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譯 ]——(2009-2-21) / 已閱11264次
傳統中國哲學與爭端解決
波比.K.Y.王著
宋飛 譯
(本文譯自《香港法律學刊》(英文版),第30卷,第2冊,2000年,第315頁。此次翻譯未經原作者及編著者的同意,故僅供學術研究使用。)
導論
在任何社會,爭端都應和平解決。如果存有過多尚未解決的爭端,人們就不能彼此保持良好關系,社會的寧靜也會受到威脅。在理論層次上,爭端是指“通常最初雙方協商不成而經過一些標準的程序表現的公開主張。”要解決爭端,就必須有解決爭端的組織存在。爭端解決組織可以許多形式組成。簡言之,它們可分為訴訟型和調解型兩類。傳統中國社會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它解決爭端采用調解。古代中國的爭端常以仲裁和調解解決。正如美國仲裁協會前任會長所言,“傳統中國觀是通過無比友好的談判來解決爭端。”
中國人喜歡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決爭端的歷史原因在于公平正義感。其目標是為了維持社會和諧,即“中國人的人際關系的最終目標”。只要可以,爭端就以相互妥協的方式加以解決。在參加仲裁時更是如此。可見,即便在如今的中國社會,“參加仲裁的每一個人仍會被告知他必須降低要求,否則‘就吃虧’這樣一類話。因此,如果一方堅持要為其‘權利’徹底辯護或要求完全恢復原狀,那么他就不應再選擇仲裁。”
無論文化如何不同,對任何社會這可能都是平等適用的。在傳統中國人和現代西方關于爭端解決的觀念之間,存在著一些相似之處。不能下結論認為只有中國傳統社會喜歡仲裁或調解。在現代西方社會,仲裁頻頻用于解決諸如婚姻有關的糾紛,而訴訟似乎用于解決商業、合同或侵權糾紛。但中國傳統觀對各類爭端都一樣。這似乎表明西方和傳統中國在爭端解決上觀念有所不同。
在西方,“傳統已將訴訟留給律師,希望他們在法律基礎上解決商業糾紛。”對一些西方人來說,中國觀念不可接受:法定權利怎么能放棄?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正如胡曼所言,是“財產、權利、義務不受限制。”法院給出的判決“要么讓你什么都有,要么讓你一無所有。”即便平等規則也不能改變基督教義。如果有爭端存在,訴訟方式就會被采用,而且案件判決取決于當事人的實力。在法院系統流行一句話,“公眾關注的不是鼓勵當事人嘗試和平解決以達到最輕微的利益調整。”因為“在社會大眾看來,這種解決方式是懦弱的表現,”而且“正義也不會因此而實現”。但是,對追求提高審判效率的西方人來說,中國模式是一個潛在的思想寶藏。
值得肯定的是,中國傳統文化從沒喪失其影響力,甚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也是如此。的確,它在過去曾受批判,而且1949年之后出生的幾代人都沒有受過它的教育。但是,一名北京官員承認,在文革那樣無法無天的時代,“傳統”在處理個人和商業糾紛上起著部分作用。因此,對這樣一種有著極大影響力和反彈力的文化的深入理解,不僅具有學術價值,而且還有利于提升解決現代爭端的水平。
在傳統中國,厭訴歷史悠久。有不少諺語反映了這種態度,如“餓死也不當賊:煩死也不告狀”、“想活別打官司,想死別進地獄。”其原因之一是訴訟人遭衙門的訟師和衙役盤剝,衙役和走卒就靠這個吃飯。另外,規避訴訟也在一個比較深的層面上反映了中國的文化和哲學。不同的哲學流派在避免爭端上都持認同態度。他們認為爭端(當事人各方沖突的表白)擾亂了社會的和諧秩序和宇宙的總體秩序。因為,按照中國人的世界觀,人與自然相互交織,形成一個無法分離的整體而延續存在...和諧或一元的思想,被中國人不斷變化地加以表達,來強調其主旨。
因此,用于解決爭端的訴訟方式受到批判。毫無疑問,儒家在這一點上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和墨家也涉足其中。除了佛教是起源于印度的,其它流派都可在中國早期哲學著作《易經》中找到根據。在《易經》中,訴訟方式受到批判因為它最終給有關各方帶來災難。這給傳統中國爭端解決定下了基調。
但不能認為中國哲學一層不變。就拿儒家為例吧。漢代的儒家與孔子自己的哲學有相當不同之處,它與宋代的儒家也有區別。盡管如此,他們有一點還是一樣:即應避免訴訟。在此,我們可以把不同時代的儒家看成是一派。在討論其它學派也可以這樣。但也不能認為所有的儒家都反對訴訟。有一些就認為訴訟不可避免,甚至認為訴訟有好結果。他們的觀點也應加以考慮。
和諧
歌頌和諧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題。人們只要和睦相處、相互尊重就有可能和諧。因此,傳統中國的司法官吏的作用就與現代社會的法官不同。司法官吏的首要任務是教育人們注意舉止。據說,在舜帝任命皋陶為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法官時,任命一詞強調的就是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職責 。司法制度的最終目標,按照孔子的說法,就是營造一個沒有爭端或犯罪、更適于居住的社會。采用法律或懲罰是想建立一個沒有這些東西的理想社會。在漢及其后的朝代 ,政府都變相地采用法律。他們都認識到法律存在的切實需要,認同僅靠教育和道德引導不足以使人們具有良好形為。而法律則能夠。
不同學派都歌頌和諧。荀子,孔子的一個追隨者,將它與社會結構的調整聯系在一起。他說,人類擁有至關重要的呼吸、生命和知覺,再加上一種道德與正義感。這就是他們成為世界上最高貴物種的原因。在體力上,他們不比一頭公牛厲害,在速度上,他們比不上馬:但馬和牛卻被人役使。為什么?我認為是因為只有人才能形成社會而動物不能。人為什么能形成社會?我認為是由于社會分類。社會劃分怎樣轉化為行為?我認為是因為人類的道德與正義感。因此,如果他們的道德與正義感應用于社會分類,和諧就會產生。如果在種類間存在和諧,就會產生聯合:如果聯合,就會產生巨大的體力;如果有巨大的體力,真力就會產生;真力產生,就能戰勝萬物...如果社會不是基于社會劃分而形成,就會產生爭端;如果有爭端,接著就發生無序;如果存在無序,就發生支離破碎;如果存在支離破碎,就會出現軟弱;如果存在軟弱,就不可能戰勝萬物。這就是為什么即便在最短時刻也不能忽視規距和道德原則。
在這里,道德和正義促成社會和諧。其結果使社會結構形成。
在傳統中國,“個人被融于社會,并附屬于群體與和諧觀中。”和諧觀假定社會最初處于萬物各得其所的完美理想狀態。這種狀態后來被打破。為保持和諧,必須順應天道。以這種天人合一觀,人道最終得到天道的預兆。這種思想至今仍具有影響力。
對中國人來說,社會和平不意味著每個成員的主體權利得以協調。他們認為,正如西方人所說的,社會不是為個人利益而存在的:它早就有了,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它一直處于和平狀態 ---除非其中一分子打亂了它。
這給中國式的爭端解決提供了哲學基礎:爭端或沖突是壞事因為它擾亂了和諧,預防爭端比事后解決要好。
儒家
因為在傳統中國社會仲裁較多,儒家思想常被借用。對儒家來說,成功解決爭端的關鍵不是維護受害者權益或判給無過錯方以損害賠償,而是用道德規則教育當事人。這些規則中蘊含有中庸和忍讓思想。中庸思想防止人們采取直接沖突或極端措施(如訴訟或暴力)以捍衛自己的權利。忍讓思想不讓人們堅持維護自己的利益,哪怕自己有權享有。“忍讓反映了群體優于個人的思想,它要求沖突雙方相互妥協以重建公平。”
如果人們遵循這些思想,他們就會始終為他人的需要和感受考慮,并運用自制來防止爭端。君子不與人爭。他不應只為自己利益,尤其是當這樣會使他人受損時。追求物質利益要讓位于保持和諧。道德的基本規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如果社會上的所有成員都照著做,當然不會有爭端。進一步講,儒家思想的本質是完善自我。即使他人沒做好,君子也要做好。儒家相信每個人最終都能被教育成君子。儒家愿意接受任何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以向他人證明自己是怎么做的。這樣,就會有更多的人被教育成君子,爭端也就會變少,即使有一點也能很好地加以解決。
儒家道德規范對外表現為禮。歌頌禮反映了儒家傳統思想。“禮的普遍效力基于古代圣賢開創天人合一的事實而產生”。
儒家的世界觀實質上是靜態的。否則,古代圣賢的智慧無法形成規范后代人行為的禮的基礎。按照這種世界觀,原始的和諧是完美的。任何變化都只會擾亂它。其實,孔子是古代最著名的中國傳統思想家。他曾承認自己只在傳播傳統思想而沒有創新。他也曾自豪地指出他所推崇的禮是周代的東西。在一個封閉的條件下,習慣成了規范人際關系的最好準則。在社會或經濟停滯不前的情況下,人們可以僅靠遵循習慣來避免沖突。這樣,習慣就更為人所接受,因此社會和諧就得以維持。長者被視為權威,因為他們似乎知道地更多。這種假設是產生服從權威的態度的原因之一。
正如儒家看到的,一個人與不同的人保持著各種各樣的關系。兩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隨著他們關系的改變而改變,而禮則明確了他們待人接物的適當方式。如果人人都接受儒家規范并遵徇禮,社會將會和諧。那么防止爭端的最好方式將是教育人們遵循禮并不要有太多的欲望。但是,如果有爭端,解決它的過程將被視為一次對沖突各方進行道德教育的機會。其目標是教人怎樣按禮去做。
法家
在戰國時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強國。每個諸侯的欲望都是稱帝。為了達到這一點,法家提出“法治”原則,其含義是要求人們必須遵守國法,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人們之間的爭端會削弱一個國家。為打贏官司,沖突各方需要花費時間和資源。如果有過多的人際糾紛,國家的終合國力只會銳減。為了強國,法家采取防止爭端的嚴厲措施。
爭端預防也與法家的以法為本思想有關。商鞅認為,人類社會最初并無法律,因為古代的人過著一種簡樸的生活。后來,人們傾向于拉關系并開始擴展其自我利益。結果,沖突和爭端不可避免地發生了。社會上的強者和多數人在弱者和少數人面前占有優勢,并利用后者。為避免沖突和爭端,古代圣賢基于規范人際關系的目的而制定了法律,限定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并區分了所有權。按照這種理論,爭端預防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法律是實現這一目的的工具,按照慎到的觀點,它是良好行為的標準。尤其是它強調了所有權和財產權的重要性。他說:“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
按照慎到的觀點,爭端預防的成功取決于所有權定義的范圍。法律應盡可能細化,不給爭端留有空間。
正因為強調爭端預防,法家對爭端解決就不是特別關注了。在理論上,考慮這個問題沒有必要。有一套好的法律,就不應有爭端。哪里有爭端,哪里就應按照法律解決。當事人打官司的好處是判決的基礎。如果沒有法律來控制局面,那么法律就應進一步完善以解決存在的問題。其目標就是對未來出現類似問題進行預防。
墨家
雖然總的來說,墨家 思想不被諸侯所接受,在戰國時期它還是很有影響力。墨子,并不明確表示人們不應與他人存有爭端。雖然如此,我們仍可推斷他是頌揚和諧的。到墨子時,中國正處于動蕩之;“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
因此,沖突和爭端不可避免。墨家相信痛苦只有一個原因:人們相互不愛惜。為解決這個問題,墨子主張人們應。如果這樣,社會就會出現“強不持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的局面。在這個什么都不會出現的社會里,就不應再考慮訴訟,事實上也沒必要了,因為總體上人們將不存在一點爭端。
墨子不光嘴上說,也將其主張付諸實踐。在戰國時期,他們組建了一個高度紀律化的行動組織。其首領稱為巨子。其它成員稱為墨者。巨子對他們發號施令,也能處決他們。其目地是改造世界使之更利于居住。
應該指出,墨家采用了一種功利的觀點來推廣其“兼愛”思想。他們表示,愛他人必將最終讓全體受益。這種態度的根源在于墨家對人性的信任。人們存在爭端有兩個原因。其主要原因是人是自私的。由于自私,人們為擴展其自身利益可以不擇手段,哪怕傷害他人。另一理由是辨別是非沒有標準。當存在不同標準,爭端就不可避免。處理爭端的最好辦法,要么是解決,要么仍用堅持天道的預防爭端規則。正如墨家所理解的,這一規則是“兼天下而愛之”。
墨子用一種悲觀的論點看待人性。他不認為人們沒有外界干預就能考慮周全。在這一點上,他與法家是一樣的。但這兩個學派的解決方案各有不同。法家采用懲罰,墨子采用誘導。墨子主張,誘導最終可使人人都彼此愛惜(“兼愛”)。
道家
道家的中心思想是個人主義。因為道家關注的不是人際關系,他們從不細化人們為人處事的規范。但同其他學派一樣,道家也帶有和諧思想。這不難理解,因為儒、法、道三家都是在動蕩的春秋戰國時期發展起來的。進一步講,這也涉及其對衰退的偏好。對道家來說,事物的初始階段是最好的。這種見解并不少見。事實上,在每個文明的神話時代,和諧常被頌揚以充當自然秩序,也被用在人類社會的原始狀態。中國傳統文化的特性,特別是在道、儒兩家看來,就是這個被頌揚并持續了兩千多年的和諧。
對莊子來說,與自然保持一致,與他人保持和睦關系,是一件最快樂的事情。與他人發生爭端,受到公眾的譴責。道家以自制作為必要元素來構筑和諧社會。正如老子所言,“罪莫大于多欲,禍莫大于不知足。”
人們存有爭端是因為他們有欲望并不知足。老子提出,人應盡量無欲。因此,他們不應斤斤計較。老子視爭端為壞事。他為人們給出指導性原則,而不直言其主張:“圣人不積既以為人已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
老子描述的理想社會沒有爭端。從其字面理解,可以認為是每個人過著完全隔離、不與他人來往的生活。不鼓勵為私權斗爭。老子主張,如果沒有爭端,大家會很開心。盡管說人不應為私權斗爭,但他在表達這一意思時態度并不拐彎抹角。他相信作出忍讓的人最終將擁有更多。天道偏愛保持自然,越無為越能持久。其實,一個與世無爭的人才是順應天道的。這一思想稱為“天道無為”。因此,天道損有余而奉不足。避免訴訟的最終會獲勝。總的來說,原則上應是:“不要發生爭端,采用調解。”
根據老子的說法,法律沒必要存在也不會被接受。建立理想社會的第一步就是摒棄法律。其思想是為了讓人回歸到天真狀態。這一觀念產生的理由是是“法令滋彰,道賊多有。”這不是法律虛無主義。老子并沒有說不應遵循規則。起碼天道是必須遵守的。其基本精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這可能是自然法的中國版本。盡管認為天道無情,老子仍主張天道老是偏袒好人。因為制定法律是為了顛覆天道,如“損不足而奉有余”,這與天道是相違的。因此應摒棄法律。莊子也持同一觀點,他主張“避斗折衡,而民不爭”。
并不意味著這遵循規則的人將情況更好。一個人如果犯了錯或貪得無厭,最終仍將被上天懲罰,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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