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世強 ]——(2009-5-20) / 已閱416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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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并沒有對國企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問題作出特別規定,“經濟補償金”與“一次性安置費”混用、誤用的情況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為此,筆者認為,應取消一次性安置費的規定,把國企職工的安置費問題統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統一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制度的規定。
結 語
盡管我國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對《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但由于立法水平和立法技術的有限性,在關于經濟補償金的立法規定中存在著諸多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經濟補償金這一法律制度是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特色制度,對于分擔勞動者的失業風險,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必須在正確認識經濟補償金性質的基礎上,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在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到用人單位的利益,力爭做到勞資雙方達到共贏的局面,使我國的經濟補償金制度趨于完善。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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