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明遠 ]——(2008-10-13) / 已閱19778次
三、產權不明晰導致的風險
民營企業常有家族化的特點,這種特點有其自身的優勢,但也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風險。這種風險往往與企業投資人或控制人有關。
實踐中常遇到的法律風險有:
1、公司財產混同產生的風險
很多民營企業家和他的家族都有這樣的觀念:企業是我的,所以企業的資產就是我的資產,我的資產也隨時可以作為企業的資產。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公司有限責任正是基于這樣的前提。投資人乃至其家族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一旦混同,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就難以獲得法律認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責任保護,公司的風險就會蔓延到投資人乃至其家族,成為家族的風險。導致公司垮家族就垮,公司倒閉老板就跳樓。
2、夫妻或家庭成員財產混同導致的企業風險
有些企業,因為投資人夫妻財產混同、家庭成員財產混同,在夫妻離婚、家庭成員分家析產時,出現爭奪家族企業股權或控制權的糾紛,在夫妻反目、同根相煎時,企業受連累,甚至因此關門大吉。
3、傳承導致的風險
家族企業往往由老一代辛苦創業起家,在代代相傳的環節,因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人之間的股權、控制權或財產爭議,導致傳承過程中企業發生產權和管理方面的糾紛,拖累企業。
4、投資人與經營人混同導致的風險
現在很多企業逐漸認識到,作企業老板和做企業經營者并不是一個概念。但多數民營企業還是自己投資自己經營,幾個股東共同投資就共同經營?蓪嶋H上,做老板與做企業經營者是不一樣的。簡單說,有錢就可以做老板,但做經營者卻要求很多,得有經營管理才能,得了解所在行業等等等等。老一代創業的時候多是自己摸爬滾打一步步積累的,但下一代也許并不適合經營管理企業。這樣,有些企業就在老板自己的勉為其難的經營管理中一步步衰敗了。有些民營企業投資人認為交給別人經營管理企業就失控了。實際上,對企業的控制有兩個層次,一是直接的管理控制,一是權利歸屬的控制;權利歸屬的控制才是最終的控制權。當然也有企業確實因為內部人(經營者)控制問題被掏空了,所以就有一個實現權利控制的機制設計問題,這主要是個法律問題,是可以防范和解決的。不能因噎廢食。
四、企業整合時可能遇到的風險
我國民營企業在某個階段曾經出現“多殼化經營”的現象,一個投資人或一個家族設立很多個公司。起初是為了多些操作平臺,后來國家法治化程度提高,公司投資和經營業走向規范化,整合分散的資源更有利于企業做強,很多企業也走上整合之路。
在企業整合的每個環節,都潛藏著法律風險。列舉兩個大的方面:
1、股權結構調整
企業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權結構的調整,股權結構意味著企業的控制權和決策的有效性,也意味著公司高管的創業動力。對于大企業家族還意味著企業王國之樹上干、支、葉、果所有生命的有機聯系和健康成長。如果事先不進行法律方案的設計、規劃和論證,過程中不進行法律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出現“樹蟲”時不及時進行風險的評估和化解,最終難免出現風險失控的境況。
2、資產整合
資產整合涉及權屬界定、處分權限制、定價、交易、過戶、稅費等多種法律關系,同樣潛伏著各種法律風險。
五、企業解散時可能遭遇的風險
企業作為一個主體,有獨立人格,也有生老病死的問題,企業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就算“生”了,遭遇到的各種風險都是“病”,經營期限屆滿就“老”了,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或投資人解散企業,企業就“死”了。人老死要辦喪葬,企業老死要做清算。
很多民營企業在企業老死的時候,卻往往不做清算,將企業資產搬回家完事。殊不知,法律風險的地雷就此埋下。
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或者,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或者,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或者,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清算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依法進行,否則企業雖然死了,而其陰魂依然未散。
六、結語
因為企業的生老病死整個生命過程處處可能存在法律風險,所以國家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要求上市公司執行,并鼓勵大中型非上市企業執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央企結合本企業實際執行。民營企業多白手起家,經歷了艱難的創業歷程,更要思考如何建立和規范企業的風險管理體系,加強企業的內部風險控制。
(作者:胡明遠,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曾為省優秀法官,現為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公司業務二部主任、省直律師協會公司與證券專業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3867414818 博客:http://lawyer-hmy.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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