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09-1-14) / 已閱24287次
十、員工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員工基于本人原因并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在員工書面提出不享受年休假的情況下,員工正常上班用人單位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而不額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已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因工作原因員工不能休年休假。如員工書面要求公司調整安排年休假的,公司同意調整則按調整時間安排年休假。公司不同意調整的,員工休假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公司自行承擔。如員工出于職業道德避免中斷工作給公司造成損失而繼續工作的(為避免糾紛員工應做好未休年休假期間的工作安排及工作內容的書面記錄),用人單位同樣要按規定支付員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十一、年休假糾紛的解決途徑
用人單位不安排員工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而發生糾紛的,員工可以采取兩種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如勞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勞動監察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即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有權獲得日平均工資的600%年休假工資報酬及賠償金(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二、員工有權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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