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華 ]——(2009-3-24) / 已閱44761次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及未來的《藥品安全法》中實行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適當分散地企業責任,使企業能在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后,吸取教訓,重振旗鼓,實現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共存與雙贏。否則企業破產后,哪有錢賠償?最后還不是政府買單!強制保險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托而建立的一種保險關系,目的在于利用保險聚集公眾力量,將個人難以承擔的賠償數額分散開,以減輕被保險人的損害程度。產品責任保險,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險種。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使缺陷食品、藥品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食品、藥品生產安全,強制經營者向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在發生產品責任(致害事故)時,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的制度。 國家除了強制經營者投保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外,還可以設立食品、藥品事故社會救助基金。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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