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錦雄 ]——(2009-3-9) / 已閱27435次
若要回答這一問題,就要了解科學犯罪構成模型的判斷標準。筆者認為,從立法科學性的角度看,科學的犯罪構成模型的判斷標準有以下幾個:
(1)犯罪構成模型應具有明確性。司法人員可以根據犯罪構成模型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同時,犯罪構成模型明確了司法人員的適用權限,可以防止司法專橫,保障人權。這里所說的“明確性”是指相對的明確性,它應有一定的彈性,以便司法人員在時勢變化情況下能公正、公平地處理刑事案件,實現刑法的正義。
(2)犯罪構成模型應能清晰地區分《刑法》分則中的此罪與彼罪。各罪種之所以有區別,是因為各自的犯罪構成模型是不同的,因此,從個罪來說,其犯罪構成模型應能清晰地與其他個罪區分開來。
(3)犯罪構成模型應能將犯罪這類現象和非犯罪現象區分開來。首先,犯罪構成模型應能將犯罪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行為)區分開來,也就是說,犯罪構成模型和一般違法行為構成模型應有區別。其次,犯罪構成模型應能將犯罪行為與合法的、無社會危害性行為(如正當防衛)區別開來。
一種犯罪構成模型應同時符合上述三標準才可稱得上是科學的犯罪構成模型。
在前述七種犯罪構成模型里,分則構成模型、分則聯總則的明確構成模型、“二要件模型”、“三要件模型”和傳統的“四要件模型”均未能同時符合前述三個標準。就分則構成模型和分則聯總則的明確構成模型而言,它們具有明確性、能清晰地區分分則中的此罪和彼罪,但是,這兩種模型未能將犯罪這類現象和非犯罪現象區分開來,換言之,它們僅符合科學犯罪構成模型的第一、二個標準,不具備第三個標準,因此,它們均不是科學的犯罪構成模型。對于“二要件模型”和“三要件模型”而言,它們也具有相對明確性,基本能區分此罪與彼罪,但是,它們同樣未具備前述第三個標準,未能將犯罪現象和非犯罪現象區分開,因此,它們也不是科學犯罪構成模型。對于“四要件模型”(傳統犯罪構成模型)來說,它將“犯罪客體”作為其模型的構成要件,“犯罪客體”這一隱性要件具有一定明確性,也可反映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它不能反映該罪的綜合社會危害性,不能全面、準確地將該罪與非犯罪行為區別開來,因此,該犯罪構成模型也僅符合科學犯罪構成模型的第一、二個標準,而不符合第三個標準。
相比之下,筆者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已具備前述三標準,它應屬于較科學的犯罪構成模型。理由如下:
首先,它具有相對明確性。我國《刑法》規定的各罪種的犯罪構成模型具有相對明確性,首先,其分則構成(罪狀部分)較明確,其次,其總則的明確要件(如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罪過內容)是比較明確的,最后,其總則彈性要件“一定社會危害性”里的“犯罪客體”也有一定的明確的。在入罪方面,行為人至少具備前面幾方面內容才可將其行為入罪,它在相當嚴格的范圍內限制了司法人員適用刑法的權力,能防止司法專橫。當行為的綜合社會危害性達到犯罪程度時,司法人員即可將其定罪,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由于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將“一定社會危害性”作為其一個構成要件,因此,這一犯罪構成模型又具有出罪功能,當行為具備分則構成和總則明確構成要件時,如果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就不能將其以犯罪論處,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醫生的正當手術行為等。總之,在完整犯罪構成模型里,其分則構成、總則明確構成要件和犯罪客體三大主要部分是較明確的,其“綜合社會危害性”是不明確的。若將其明確部分和不明確部分綜合起來評估,筆者認為,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具有相對明確性。
其次,完整犯罪構成模型能清晰地區分此罪與彼罪。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包含有分則構成,分則構成具有明確性,各罪種的分則構成是不同的,通過將此罪的分則構成與彼罪的分則構成進行比較,我們可以清晰地將此罪與彼罪區分開來。
最后,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可以將犯罪這類現象與非犯罪現象區別開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一個構成要件,“社會危害性”要件可以將犯罪這類現象和非犯罪現象區別開來。“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大小可以將犯罪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如果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達到犯罪時,應將其歸類于犯罪,反之,如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該行為又違反了其他法律法規,就應將其歸類到一般違法行為。危害性的有無可將犯罪行為與合法的、無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區分開來。如果一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應將其歸類到犯罪,這是刑法正義之要求,例如,正當防衛等正當化行為就不能歸類于犯罪。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規定的完整犯罪構成模型是具有科學性的。
各罪種的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共同具體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客體和綜合社會危害性五個要件。與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所說的犯罪構成相比,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多了“綜合社會危害性”要件,雖然“綜合社會危害性”要件彈性較大,但是,這一要件是必不可少的,否則,犯罪構成模型與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等一般違法行為模型將沒有了區別。完整犯罪構成模型里包含有“綜合社會危害性”的彈性要件,這是否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呢?筆者認為,罪刑法定原則是一種法治原則,這是必須貫徹執行的,但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是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而不是絕對的罪刑法是原則。從立法上看,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時,既要考慮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又要防止司法專橫,保障人權,立法者要兼顧國家、社會、犯罪人、人民等主體的利益,要考慮各種刑法原則、制度和其他規定的協調。完整犯罪構成模型涉及分則和總則的規定,涉及到與定罪有關各種內容,應該說,完整犯罪構成模型是兼顧各方面后具有較大包容性的犯罪構成模型,它是一個經過平衡和妥協后的協調模型。如果將“綜合社會危害性”要件從完整犯罪構成模型中剔除,該模型就無法將犯罪這種現象與非犯罪現象區分開來,例如,它將無法解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正當化行為現象,這樣的模型必然是跛腳的、不科學的。
為了克服完整犯罪構成模型中“一定社會危害性”的不確定性問題,我們可否在每個罪種的“分則構成”里明確規定“一定社會危害性”要件的內容呢?這是一個巨大的難題。對于任何一個罪種來說,在一般情況下,符合“分則構成”規定的行為原則上構成犯罪,但是,社會現象紛繁復雜,社會是在變化的,在許多意想不到的條件下,一些符合“分則構成”的行為并不一定具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不一定達到犯罪程度,例如,以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等方式進行的正當防衛行為,其符合“分則構成”但并不構成犯罪,此外,許多正當化行為也屬于這種情況,因此,在“分則構成”里完全規定“一定社會危害性”要件的內容是很難做到的,即使可以將其規定到“分則構成”,也不宜如此規定,因為其最終制定出的刑法典將是異常龐大的。
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包括兩大部分內容:一是罪質。罪質部分包括以下共同構成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二是罪量。罪量部分主要是指綜合社會危害性。其罪質具有明確性、罪量具有不明確性,但是,完整犯罪構成模型是罪質和罪量的復合體,它具有相對的明確性,由于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是相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可以認為,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明確性原則。
“一定社會危害性”要件具有較大的彈性,但是,“社會危害性”的有無或大小是可以大致判斷清楚的。一般而言,“社會危害性”的有無或大小可以根據法律法規、道德、公序良俗、社會形勢等因素,根據行為客觀要件、主觀要件、主體、客體等事實要素,以社會上大多數人的一般社會觀念來判斷,先前已有判例也是判斷的參照物。
“五要件模型”是直接以完整犯罪構成模型中的五個具體要件為內容而形成的犯罪構成模型,該模型與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范圍是一致的,該模型直接以五個具體要件為構成要素,而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直接以三大構成模塊為構成要素,三大構成模塊的下一層次構成要素才是五個具體要件。“五要件模型”的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的組合具有一定的明確性,能區分此罪與彼罪,其“綜合社會危害性”則可將犯罪這類現象與非犯罪現象區分開來,可見,該模型與完整犯罪構成模型一樣具有科學性,但是,這一模型未能將總則和分則規定的情況區分清楚,無層次之分,而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層次分明,清楚地表現刑法總則和分則的各自規定,可見,完整犯罪構成模型與“五要件模型”相比更具科學性,因此,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在前述七種犯罪構成完整里,是最為科學的。這一模型也正是我們所追尋的科學犯罪構成模型。
五、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司法運用
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理論是在對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進行重新解讀后而提出的理論,重新解讀后的犯罪三個基本特征,又可作為三大構成模塊要件看待,這樣,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由三大塊組成:
(一)分則構成模塊。
(二)總則明確構成模塊。
(三)一定社會危害性模塊(即總則彈性構成模塊)。
在司法實踐中當我們運用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一般可采取以下三步驟:
(1)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分則構成模塊”;
(2)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總則明確構成模塊”;
(3)判斷其是否符合“一定社會危害性模塊”。
這三步驟按順序判斷,只要行為不符合該步驟中的一個模塊,行為就不符合完整犯罪構成模型而不構成犯罪,因此,后面的步驟也就沒有必要繼續判斷了。當一行為完全符合完整犯罪構成模型三大模塊時,該行為即構成犯罪。
上述三步驟的順序是在一般情況下采取的,但是,如果第二步驟的構成模塊(即責任年齡、責任能力和罪過)或第三步驟的構成模塊(社會危害性)相當明顯地表明行為不符合完整犯罪構成模型,也可將第二或第三步驟變為第一步驟。
前述定罪過程是按模塊判斷法來判斷行為是否符合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我們可以將此定罪模式稱為“模塊定罪模式”。“五要件模型”在構成范圍上和完整犯罪構成模型是一致的,因此,該模型也同樣具有高度的科學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也可以運用“五要件模型”定罪,這種定罪模式即“具體要件定罪模式”。具體而言,“具體要件定罪模式”是指在判斷某行為是否符合某種犯罪時,將該行為與該種犯罪的犯罪構成模型中的五個具體要件進行比對,以斷定其是否構成該罪的定罪模式。如果該行為完全符合該模型的五個具體要件,該行為即構成該罪;反之,該行為缺少其中一要件,該行為不構成該罪或不構成犯罪。
“模塊定罪模式”和“具體要件定罪模式”是兩種定罪過程模式,其方法不一樣,但是,兩者的結果是一樣的,是殊途同歸。因此,司法人員在定罪時可以任選其中一種定罪模型。相比而言,在一般情況下,“模塊定罪模式”的判斷層次更為分明,它應成為定罪的最佳模式。
德、日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的犯罪成立要件(相當我國犯罪構成)包括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要件。這三要件之間具有遞進關系,形成獨特的定罪模式。構成要件該當性具有推定功能,只要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分則構成要件),原則上可推定構成犯罪,除非存在阻卻事由;如果沒有阻卻事由,原則上推定具有違法性;存在違法性,原則上可推定行為人有責任,除非行為人無責任能力、無故意或過失或無期待可能性⒃。德日犯罪成立理論是一種較成熟的犯罪構成理論,經過長期司法實踐的檢驗證明,它具有一定的科學性,正因如此,我國有的刑法學者在批判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時,提出應全盤否定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并完全采納德日的犯罪成立理論。
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三大組成部分與德、日的犯罪成立模型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近似一一對立關系,具體為:
(1)前者的“分則構成模塊”與后者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基本一致的。
(2)前者的“總則明確構成模塊”與后者的“有責性”近似。
(3)前者的一定社會危害性模塊與后者的“違法性”近似。德、日犯罪成立理論中所說的阻卻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論等內容在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理論里,可放在“社會危害性”要件(即總則彈性構成要件)中予以解釋。
由于完整犯罪構成模型與德、日犯罪成立模型如此近似,因此, 兩者在司法運用上具有非常近似之處。但是,完整犯罪構成模型的三大組成模塊之間的關系與德日犯罪成立三要件之間的關系是不一樣的,前者三大組成模塊之間不宜認為具有推定功能。
由于完整犯罪構成模型與德、日的犯罪成立模型如此相似,為何我國不能直接移植德、日的犯罪成立模型,而應采用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呢?筆者認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犯罪構成模型應是法定的,它是認定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德、日的犯罪成立模型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大要件構成。其中,其構成要件該當性要件是法定的,但是,在其違法性要件里,既蘊含有法定的違法性阻卻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也蘊含有超法規的違法性阻卻事由(如,自救行為、義務沖突);在其有責性要件里,也蘊含有法定的有責性因素(如,法定責任能力),也蘊含有超法規的有責性因素(如,期待可能性)⒄。由于德、日的犯罪成立模型可由超法規因素構成,因此,該模型是一個理論的犯罪成立模型,而不是一個法定的犯罪成立模型。德、日的犯罪成立模型中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具有遞進的推定關系,違法性要件和有責性要件是可以推定出來的,而三者的推定關系在法律上并沒有規定,而是一種理論上的邏輯推理。這進一步說明,由構成要件該當性要件、違法性要件和有責性要件組成的德、日的犯罪成立模型并不是一個法定的犯罪成立模型,而是一個理論上的犯罪成立模型。若司法人員以這一理論上的犯罪成立模型作為定罪的規格和標準,并以超法規事由讓被告人入罪或出罪,就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可見,德、日的犯罪成立模型還是不夠科學的模型。對于完整犯罪構成模型而言,其“分則構成模塊”、“總則明確構成模塊”和“一定社會危害性模塊”均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它是法定的犯罪構成模型。若我們以這一模型作為定罪的規格和標準,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由于完整犯罪構成模型既符合科學的犯罪構成模型的三個標準,又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相比較而言,完整犯罪構成模型優于德、日的犯罪成立模型。既然如此,我們所追尋的科學犯罪構成模型就應該是完整犯罪構成模型。
注釋:
(1)馮亞東、胡東飛:《犯罪構成模型論》,《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第72-73頁。
(2)白雪峰:《犯罪客體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延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4期,第82-83頁。
(3)胡學相:《要件挑選原則與犯罪主體》,《政治與法律》1988年第4期,第17-20頁。
(4)楊興培:《犯罪構成的反思與重構》(上),《政法論壇》1999年第1期,第47-54頁。
(5)陳興良主編:《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2005年3月第1版,第48-52頁。
(6)馮亞東、胡東飛:《犯罪構成模型論》,《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第72-81頁。
(7)吳家麟主編:《法律邏輯學》,群眾出版社出版,1983年5月第1版,第70頁。
(8)《新華字典》,商務印書館出版,2004年1月第10版,第4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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