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向前 ]——(2009-4-2) / 已閱25465次
五、韓政府對“死刑存廢”持慎重的保留態度
死刑制度因其剝奪他人生命的非法性而應予廢除,還是因基于其維護社會秩序功能以懲罰暴力犯罪而應予保留?死刑制度是否具有扼制犯罪的效用?對犯罪者人權保護及受害者人權又能從何得到保護?針對暴力犯罪刑罰,其理論基礎是罪罰等價的報應論還是教化論?是優先考慮社會正義,還是優先關注人的尊嚴?韓國內社會及學界關于死刑存廢爭論一直不斷。
韓國司法判例實踐對保留死刑制度持肯定態度。“死刑存廢”與否問題將根據國家發展及國民道德感情等因素從立法層面進行考慮,刑法等法律規定死刑這種刑罰方法是基于死刑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功能而作為國家刑事政策規定的。從本質上說死刑并未違反憲法規定,從目前來看廢除死刑為時尚早。韓憲法裁判所及韓大法院對死刑制度持肯定態度。
韓國法務部有關負責人稱2004年柳永哲事件和2006年鄭南奎事件時,提議恢復死刑的輿論勢頭很強,但仍未能阻止停止執行死刑的趨勢。由于圍繞死刑制度的存廢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恐怕不能因為姜浩淳事件而恢復執行死刑。
韓大法官候任人選申鎔哲(音譯)2009年2月9日就有關死刑存廢問題表示,其個人認為考慮到人類尊嚴及錯判的可能性,死刑制度都有必要用終身刑來代替。申候補在國會大法官人事聽證會前提交的書面答辯中稱因為反人類倫理的犯罪的存在,考慮到國民感情,在考慮死刑存廢問題時應慎重做出決定。
(整理翻譯于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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