是個體的“人”,也是集體的“人”,對于個體 “人” 的人權,其具有同一性、絕對性,而對于集體的“人”,則具有矛盾性、相對性。如果對一個個體“人”人權的充分保護,可能就是對另一個個體“人”人權的踐踏,就形成邏輯學上的二難推理,這就是人權的個體相對性的表現。例如,有人喜歡深夜大聲唱歌,這是他這個人的權利,但是他的一個鄰居喜歡在深夜安靜的環境下睡覺,這是另一個人的權利。如果前者的權利給予保護,而后者的權利就受到了踐踏;如果后者的權利給予保護,前者的權利就得不到保護。
其實,人權的個體相對性是人權應用中的一大難題。當今人權適用者都是社會中的“人”, 即集體的“人”, 人權應用不能是純個體應用,必然同樣、同時適用其他個體,因此,人權的提高不是個人權利的無限提高,社會生活決定提高人權是相對的權利,有限的權利,人權只有相對人權。當代資本主義人權強調個體人權、絕對人權,中國“以人為本”的人權觀關注人權的集體性、相關性、社會性,即相對性。相比之下,中國的人權運用更加辯證,更具有現實社會意義。西方對中國一些“有限人權”、“不充分人權”甚至“缺乏人權”的指責,除了政治目的以外,應當也有對人權相對性認識的缺乏。
三、當前我國在立法司法領域人權提高及應用的一些超前傾向
我國雖然在人權應用上注意人權與社會經濟水平的相關性,注意在社會生活中人權的個體相對性,聯系中國實際,辯證應用人權。但是,由于受當代資本主義人權觀洶洶大潮沖擊,再加上我國新提人權概念,理論沖前,一個傾向掩蓋另一個傾向,我國在立法司法領域人權的提高和應用上,存在一些超前傾向,將影響我國經濟發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1、以個別人為本,損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
(1)案例
2006年3月,河南省某市安陽村村民孫明忠兩個兒子放學后來到村邊一個小型水庫邊玩耍,不幸落入水庫,孫明忠聞訊趕到,叫來挖掘機扒開水庫大壩放水救兒子,但兩兒子還是溺水死亡。該水庫是本村一個搞運輸先富起來的村民李來鎖個人捐款修建的,全村村民無償受益,李來鎖也未參與管理。孫明忠悲痛之余,以水庫周邊沒有禁止游泳、玩耍的警示標志,致使他兩兒子在水庫邊玩耍落水死亡為由把李來鎖告上法院,要求由李來鎖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以人為本,判處修建水庫捐款者李來鎖賠償孫明忠69669.2元。一審判決后,李來鎖馬上叫人把也是他捐款的幾公里全村照明線路剪斷,電線桿拔除拉走,避免以后可能發生用電事故賠償。全村村民從此無電可用。
(2)分析
毋庸置疑,人的生命權是人最重要、最寶貴的權利。孫明忠失去兩個兒子,其重大損失和悲痛之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講的是理性,講的是責任,事故的發生應當由孫明忠及他的兩個兒子負全部責任,與李來鎖無關,李來鎖的捐款與孫明忠的兩個兒子溺水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法院判處李來鎖賠償孫明忠69669.2元是因為兩條生命的后果,以人為本作出的非理性判決。
法律具有很強的行為導向作用。該判決的直接后果是全村村民受益的、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建造的水庫毀了,無人敢發起修復,全體村民從此將遭受旱澇帶來的經濟損失;全村用電斷了,無人捐款、無人帶頭修復,全村重新用起油燈,廢棄一切電器。其間接后果是以后無人熱心捐款做公益事業。
公民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個重要表現,同時也是對國家扶貧濟困有力的支持。公民為社會發展作出無私的奉獻,是值得大力提倡和保護的一種行為,打擊公民這種積極性,損害的是社會的利益,公民的利益。法院以個別人為本,損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嚴重打擊了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人士的積極性,不是真正意義的以人為本,是以個別人為本,其非理性傾向將對社會發展產生消極影響。
2、以犯罪人為本,淡漠了法律的立法宗旨
(1)案例
2006年2月11日晚,遼寧省營口市的哥楊友剛搭載了客人藺戰強,不料藺上車后,掏出尖刀威逼楊友剛交出身上的60元錢和一部手機,藺戰強隨后下車逃走。后被搶劫的楊友剛開車找到藺戰強,用車撞擊藺戰強,意欲將其撞傷捉拿歸案。楊友剛將藺戰強撞倒后,立即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后發現,藺戰強的傷勢很重,于是將其送到營口市中心醫院搶救。經過兩天兩夜的搶救,犯罪嫌疑人藺戰強終因傷勢過重而死亡。2006年6月27日,營口市站前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楊友剛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身體傷害后果的情況下,故意駕駛車輛撞擊被害人藺戰強身體,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賠償藺戰強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子女撫養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5萬元。
2004年福建省某市曾發生楊青蕓追趕盜竊其自行車的方銀菊,意欲將其擒拿歸案,方銀菊逃入機動車道致被汽車撞傷。后方銀菊方把楊青蕓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一審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為據,認為方銀菊在機動車道上楊青蕓不應繼續追趕,生命健康權不可侵犯,判處楊青蕓賠償醫藥費6617元。
(2)分析
誠然,犯罪嫌疑人也是人,他們的權益也應當受到保護,但是,廣大勤勞守法公民、受不法侵害者的權益更加應當受到保護。在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與廣大勤勞守法公民、受不法侵害者的權益發生對抗時,法律保護的應當是廣大勤勞守法公民、受害者的權益,這才能體現法律的立法宗旨,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
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不是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保護。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權益的保護,保護的應當是在有益于更好打擊犯罪基礎上的正當的權益,不能以損害法律打擊罪犯主旨為代價,保護罪犯,顛倒了是非,混淆了黑白,失去法律應有的正義。
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權益的更多保護,是近幾年引進西方立法理念的結果。但從近幾年我國社會治安狀況看,有超前的傾向。我國的社會經濟基礎落后西方國家較多,而許多人權概念的應用只能在社會較高發展水平的基礎上實現。在物質經濟基礎相對落后的社會條件下,只能先顧及大多數人的權益。在現階段的我國,盜竊、搶劫日見猖獗,這種明顯違法、嚴重挫傷公民勤勞致富積極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讓社會生活多耗費大量成本和精力的犯罪行為,目前法律打擊不是失之于嚴,而是失之于寬。強調和突出侵害者的人權,就是縱容他們的侵權行為,損害守法公民的人權。法律對這類罪犯的寬容,盜竊、搶劫犯罪的成本太低,正是導致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
一個用車撞擊有兩次勞教前科的劣跡斑斑的吸毒分子、搶劫犯,意欲將他擒拿歸案的司機,因過失致搶劫犯死亡,承擔11年刑期、15萬賠償的沉重代價;一個追趕盜竊犯,意欲將他擒拿法辦,因盜竊犯逃跑被撞傷,要賠償盜竊犯醫藥費6617元。這種以犯罪人為本、漠視受害人和全體守法公民人權的司法結果,親痛仇快,難以體現法律懲治犯罪、弘揚正義的立法宗旨,也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
3、以弱勢人為本,忽略了強勢人應有的平等權利
(1)案例
2004年5月9日,北京市二環路一段全封閉公路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劉寰在正常行駛時遇一男一女違章突然橫穿公路,劉寰緊急剎車,但還是撞死一女曹志秀。事故鑒定曹志秀負全部責任,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4]第七十六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 曹志秀方要求機動車賠償損失23萬,北京宣武法院一審判決劉寰賠償死者15.69萬余元。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司機承擔無責賠償責任,賠償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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