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占榮 ]——(2002-5-31) / 已閱38584次
論民族經濟法學經濟分析方法的必然性
李占榮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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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認為,作為以民族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交叉學科,民族經濟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經濟分析的方法。從歷史必然性和邏輯一致性兩方面來看,經濟分析是必要的。從民族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性、民族經濟法公平的世界觀和經濟的世界觀的統一性、民族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稀缺性三方面看,經濟分析具有可能性。經濟分析的具體方法是成本效益分析法和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關鍵詞:民族經濟法 經濟分析 研究方法 必要性 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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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法學是以民族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交叉學科。它具有二重學科屬性,一方面,它屬于民族學的范疇,進一步講,它是民族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屬于法學的范疇,是從屬于經濟法學的一個學科分支。從學科淵源上看,它是民族學、法學和經濟學三門學科歷史發展的結果,是三者的綜合與分化。同時,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民族經濟法學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經濟分析的方法。
一、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學科水平的標志。巴甫洛夫認為,科學是隨著研究法所獲得的成就而前進的,研究法每前進一步,我們就更提高一步,隨之在我們面前也就開拓了一個充滿某種新鮮事物的更遼闊的遠景①。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經濟法的研究可能會招致兩方面的詰難:一是認為這種“不倫不類”會混淆學科之間的界限,甚至會造成某種“領地”的混亂。我以為,經濟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雖來自經濟學,但是,它能夠較好地將法學的實證方法和規范分析方法連接起來,從而達到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何況,學科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給學術領域劃分界限的任何企圖,都是注定要失敗的……有些東西對我們來說似乎是我們小社區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塊格格不入的飛地,而明日它也許會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與我們分離,企圖劃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種詰難也許來自那些崇尚正義價值的法學家。他們認為經濟分析方法的應用將導致對法的正義價值的削弱。筆者認為將正義與效率對立起來的觀念是不可取的。事實上,任何法都包含著正義和效率,只不過這種正義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經濟分析方法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 歷史必然性。把法作為一種經濟現象來分析,解析法律現象的社會經濟根源,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鳩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羅馬民族興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現象的經濟邏輯:“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 ”①。德國著名法學家歷史法學派代表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創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的體現。他認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在人類歷史的早期階段,法律就已經具有了某個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們不過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的某個民族所獨有的才能和取向,它們只是特定屬性的表象。②歷史法學派代表英國的梅因教授運用歷史的、對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發展史。他對雅利安的民族的各個不同支系,尤其是羅馬人、英國人、愛爾蘭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較為系統地分析了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諸多經濟因子:財產、契約、遺囑,并提出了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范疇:所有權、債、和繼承權,從而形成了一系列貫穿著這些特定民族的帶有普遍意義的經濟法律范疇:財產—— 所有權,契約——債,遺囑——繼承權③。功利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邊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經濟分析的最早萌芽。邊沁認為:人類的規律就是“避苦求樂”,正是它支配著人的行為,是人生的目的。無論是從人性還是從自然出發來看,減輕痛苦并增加快樂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優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權利的(正義的④)。在他看來,增進人類幸福的辦法,應從立法開始。在論述法律的經濟邏輯時,邊沁認為,財產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產生以前是沒有財產的,而一旦消滅了法律,財產也不會存在⑤。邊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學者所繼承。
以上法學家對法律這一現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為對象。孟德斯鳩重點研究了羅馬民族的興衰,薩維尼的重點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則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個支系,邊沁則以英吉利、法蘭西、意大利及俄羅斯民族為嚆矢。他們研究的共同點在于: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研究特定民族主體法律的經濟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們的研究結論如何,都是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的歷史開創者。
真正開創民族經濟法律經濟分析先河的是亞當.斯密和馬克思。亞當.斯密首次將經濟分析的方法應用于法律領域,以此來研究自然法學的經濟理性。馬克思創立的歷史唯物論和政治經濟學不僅分析了法律這一上層建筑的經濟基礎,而且以資本主義為例,剖析了其經濟基礎的全貌并將古典經濟分析所遺漏的相關法律因素如產權⑥、制度、國家和意識形態統統包括進去,進而指出了資本主義國家形式的本質在于便于資產階級攫取最高額利潤,三權分立的本質在于
便于各種資本家分享平均資本收益,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是資本階級私有財產權的體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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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7頁。
參見[美] 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頁。
參見[英]梅因著,沈景一譯:《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6—9章中有關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筆者注:法律上的權利是該法所持的正義的體現,當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對的。
參見張宏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頁。
在《資本論》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譯為“財產權”。
結論。亞當.斯密和馬克思與孟德斯鳩、薩維尼、梅因、邊沁等人一樣,考察的是歐洲國家和民族的經濟法律制度,他們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礎上,提出和論證了自己的理論,使得每一種理論都在前人理論的基礎上更進一步,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美國興起了制度經濟學派,他們對本國民族經濟法律的分析更趨于系統化。其代表人物凡勃倫創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經濟學體系,重點強調對古典經濟學重市場輕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進過程為基本內容的經濟理論。主張從制度上修正資本主義的經濟法律結構。該學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爾還強調從法律制度發展的角度論述特定國家和民族法律經濟發展的關系,并進一步強調法律對經濟的作用。上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隨著跨國公司的涌現以及全世界的企業兼并浪潮,各國為發展本國本民族經濟大量立法, 1973年,美國波斯納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經濟分析》①一書,將經濟分析的視角由經濟領域擴大到非經濟領域,完成了經濟學對法學的全面滲透。就像經濟是法學的基本范疇一樣,法律已經成為經濟學的一個基本范疇,同樣,法律、民族、經濟是民族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各學科的相互滲透與接納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鑒反映了民族國家政治、經濟、法律的復雜關系以及邊緣學科產生的必要性,民族經濟法學正是克服學術界“占山為王”現象的基本學術力量。
誠然,由于歷史與文化的差異,中西方學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盡相同。尤其在考證源流時,這種差異往往成為障礙。然而,正是這種差異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與“彼民族”的共性體現出應有的學術價值,使得理論的借鑒、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點、方向和歸宿。事實上,從十九世紀中葉開始,隨著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綿延了數千年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最終解體,中國的法制也由此開始了極其艱難的近現代化進程。中國法學研究作為中國法制的有機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內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鑒。因此,把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國民族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歷史必然性。
(二)邏輯一致性。這里所講的邏輯一致性是指民族、經濟與法律三者之間的內在統一性。這種統一性表現在兩個層次上。
1、民族是一個社會歷史范疇,它總是處于一定的經濟形式之中。孟德斯鳩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書札》、《羅馬興衰原因論》和《法的精神》中,應用了許多民族學的材料。他認為一切社會現象的產生都有它的客觀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間的一切現象,雖說千差萬別,十分別致,但全是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產物,全有規律可循②。這種把民族現象歸為一種自然與歷史過程的觀點,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會歷史屬性。馬克思、恩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英國工人的狀況》《論波蘭》及《共產黨宣言》中,系統闡述了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他們論證了資產階級民族是工業發達基礎上,打破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狀態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途徑:“人對人的剝削一消滅,民族對民族的剝削就會隨之消滅。民族內部的階級對立—消失,民族之間的敵對關系就會隨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各民族之間的
相互關系取決于每一個民族的生產力、分工和內部交往的發展程度”④,這種關系就是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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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書中譯本已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參見《民族學理論與方法》,宋蜀華﹑白振聲主編。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8版。第10頁。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上)《共產黨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頁。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上)《馬克思和恩格斯費爾巴哈唯物主義觀點和唯心主義觀點的對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頁。
在其《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會經濟結構。之后,馬克思創立了其歷史唯物主義基本理論,并把社會形態研究與民族共同體的歷史演進密切聯系,甚至認為“無產階級首先必須取得政治統治,上升為民族的階級,把自身組織成為民族,所以它本身暫時還是民族的……”①。隨著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進一步發展,當代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認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雖然千差萬別,但各民族的發展都是沿著人類歷史發展的共同規律進行的,都是由低級向高級,從一個階段向另一個階段前進的;同時,每一個民族在一定時期內,不管這個民族認識與否,客觀上都處于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即屬于一定的經濟形態之中的 ②。
2、 民族經濟與民族法律具有邏輯一致性。
如前所述,馬克思的歷史唯物論把社會形態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體的歷史演進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一般關系的原理。據此,我認為,任何民族的生產方式以及該民族所 處的國家中的生產方式都制約著有關該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經濟關系產生相關的法權關系,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記載了該經濟關系的要求,并與該民族的生產關系相適應,以該民族的經濟發展為基礎,并對該經濟關系有反作用。由于馬克思是從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和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兩個方面來論證經濟與法的關系原理,于是,在理論界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產生了重經濟建設輕法制建設的不平衡傾向。建國以來,先是“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掛帥忽視了經濟建設,帶來了新中國經濟發展長期滯緩之后果,后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但輕視法制建設,使得經濟建設受到影響。為了克服這種不平衡性 ,理論界做了深刻的反思與探索。有學者指出,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是一種矛盾的運動,相互決定的關系。不同的是,經濟基礎的決定作用具有階段性,而上層建筑的決定作用體現于各個階段之中。這種關系也近似體現了經濟與法的關系③。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認為,法律既不是消極被動地反映經濟關系,也不是僅從經濟關系的外部對經濟運行產生作用,它是經濟發展的內在要素,對經濟運行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顯然,我們傳統理論認為的“經濟決定法律”在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看來截然相反,如果從對立統一的辯證法看,既重視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也重視法律對經濟的決定作用,“拋開階級屬性和意識形態的偏見,它說明了思想史上對法與經濟關系的認識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內部、由個別到一般的理論深化過程,這符合認識論的邏輯規律。”④這也是我們提出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邏輯一致性的基本理論依據,這種邏輯一致性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⑴、根據馬克思主義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關系的原理,民族經濟法律的經濟分析具有邏輯實質性。由于物質生產方式對生產關系(法權關系)極其附屬的法律上層建筑具有決定作用,所以,每一時代每個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須與同時代本民族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相一致。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經濟法律規范不但在單行的民族經濟法規中存在,而且也體現在刑法、民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基本經濟法律甚至憲法當中。憲法明確規定保護、鼓勵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民族區域自治法從第25條至底35條都
是關于發展民族經濟的法律規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應規定。在全社會倡導“西部大開發”,發展民族地區經濟的今天,必須將各種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和經濟規律演變為法律邏輯,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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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上)《共產黨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頁。
參見宋蜀華﹑白振聲主編《民族學理論與方法》。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8版,第87頁
胡泰來《經濟與法之學——經濟法學科內涵另釋》載《政法論叢》1999年第5期第22頁。
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頁。
族經濟法治貫穿于民族經濟發展的全過程并與民族經濟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實踐環節相適應。在我國這樣一個多民族長期受封建專制影響、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導”的國度,強調民族經濟法與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國情相一致、與建立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相一致、與國家的民族經濟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義,這也是我國當前物質生產方式制約性的必然要求。
⑵、從新制度經濟學“法律決定論”的角度看, 民族經濟法的經濟分析具有邏輯的應然性。這種應然性是指,民族經濟法的不同層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為應當在符合《立法法》的實體 規定和程序規定的前提下,只能從同時代本民族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主題中領悟立法的價值取向,確定法律制度的內容和結構。這些法律規范作為本民族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變量,直接影響著本民族社會經濟運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這就提出了一個民族經濟法“應該是什么”的問題。在基本理論層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學、經濟學和法學的復合型學者對當前民族經濟法的實然性進行徹底的反思與修正,使得民族經濟法獲得“先入為主”的地位,為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保駕護航。當前,國內已有學者提出西部大開發應當以法律為主導的觀點,在我國這樣一個民商法和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很不發達的國家,解析法律的經濟邏輯對法律學科建設本身來講意義也非同尋常,更不用說法律對經濟運動過程和結果的決定性作用。在經濟全球化和民族經濟日趨國際化的今天,西方發達國家基本上認可了法律作為經濟的內生變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視。早在1981年,美國就通過了12291號總統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規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標準①。顯然,民族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資源,其經濟邏輯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如何處理國家與民族地區以及民族地區之間、民族地區與非民族地區之間的經濟關系,實際上是一個權利義務的選擇和效益化設計問題。立法者只有正確地評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設計權利義務關系,建立預防沖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機制,才能保證民族經濟法的實現。
由是觀之,“經濟決定論”反映了它是對民族經濟法律經驗分析基礎上形成的,解決了民族經濟法實然性的問題。而“法律決定論”則反映出它是對經濟價值分析基礎上形成的,解決了應然性的問題。二者的結合與相互平衡將標榜一種中立的價值觀,使民族經濟法的經濟分析能夠對實際的法律運作和經濟發展提供可選擇的優化方案,從而印證了從具體到抽象和從抽象到具體兩種路徑相結合的研究方法的邏輯一致性,也使得對民族經濟法的認識上升到了一個新的統一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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