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9-5-14) / 已閱21451次
2、一個牧人讓他的家畜到另外某人的土地上去吃草,引起鄰里糾紛
——侵權行為
3、一個蜂農捉了另一個蜂農的蜜蜂,其手法是發出格格的響聲以取悅與吸引蜜蜂并因此而據之為己有,引起鄰里糾紛
——侵權行為
4、一個林農在種樹時沒有在這些樹和他鄰居的土地之間留出適當的空隙,引起糾紛
——相鄰關系
5、一個農夫截斷他人的地表水泉,將水供給他自己的土地,引起糾紛
——相鄰關系
6、一個農夫經過房屋、廟宇和陵墓鋪設水道引水,造成破壞,引起糾紛
——地役權糾紛
7、在某些天然干燥缺水的地區,土地所有人向地下挖到粘土層仍未打到水,只得向鄰居那里要求取得足夠的飲用水以供給他家的每一個成員,遭到拒絕后引發糾紛
——地役權糾紛
8、地勢高處的農夫阻斷雨水往下流,損害臨近地勢低的鄰居,引發糾紛
——相鄰關系
9、農夫通過他喜愛的一條道路吧他自己的谷物帶回家,而一條道路上的鄰居認為這樣會踩壞他的莊稼,引發糾紛
——地役權糾紛
九、支持法治、反對人治
蘇格拉底認為“美德即知識”,因此統治者應該是有知識的治國之才。他把統治者比作老練的航海專家,而被統治的人民則相當于船的所有者及船上的一切其他人,他們都要服從于這個有知識的行家。他視帝王之術為最尊貴的才能,最高貴的才藝。其人治的一面展露的淋漓盡致,但他也重視法律,認為僭主政體不依法而依統治者的意志。他還指示人們前往“只需服從法律的城邦”去。為了捍衛雅典城邦法律的尊嚴,履行其認為應該履行的服從法律的義務,他寧愿接受不公的死刑判決也不越獄偷生。從這一點看,蘇氏的法治重于人治。作為蘇氏學生的柏拉圖,他受埃及等級制及好友“明君”阿啟泰、狄翁的影響,在早期作品《理想國》中勾勒了一個由“哲學王”統治的理想社會,并表示出對法律的不信任,認為“不停的制定和修改法律--來杜絕商業及其他方面的弊端”,無異于“在砍九頭蛇的腦袋”。“在哲學家成為城邦的統治者之前,無論城邦還是公民個人都不能終止邪惡,我們用理論想象出來的制度也不能實現......”(見柏拉圖著《理想國》,郭斌和 張竹明譯 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143、255頁)到了晚年,由于現實經歷的打擊(主要是身陷囹圄和好友狄翁被害),其思想自《政治家》落筆時就從人治轉向法治。到《法律篇》時,他開始認識到“人們必須為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循他們,否則他們會無異于最野蠻的野獸”。但他仍覺得好的獨裁者與出色的立法者相結合是最完美的,“法律和規則”只能作為“知識”的“第二種替代物” (見柏拉圖著《法律篇》,張智仁 何勤華譯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09頁)。人治在柏氏心目中還是重于法治的。可他的得意門生卻不贊同這種思想。亞里士多德從柏氏的法治理論入手,將其第二套治國方案加以吸收,提出了法律主治的思想。在《尼可馬科倫理學》中,他提出“我們許可的不是人的統治,而是法律的統治”。在《政治學》中他進一步主張“法治應當優于人治”。他對這一命題加以論證后,又對法治的雙重意義加以詮釋:“對已成立的法律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但亞氏在承認“法律是優良的統治者”的同時,并沒抹殺人們尤其是政治家的智慧,認為“如果既是賢良政治,那就不會亂法” (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中譯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68-171、199、271頁)。他覺得有才德的人執政并由人民監督其依法治理的政體是最理想的。在這一點上,他與柏氏存在相通之處。
十、主張逐漸淡化神學、深入法學研究.
在該書第399頁中,柏拉圖經過多方論證,得出一個結論:“在現代世界中,拉達曼提斯使用的審判技術,恐怕已經不合適了吧。既然人們對神的一般社會觀念已經發生了變化,那么,法律也不得不作出相應的變革。”法國近代法學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10月版)第317頁引用了這段話。陳海光在《證據學》(樊崇義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7頁也提出,由柏拉圖首創的知識界盛行的懷疑論,導致“神明裁判”制度在12世紀末開始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以上為我的一些不成熟看法,歡迎大家指正!
【作者簡介】
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
轉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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