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08-12-31) / 已閱21788次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按照審批的周期來綜合計算勞務派遣員工的加班時間。其總的原則為:如果周期內的休息日(星期六、日)不能補休的話,則在計算員工的加班工資時應當按照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不是按照日常工作日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舉例:以可口可樂調查報告所介紹的廣州裝瓶廠勞務派遣員工7月份的加班時間作為計算依據。
如某一勞務派遣員工月工資標準為860元,他的工作時間為312小時,對照2008年7月公歷天數,得出的具體工作時間為23天,8個休息日(其中已休息兩天)。
即他的具體加班時間為:(312小時-(31天-8天)*8)=128小時
其中在周期內不能補休的6個休息日加班時間,應按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日常工作日的加班則按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實踐中還有一種常見情況,即綜合計算后休息日的調休只調了4小時,那么另外的4小時以及加班時間(如為2小時)又該如何計算?筆者認為應按照公平原則對于不能調休的4小時按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時間中1小時按日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另1小時按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五、勞務派遣員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由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不能按休息日進行補休,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勞務派遣員工無論是否上班,在國家規定的11個法定節假日內(元旦1天,春節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勞動節1天、中秋1天、國慶節3天),均按其日工資標準支付法定節假日工資。除此之外如果勞務派遣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在支付法定節假日工資基礎上,還應當按照其具體加班時間支付日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綜合計算公式為:
(860元/21.75天+(860元/21.75天/8小時)*具體加班時間*300%)
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的淡季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即在淡季如果勞務派遣員工綜合計算下來的工作時間低于法定標準的,勞務派遣公司也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工資。
七、勞務派遣員工的加班工資何時支付?
可口可樂調查報告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周期內的加班工資選擇在季度末支付的異議,筆者認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周期內的加班工資是否應選擇在季度末支付,應當要著重考慮該周期是淡季,還是旺季?
如果是淡季,由于涉及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緣故,只能在該季度末確定具體的加班時間后,才能更明確地支付加班工資。因而在淡季選擇在季度末支付加班工資的作法是可行的。
如果是旺季,由于每月的加班時間均較長,相互之間不存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可能,因而不應等到該季度末才支付加班工資。在旺季勞務派遣員工都付出了巨大的勞動,他們的日夜辛勞應當得到及時回報、補償。該周期內的加班工資,應當選擇每月支付,而不應當一刀切選擇在季度末進行,這種武斷的、沒有得到勞務派遣員工認可的作法受到責難是必然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正確認定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就可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支付的具體時間。下面就常見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間加以確認: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確定之日,即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辭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同意(批準)之日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之日起第三十日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批準),雙方的勞動合同即解除。
(3)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在用人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之日起第三十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即解除。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補償的話,書面通知送達之日即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就續簽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之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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