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國 ]——(2008-12-8) / 已閱19648次
暴利與反暴利的法律思考
尹振國*
【摘 要】 暴利行為是生產經營者通過不正當價格行為獲取的超常利潤。對暴利行為的界定應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進行,暴利行為對社會、經濟、文化造成了嚴重危害,應綜合使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抑制暴利行為。
【關鍵詞】 暴利 暴利行為 不正當價格行為 反暴利
“一套圖書動輒幾千元,書商打二折賣出去,還樂不可支;一盒月餅成本僅幾百元,擺上柜臺竟可以賣到近萬元;十元一袋的奶粉,機場商店的老板用開水沖一沖,竟能賣到一兩百元;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房價一路飆升,房地產業榮登2004年十大暴利行業的榜首…..”這些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暴利現象,暴利作為一種不正常的經濟現象,小則坑害消費者,大則侵害國家利益,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什么是暴利?為什么要反暴利?如何反暴利?無論在理論層面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引起了廣泛的爭議,這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探討.
一、 什么是暴利
所謂“暴利”.《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以不正當或者非法手段獲得高額利潤”;1995年1月25日國家計委頒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以為暴利“是生產經營者通過不正當價格行為獲取的超常利潤”;劉隆亨與趙素苓在《法學雜志》1995年第1期期上撰文認為:“所謂牟取暴利行為,是指營銷者采取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等違法手段……牟取高于行業平均利潤,商品毛利潤率以及法律允許的正常價格的幾倍以上利潤.” 據此,我們可以認為,暴利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兩個即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和超常利潤。因此,對暴利問題的界定,似乎可以定性和定量兩個層面來把握。
在現實生活中,暴利問題是很難界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并沒有明確界定何謂“不正當價格行為”,但該規定第八條列舉的非法牟利的手段諸如“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的價格信息,進行價格欺詐” 似乎可以視為不正當價格行為。結合相關立法,我們可以把現實生活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總結為:
(一)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 的價格信息,誘騙消費者的;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
(四)違反公平、自愿原則,欺行霸市,強行服務或者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
(五)憑借自身有利條件實行壟斷價格,強行收費的;
(六)囤積居奇,高價炒買炒賣的;
(七)冒充名牌、混充規格、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和短尺少秤,以變相提價的。
(八)其它牟取暴利的不正當價格手段。
對于暴利的判斷標準,《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有所涉及:即“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主要解決測量和認定暴利的可比性問題;“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這是測量暴利的基礎標準,“合理幅度”就是允許在“三個
平均”基礎上上浮的合理幅度,超過這個幅度以上的部分即為暴利。但這一判斷標準比較抽象,實踐中也往往難以操作。
至于什么是超常利潤?以何標準判斷超常利潤?實踐中也存在著更大的爭議。
我們知道,利潤按高低分類,可以分為微利、平均利潤、超額利潤和暴利(超常利潤)之分。微利是略超過生產經營成本的較少的利潤,平均利潤則是按全社會各產業、各行業之間的平均利潤率計算所的得利潤,超額利潤和暴利是部門、行業內部少數企業獲得的高于社會平均利潤的利潤。因此,要定量分析暴利,必須將該企業或者行業的利潤率與社會平均利潤率進行比較。
那么,某一企業或者行業的利潤率超過社會平均利潤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才可以稱得上暴利呢?10%、20%、30%……暴利與反暴利之爭實際上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利益的博弈。對暴利的標準把握過寬會損害消費者甚至國家的利益,對標準把握過嚴又會限制競爭。因此,必須合理界定暴利,才能既不損害消費者利益,又不會限制市場競爭。而且,市場是瞬息萬變的,對暴利的測定,各地、各時、各種商品或者服務的標準可以有所不同,暴利的判斷標準還可以根據各地的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需要做出響應的調整。
實踐中,測量一個企業或者行業是否存在暴利是很難的。一般而言,我們只能說企業可能會有超額利潤,但企業有超額利潤并不表示其有暴利。超額利潤的產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有的是企業通過改善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降低成本獲得的利潤,有的是企業通過運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獲得的利潤,又的是企業研制新產品而獲得的利潤等等,這些通過合法方式獲得的利潤都應該被看作是合理利潤。
對于風險投資而言,超額利潤可能是高風險投資的回報,比如互聯網經濟盛行的時候,大量風險資金涌入到互聯網企業中。但隨著網絡泡沫的出現,大部分風險投資都選擇了撤退,并沒有等到網站贏利。少數沒有撤退的資本如今獲得豐厚的風險投資匯報,比如3721的大股東IDG集團。還有期貨,期貨交易是一種高風險、高利潤的交易。我們不能把在期貨交易中通過合法方式渠道的超額利潤作為暴利看待。
而且,在計算利潤率的過程中,企業成本中的顯性部分很容易讓人看到,比如原料價格、職工工資、企業繳納的各種稅費和各種管理費等。但成本中的隱性部分卻往往容易被人忽略。比如融資成本、管理和銷售成本、公關成本、廣告成本等等。
因此只能把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和超常利潤結合起來,定性定量分析暴利行為,才是合理、合法的。
二、為什么要反暴利
1、暴利產生的原因和危害之分析 在市場經濟得到充分發育的情況下,商品的價格大致圍繞其價值上下波動,一般價格不會偏離價值太遠。只要按照等價有償和平等自愿的交易原則進行交易,是很難產生暴利的。暴利,只有在不完善市場經濟和非市場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會產生暴利。這些因素歸納起來有:壟斷、通貨膨脹、經濟泡沫、供求嚴重失衡、非法經營、宏觀調控手段的失靈、法律和市場監管的不力、畸形的消費心理和文化等等。暴利產生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 市場經濟的不充分發育
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形成要以完善、發達的市場經濟為前提。社會經濟資源在價格和利潤的引導下可以在各地區和各行業間合理地流動,最終實現等量資本獲取等量利潤。目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相關經濟制度還不健全,市場競爭主要呈現兩個特點:“①市場封鎖基本廢除,但部門、地區和企業之間的競爭還沒有充分的展開,出現了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不平等的現象;②市場競爭與市場壟斷同時并存,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同時并存,在這種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不平等的市場條件下,部門地區之間的生產要素難以公平、合理、自主地實現,,…期間平均利潤水平也難以形成.” 〔1〕這使得市場手段難以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作用,市場的調節手段也難以發揮作用,影響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生產經營者是市場的主體,是經濟利益的追逐者,其參與市場活動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經濟人假設)。由于暴利行業或者產業的出現,大量的社會經濟資源必然會涌向這些行業或者產業,這會使社會資源的配置失衡,社會資源集中到少數領域,基礎投資不足(因為基礎投資往往投入大、成本回收周期長)。這種資本集聚到一定,又會引起經濟泡沫,造成市場的虛假繁榮。加之監管的不力,大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市場投機行為、價格尋租行為又會出現。
暴利業會導致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暴利的泛濫會使得依靠暴利致富的新富階層大量出現,社會分化成兩極,一極是廣大的貧困人口,一極則是新富權貴和特權階層,社會貧富差距拉大。
(二) 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
毫無疑問,大多數的消費者對市場上的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不充分的,他們對商品的了解是有限的。而經營者則是直接參與商品生產經營的,他們對商品的了解是最充分的。可以說,消費者與經營者所掌握的商品和市場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經營者占有絕對的優勢。經營者往往利用這種優勢欺騙消費者、利用不正當的價格手段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借以牟取暴利。法律的最大價值在于公平,因此,法律尊重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發達的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 行政壟斷和行業壟斷
現代政府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政府的行政壟斷歷來為人們所詬病。 所謂行政壟斷是政府主要機關的濫用其行政權力,排斥、扭曲或限制競爭。其本質為以行政權力要素參與經濟活動之中,人為地制造壟斷,破壞平等、自由的競爭機制,是資源配置效率降低甚至陷入無效。〔2〕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競爭經濟,為了維護競爭的有序和有效,必須建立自由平等的競爭秩序。但行政壟斷正好起著破壞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的作用。例如,有的地方由政府發布決定、命令,明令禁止或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搞地方保護主義主義;有的地方對某些外地商品實行許可證制度;有的通過附加不平等條件,如稅收、價格、信貸的差距,來阻止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說到底,行政壟斷就是以行政特權去剝奪社會的自由選擇權。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