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錦雄 ]——(2009-3-9) / 已閱27433次
(3)僅具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和主體特殊身份的模型。例如,《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的貪污罪。
(4)僅具客觀要件和客體的模型。例如,《刑法》第102條規(guī)定的背叛國家罪,第114條規(guī)定的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等。
2. 分則聯(lián)總則的明確構成模型。
該模型是前述犯罪三大構成模塊的第一大模塊“分則構成模塊”和第二大模塊“總則明確構成模塊”兩者具體化后復合而成的模型。該模型由分則構成和總則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罪過(故意或過失)幾個明確要素復合而成的模型。
3. 完整的犯罪構成模型。這是犯罪三大構成模塊“分則構成”、“總則明確構成”和“一是社會危害性”三者具體化后復合而成的模型,具體而言,它由分則構成、總則明確構成(即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罪過)和總則彈性構成(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三部分組成。
《刑法》第13條所規(guī)定的犯罪概念明文指出社會危害性(指達到犯罪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可簡稱為“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特征之一,而犯罪概念界定了犯罪構成的范圍,因此,“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也應成為完整的犯罪構成模型的要件。這里所稱的“社會危害性”應包括兩方面內(nèi)容:
(1)侵犯了犯罪客體,它表明犯罪所指向和侵害的法益,在這方面內(nèi)容里,僅指其侵害了某種性質的法益,沒有評介其法益在量上的情況,法益性質的不同,其社會危害性也存在差異,例如,生命權和健康權這兩種法益的社會危害性就存在著差別。對于絕大多數(shù)罪種而言,其分則構成未明文描述到犯罪客體,但是,從其分則構成可以推斷出其犯罪客體,可以說,其犯罪客體是隱含在分則構成中的一個隱性要件,但是,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構成的要件應是刑法規(guī)定的,同時,由于人們對同一罪的犯罪客體的理解會存在多種歧義(例如,對受賄罪的客體有多種理解),因此,不宜認為所有犯罪的犯罪客體均是其分則構成的要件,只有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有犯罪客體的犯罪才能認為犯罪客體是其分則構成的要件,例如,《刑法》第102條規(guī)定的背叛國家罪、第114條規(guī)定的放火罪、爆炸罪等。任何一種犯罪均侵害一定的法益,這是一種客觀存在,受到侵害的法益的存在表明了社會危害性的存在,而“一定社會危害性”作為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已在《刑法》總則有明文規(guī)定,因此,對于分則構成未明文規(guī)定有犯罪客體的犯罪,其犯罪客體可在“一定社會危害性”里找尋,通過對其分則構成分析,抽象出其犯罪客體,一般而 言,從其客體性質可以反映出社會危害性。
(2)綜合的社會危害性。綜合的社會危害性是指將分則構成的要件、總則明確構成要件(主要指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罪過)、“社會危害性”第一方面內(nèi)容“犯罪客體”以及其他因素綜合分析而得出的社會危害性整體,這方面的社會危害性體現(xiàn)量的大小。由于綜合社會危害性的量的判斷存在主觀差異,因此,“社會危害性”屬于總則彈性要件。
由于大多數(shù)犯罪客體隱含于分則構成,而我國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又將犯罪客體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因此,我們可將總則中“社會危害性”的兩方面內(nèi)容分離,將其中的“犯罪客體”作為一個獨立要件看待,將“綜合社會危害性”(即達到犯罪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作為另一要件。這樣“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模塊可分為犯罪客體和綜合社會危害性兩要件。通過對各罪種的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三大模塊的具體要件分析,我們可知,任何罪種的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均包括以下具體要件:(1)犯罪客觀要件;(2)犯罪主觀要件;(3)犯罪主體;(4)犯罪客體;(5)達到犯罪程度的綜合社會危害性。這些要件包括有總則和分則的要件。
(二)以犯罪構成具體要件的不同組合來劃分的犯罪構成模型
這種分類方法在思維方式上并不考慮犯罪的三大構成模塊層次,而是直接思考、想象三大構成模塊的下一層次的具體構成要件。
在犯罪的三大構成模塊里,每一構成模塊均由若干具體要件組成,我們在分析完整的犯罪構成模型時,通過對犯罪的三大構成模塊的具體要件分析可知,任何罪種的完整犯罪構成均包括以下具體要件:(1)犯罪客觀要件;(2)犯罪主觀要件;(3)犯罪主體;(4)犯罪客體;(5)達到犯罪程度的綜合社會危害性。
前述犯罪構成具體要件可以以不同方式組合而形成若干犯罪構成模型。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已提到的、以這種方法分類的犯罪構成模型和客觀存在的犯罪構成模型主要有:
1. “二要件模型”
我國有學者在批判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時,提出了“二要件說”,其認為,犯罪客體和犯罪主體均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構成模型應僅由犯罪客觀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組成。
2. “三要件模型”
我國有的學者在批判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時,提出了 “三要件說”。“三要件說”又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犯罪客體不應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構成模型應由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組成。另一種觀點認為,犯罪主體不應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構成模型應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組成。
3. “四要件模型”(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所倡導的模型)
我國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源自原蘇聯(lián)的犯罪構成理論,它認為,犯罪構成模型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組成。相比于前述的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傳統(tǒng)犯罪構成模型缺少了“綜合社會危害性”的要件,同時,其所稱的“犯罪客體”不僅包括質的要素(即侵害何種法益),而且包括量的要素(即它是指刑法保護的那部分重要的法益),但是,不包括該保護法益以外其他社會危害性。
4. “五要件模型”
“五要件模型”直接由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客體和達到犯罪程度的綜合社會危害性五個具體要件組成。這“五要件模型”與前一種分類中的“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區(qū)別是,它沒有模塊構成層次,直接由具體要件組成,但是,由于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模塊層次的下一層次的五個具體要件與“五要件模型”的五個具體要件是相同的,因此,它們在本質內(nèi)容上是一致的,只是思維方式存在差異。
三、各種犯罪構成模型的功能及評價
每一犯罪構成模型均有各自的功能,因此,在討論問題時,人們所提到的“犯罪構成”在不同語境下,其所指的內(nèi)容可能是不一致的,但是,一般是指前述七個犯罪構成模型中的某一模型。而大多數(shù)情況下所說的犯罪構成應指“完整犯罪構成模型”或“五要件模型”。為了更好地追尋科學的犯罪構成模型,下面對犯罪構成各模型的功能及欠缺予以分析。
(一)分則構成模型的功能與缺陷
刑法分則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構成,而罪狀是由若干個要件組合而成的。這若干個要件組合成的罪狀形態(tài)就是分則構成模型。一個罪的罪狀應具有明確性,同時,它也是立法者對該罪的形態(tài)進行高度概括而確定下來的。在分則里,此罪與彼罪之所以有區(qū)別,是因為它們各自的罪狀形態(tài)不同,可見,分則構成模型的主要功能是將此罪與彼罪區(qū)分開來。分則構成模型應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關注的重點內(nèi)容。德日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要件,這模型相當于德日犯罪成立要件中的“該當性”要件。
分則構成模型具有自身的缺陷,它只能區(qū)分此罪與彼罪,但是,它不能把犯罪這類現(xiàn)象與一般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例如,《刑法》第359條規(guī)定的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這樣規(guī)定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7條規(guī)定“引誘、介紹、容留他人賣淫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通過比較可知,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罪狀和同類的治安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是一樣的,由此可知,分則構成模型還是有欠缺的,需要用其他犯罪構成模型才能解決罪與非罪的問題。
(二)分則聯(lián)總則的明確構成模型的功能及欠缺
《刑法》總則第17條至第19條明確規(guī)定,行為人犯罪時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總則第14、15條明確規(guī)定,故意或過失(即罪過)是犯罪必備的要件。這些是《刑法》總則明確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的要件。但是,出于立法技術上的考慮,為了防止條文的臃腫和重復,大多數(shù)罪種在分則構成里并沒有將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犯罪故意或過失予以明文規(guī)定。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故意或過失要素近似于德、日犯罪成立要件中的“有責性”。在我國犯罪三大構成模塊里,它是“總則明確構成模塊”的具體化要素。由于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依附于行為人,它是行為人諸多依附要素(如身高、體重、人種、年齡、能力、智力等)中與犯罪構成有關的因素,因此,我們可以犯罪主體作為這兩要素的上位概念。由于故意或過失是支配行為(或不作為)的主觀心理,因此,我們可以將犯罪主觀要件作為其上位概念。
分則聯(lián)總則的明確構成模型是將分則構成與總則明確構成復合而成的犯罪構成模型,它是在分則構成模型基礎上將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納入其中而成的模型。有學者在批判傳統(tǒng)犯罪構成時指出,犯罪構成僅包括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不包括犯罪客體,這樣的犯罪構成近似于分則聯(lián)總則的明確構成模型。分則聯(lián)總則的明確構成模型因包含有分則構成的內(nèi)容,因此,它具有區(qū)分刑法分則中此罪與彼罪的功能,由于該模型將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即犯罪主體)作為其構成要素,因此,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言,即使其行為符合分則構成也不能認定為犯罪,因此,該模型中的犯罪主體要件具有入罪或出罪的功能。
另外,該模型將故意或過失(即罪過)作為其構成要素,因此,該模型中的主觀要件同樣具有入罪或出罪的功能。但是,該模型也存在欠缺,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正當行為往往符合該模型的各個要件,但是,正當行為是無社會危害性的,若依該模型來判斷,正當行為也是符合犯罪構成的,可見,對正當行為沒有出罪功能是這一模型的重大欠缺。
(三)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功能及問題
完整犯罪構成模型是在分則聯(lián)總則明確構成模型的基礎增加了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一定社會危害性”模塊要件而形成。該模型包括分則構成模塊要件、總則明確構成模塊要件(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罪過),以及總則彈性要件“一定社會危害性”(又可分犯罪客體和綜合社會危害性)。如果將其模塊要件細分,這一模型包括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客體和綜合社會危害性。這一模型是犯罪三大構成模塊具體化后所有的構成要件的組合,是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模型,它體現(xiàn)了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密不可分的關系。這一犯罪構成模型具有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功能,具有從主體責任年齡、責任能力方面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功能,還具有從罪過方面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功能,由于一定社會危害性是其構成要件之一,因此,它還可以從宏觀上、從整體上區(qū)分罪與非罪,即可區(qū)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也可區(qū)分犯罪行為與合法行為。
應當說,我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客觀存在的犯罪構成模型應包括“一定社會危害性”要件,在理論上講,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具有相當?shù)目茖W性,但是,該模型中的“一定社會危害性”要件具有相當?shù)膹椥裕纫C合該罪的客觀要件、主觀要件、主體、客體考察社會危害性,也要綜合其他因素考察社會危害性。這樣的犯罪構成模型是否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呢?這是值得令人深思的重大問題。
(四)四要件模型(傳統(tǒng)犯罪構成模型)的功能及不足
傳統(tǒng)犯罪構成模型與前述三個犯罪構成模型在思維方式上存在一定區(qū)別,該模型直接由具體構成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構成。該模型的“犯罪客觀要件”近似于犯罪三個構成模塊中的“分則構成模塊”,“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近似于犯罪三大構成模塊中的“總則明確構成模塊”,其“犯罪客體”近似于犯罪三大構成模塊中的“一定社會危害性模塊”里的“犯罪客體”。但未完全包括“綜合社會危害性”。因此,傳統(tǒng)犯罪構成模型既具有區(qū)分此罪和彼罪功能,也具有從主體責任年齡、責任能力方面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功能,還具有從罪過方面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功能,此外,其“犯罪客體”還具有從一定角度判斷社會危害性的功能,但是,該模型的“犯罪客體”在考察社會危害性時未考察“犯罪客觀要件、主觀要件、主體、客體”以外的其他因素,因此,該模型未能從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有無方面準確地將罪與非罪區(qū)別開來。
應該指出,該模型還有一個缺陷是,它不能象完整犯罪構成模型那樣按模塊層次分明地區(qū)分此罪和彼罪以及區(qū)分罪與非罪。
(五)“二要件模型”、“三要件模型”和“五要件模型”的功能與欠缺
“二要件模型”是由犯罪客觀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組合而成的犯罪構成模型。這種模型的功能和欠缺近似于“分則構成模型”,它一般具有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功能,此外,該模型將故意或過失(即罪過)作為其構成要件,因此,該模型中的主觀要件同樣具有入罪或出罪的功能,例如,如果行為時行為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即具有出罪的功能。其缺陷與“分則構成模型”一樣,不能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同時,由于該模型沒有犯罪主體要件,因此,它的另一個缺陷是,它不能從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角度對行為出罪或入罪。
“三要件模型”的第一種模型是由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三個要件組合而成的犯罪構成模型,該模型近似于“分則聯(lián)總則的明確構成模型”,兩者的功能和欠缺是一致的。“三要件模型”的第二種模型是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組成的模型。該模型也近似“分則構成模型”,它一般也具有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功能,但是,由于該模型沒有犯罪主體,因此,它與“二要件模型”一樣具有缺陷,即不能從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角度對行為出罪或入罪。其另一個缺陷是,由于該模型的“犯罪客體”所體現(xiàn)的社會危害性并未完全包括“三模塊說”的“一定社會危性模塊”,因此,該模型與“四要件說”一樣,未能將罪與非罪準確地區(qū)分開來。
“五要件模型”是由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客體和綜合社會危害性五要件組成的犯罪構成模型。這五要件實際上是“完整犯罪構成模型”三大構成模塊的下一層次的五個必要具體要件,可以說,“五要件模型”和“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構成范圍是一致的。因此,“五要件模型”與“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具有同樣的功能和欠缺。相比較而言,“完整犯罪構成模型”比“五要件模型”多一個優(yōu)點:它的構成層次更加分明,可以使立法者更好地判斷某一罪種的構成模型是優(yōu)抑或是劣,它還可以使司法者更好地把握定罪的脈絡。
四、科學犯罪構成模型的判斷標準和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推崇
從客觀現(xiàn)實看,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科學犯罪構成模型應是完整犯罪構成模型,這一模型是以《刑法》第13條規(guī)定的犯罪概念所界定的范圍為基礎,并由分則和總則的構成要件復合而成,從宏觀上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概念的范圍和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范圍是一致的。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將“一定社會危害性”作為其中的一個構成要件,這樣的犯罪構成模型是否科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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