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譯 ]——(2009-2-21) / 已閱11266次
佛教在漢朝以后對中國產生影響。據說,在公元381年左右,中國西北部的大多數人都信佛。一個出家三次的皇帝還宣布以佛教作為國教。盡管中國的儒家勢力更大,佛教仍在漢--唐哲學發展中占統治地位。佛教起源于國外,其法律觀與儒、法、道三家截然不同。
在某些方面,它類似道家。其中心思想是提升自我以求完美。它與道家一樣,都不關注人際關系。好像它也不追求和諧。但和諧思想在佛教世界觀的發展中也很重要。宇宙的每個單一部分的成長都依賴于其它部分,因為它們全都是緊密交織的的。為達到完美境界,人和其所處的宇宙必須融合。如果宇宙不和諧,這就不可能發生。因此,沒有和諧就不會有提升。
帶著對和諧的頌揚,佛教試圖避免一切爭端。用佛教的話就是“出家人與世無爭。”
儒家關于訴訟的觀點
盡管儒家哲學具有很大影響力,但現實中的社會不可能和諧,爭端也是不可避免的。憑借其巨大影響力,儒家思想自漢代以來成為正統學說。大體上儒家規則被人們接受。四書五經也成了判斷民事活動的客觀標準。從某種意義上講傳統中國的好官,首先要是個儒家。因此,儒家的厭訴與傳統中國的爭端解決習慣高度相聯。但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儒家提出儒家模式在現實中行不通。
在傳統中國社會,“只有職責而無權利,只有家庭而無個體,只有干涉而無自由,只有特權而無平等,只有忍讓而無爭端。”它不像西方的“法治”觀那樣“注重社會本位、保護弱勢群體”。它只“考慮賢人標準”。這也是它為何在實踐中常被濫用的原因。這種制度在一個只存在君子的理想社會里可能行得通,但它希望人人都能自制和無爭則不現實。在傳統中國,“權利不是西方人認為的那樣絕對、固有和不變。在中國,隨著相關權利改變,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和相關職責也發生改變,條件也在重新定義權利。”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大小取決于他的道德和社會地位,因為強調職責,個人權利保護就顯得不足。因此,居于高位的人欺壓無權的人就很常見了。就算現在,中國社會的最新權威研究仍表明:
在描述爭端時,信息顯示人們支持傳統儒家模式,強調群體利益和維護宇宙和諧,表示喜歡仲裁、不想打官司。而在現實中,法律行為被描述成追求個人利益為權利關系競爭和傾軋。
在傳統中國,官吏被稱為“父母官”。其任務之一是保護普通人。但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官“都以海瑞(明代的一名法官,以“在解決財產糾紛時為著窮人”而聞名)為榜樣。更多的時候他們是反其道而行之。自從推行儒家模式以來,設圈套是常有之事。因此一些儒家擺脫常規方法不足為奇。這些人贊同用訴訟解決爭端。明朝大臣邱浚認識到“人們有欲望是自然的。因此,避免訴訟是不可能的,應采取訴訟。”清代大儒崔述也持類似觀點。他主張“每個人類社會都存在訴訟。當人們相互交易,訴訟是常有之事。這是人性決定的,不可避免。”這代表了不同于傳統模式的一種爭端解決的觀點,它承認沖突和爭端是自然的。事實上,相同的觀點早有耳聞,但由于傳統中國的爭端解決基礎,它不被廣泛不接受。
初看,崔述似乎提出了一個爭端解決的理性觀點。但深入研究,我們就會發現他的理論也保留了傳統的東西。其目標也是構筑一個沒有爭端的理想社會。根據他的理論,是否有爭端,取決于行為正當(不是合法)與否(不是非法)。如果正當方總是勝訴,不正當方總是受罰,就沒人敢做壞事。如果沒人做壞事,就不會有爭端。要是這樣,一個理想社會不用斗爭就能創建一個。一套理論給官員強加了一個少不了要與正統觀點相聯系的繁重的職責。但這兒的重心變了。官吏不應以個人身份卷入本已交給他們查辦的事情中,他們應站在正當方的立場來解決爭端。因此,就有必要培養協調能力。
結論
儒、法、墨、道四家和佛教原則上都贊成和諧。其共同點是避免爭端。一些儒家已接受爭端是常有的觀點。但其理論實質上與孔子的其它弟子的意見是一樣的。他們同意排除爭端,但又想用另一方式構建理想社會。
總的來說,各個學派提出了不同的方法排除爭端。儒家的禮為良好行為提供了標準。盡管事實上儒家制度常被濫用,沒有權勢的人常被剝削,大多數儒家仍不放棄其對和諧的信仰。但一些儒家也提出,關于訴訟的傳統觀念應當改變。他們主張不應抵制訴訟。它可能是最終解決爭端的方法。
法家和墨家采用功利的觀點來考慮問題,提出了不同方法來排除爭端。法家用懲罰來防止人們存在爭端,墨家則通過主張愛惜他人的人最終將得到好處,誘導人們避免爭端。道家和佛教從個人主義角度來考慮問題。他們認為如果人人都只關心自己的事情,和諧狀態最終將會實現。
參考文獻
《香港法律學刊》(英文版),第30卷,第2冊,2000年,第315頁
作者簡介:波比.K.Y.王(Bobby.K.Y.Wong),2000年時任香港綜合技術大學船舶與運輸后勤部講師。
譯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華中科技大學畢業,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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