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盛秋 ]——(2008-10-14) / 已閱21829次
建立監察人員行使職權的法律保障制度,這是一切高效監督制度的基本保證。長期以來,我們對監察人員的執行義務強調得較多,而對他們的身份保障卻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直到今天,對監察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僅僅在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規中作了一些遠未完善的規定,至于對監察人員的身份保障方面的規定幾乎空白。這種立法上的缺陷,使一些秉公辦事,剛直不阿的監察人員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護,造成監察人員處理到關系復雜的監察對象的案件時就心有余悸。筆者認為,對監察官法律保障的內容應包括:
第一,積極創造條件,對監察公務人員逐步由任命制向選舉制過渡,并實行較穩定的任期制。第二,對監察公務人員行使職權實行免責制,即非重大過失不被免職,保障行政監察人員的言論表決自由、人事任免、人身安全、合法行為不受任何機關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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