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澤偉 ]——(2009-4-17) / 已閱20084次
結語
無論是會計界,還是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應當對利害關系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觀點都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注冊會計師因何種法理為由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即利害關系人以何種請求權向注冊會計師主張權利。由于觀察視角的不同、研究路徑的不同,出現不同的學說。但大致都分為兩類一類是違約責任之路徑,一是侵權責任之路徑。通過以上本文之探析,注冊會計師從事鑒證業務導致利害關系人損失與其它侵權行為并無太大區別,只是在因果關系、原告舉證等方面存在特殊情況罷了。因此,作者認為侵權之法理更為符合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導致利害關系人損失的特征,且責任劃分、舉證責任等都是司法實踐要解決的問題,并不影響侵權性質的定性。同時,在現有的侵權行為法理論下,能夠通過制度安排解決上述問題,沒有必要通過理論創新并選擇第三種責任來界定其責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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