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新福 ]——(2010-7-19) / 已閱17466次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5]司法解釋出臺,解釋第六條明確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財產時,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五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教育費、物品不得執行。
(2)分析
以上法律、司法解釋都是以弱勢人為本立法指導思想的產物。立法推定機動車方、債權人方為“強勢人”,非機動車方、被執行人方為“弱勢人”,以弱勢人為本,既有利安定,又便于處理。
“人本法律”、“人性化法律”是指法律以維護人的權利為出發點,但是權利應該是人人平等。如果在維護某人的權利的同時損害了另外人的權利,同樣有悖“人本”宗旨。以上案例或條款中法律維護了行人、被執行人的生命、生存權利,而對駕駛員無錯受罰,債權人債權無法追回,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也可能最終影響其生命生存。權利人人平等,是不分強者弱者、富者窮者的,富者有機遇甚至違法得利等原因,但也有聰明、勤勞努力等原因,窮者有客觀條件差難于扭轉等原因,但也有主觀努力不夠等原因,作為法律應當以他們都合法、守法為假定,他們具有平等的人權,法律以損害一部分人合法權利為前提,保護另一部分人的權利,法律失去它最重要的屬性――公平。
雖然我國因為體制、機制的原因,因為正處改革動蕩時期,許多富者存在偶然得利、違法得利的情況,但是如果把它當作立法、司法的前提依據,法律后果是助長違法得利的傾向,也降低了法律的理性,否定了法律的作用,最終影響公民的法律信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削強濟弱的傾向明顯,消費者的權益不斷擴張。目前常常看到的是小吃店吃飯被偷,旅館住宿滾落床下受傷,商場購物摔倒等等都告生產經營者,且多勝訴或獲得賠償,使生產經營者防不勝防、無可適從,造成平等主體間新的不公平,挫傷生產經營者勤勞合法創業的積極性。這也是忽視人權平等的一種表現。
4、以個體人權為本,忽視另外個體的人權
(1)案例
重慶婦女王翠蘭幾年前因與男子劉漢清發生婚外性行為,致其懷孕,后生下女兒,其夫不知原委,當作親生女兒撫養。后因家庭貧困,該婦女私下向劉漢清索要子女撫養費兩萬元。2007年,劉漢清反悔,以女兒非他所生,向法院起訴追討兩萬元撫養費。一審法院在取得許多間接證據的基礎上,要求劉漢清進行DNA鑒定以取得直接證據,遭劉漢清拒絕。后一審法院以間接證據的關聯性形成證據鏈判處劉漢清敗訴。劉漢清上訴,二審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劉漢清勝訴。
(2)分析
本案只要劉漢清接收DNA鑒定,是非立見分曉,但是囿于我國有關司法解釋把DNA鑒定當作人權的一個外延,民事訴訟DNA鑒定必須征得本人同意,法院失去獲取最便捷、最準確證據的機會。而劉漢清拒絕DNA鑒定,也有利用人權,逃避應負民事責任之嫌。
劉漢清的二審勝訴,維護了自己的人權,但是,婦女王翠蘭與其女兒的權利卻遭到忽視。DNA鑒定在司法中是最簡單準確獲取證據的途徑,因為人權的介入,司法機關恰恰失去了許多維護人權的機會。
這也是一個超前的人權外延,強調個體人權,忽視另外個體人權,忽視人權的個體相對性,司法結果不利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經濟的發展。
以上立法司法中“以人為本”的案例,凸現的是我國一些領域在人權提高與人權應用上的一些誤區:忽視了人權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關系,忽視了人權個體相對性,存在一些超前傾向。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相對落后,發展是硬道理,發展是第一要務,許多社會問題只能有賴經濟發展解決,人權的提高同樣有賴經濟發展的程度。法律是國家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規范,當前立法司法領域一些超前的人權提高與應用,不利社會環境和經濟秩序的維護,不利社會經濟的發展,最終將影響人權的有效提高,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參考文獻:
〔1〕柏忠言、張蕙蘭:西方社會病[M],北京:三聯出版社,1983,585
〔2〕羅伯特•J•靈格:關照第一號人物[M],紐約:佛西特•克列斯特圖書出版社,1977
〔3〕吳家國等:普通邏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233
〔4〕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z],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z],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6日頒布。
作者姓名:李新福
工作單位:福建省莆田市委黨校、莆田市行政學院理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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