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占榮 ]——(2002-5-31) / 已閱38585次
二、經濟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經濟分析的方法從經濟領域引入非經濟領域尤其是法律領域,在法學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對民族經濟法的研究雖是筆者的一個嘗試,但這種可能性是顯然的。對于可能性問題的解決,將有利于從理論和實踐結合的高度來增強理論研究成果的實踐能力。民族經濟法的下述特點將構成其經濟分析可能性的基礎。
(一)民族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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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蔣康兆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頁。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不是在創造經濟關系,而是翻譯和描述經濟關系。民族經濟法作為適用于經濟領域的經濟法下屬的一個獨立的次級法律部門,有著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族地區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地講包括:民族地區企業的組織管理關系,民族市場管理關系,民族經濟宏觀調控關系以及民族社會保障關系。以上四種關系歸結到一點,是一個關于民族經濟管理問題(當然也有民族經濟協作關系的因素)。這些關系的顯著特點在于經濟性,即每一種關系的客體(如人力、資金、政策等)都是一種資源,需要相關管理機制,調控機制和保障機制,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會福利與個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實際上,從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情況看,經濟法打通了經濟學與法學之間長期存在的壁壘,經濟法的一些基本范疇也分別來自于經濟學和法學(如效率與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隨著人們對經濟實踐和法律實踐的等量齊觀式的雙重關注,經濟學實現了向法學的全面滲透,以至于人們形象地認為經濟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經濟”構成。這正是經濟法經濟性的顯著標志,而民族經濟法作為經濟法的子系統,其經濟性當然是顯而易見的。
(二)民族經濟法兩個世界觀的統一。
無論是古代自然法學派,先驗唯心主義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功利主義法學派、還是馬克思主義法學派、以及當代西方的社會法學派和法律現實主義派別,基本都涉及到了對法的價值取向的選擇。也就是對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認識。法史的發展表明,簡單地將二者對立起來的做法必將把法律引入死胡同。當代西方法學界基本上把法的價值概括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勵人們去從事那些能夠自我發展并促進個人幸福的活動,對安全的追求促使人們尋求公共保護,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對平等的追求則促使人們依據一定的公平標準與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為抗爭①。自由、安全與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與平等,也包含了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財產的自由、安全與平等,這恰是公平與經濟兩種世界觀的題中之意。民族經濟法同樣有兩種世界觀:公平的世界觀與經濟的世界觀。由于我國的民族地區地處邊陲,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與內地經濟上存在一定差距,為了縮小和消除這種差距,落實民族地區的公平發展權,國家通過各層次的民族經濟立法體系加強民族經濟立法,使民族經濟的發展在法制的軌道上進行。可以說,民族經濟法正是擔負著發展民族經濟,實現各民族經濟平等的責任,這也是民族經濟法公平世界觀的體現。另一方面,我國多年來倡導的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指出“一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體現了經濟建設的重要性。我國的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 強調“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取向。正是在這種價值觀的指導下,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才出現了把政策和法律作為資源優先向東部和沿海地區配置的“不公平”現象,從而導致了東、西部經濟社會差距的進一步擴大。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區也需要發展經濟這樣一個客觀要求。而從法制意義上講,民族經濟法正是從民族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出發,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為一種資源配置給民族地區,以彌補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達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終實現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族經濟法的公平世界觀和經濟世界觀是統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經濟分析的規律來反思和重構我國的民族經濟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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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美]E·博登海默著、 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頁。
(三)民族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稀缺性。
我國民族經濟法律規范的相當稀缺性主要表現在:第一、沒有專門的民族經濟法典。專門的民族經濟法典是調整民族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它應當對民族經濟關系中的基本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諸如民族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民族經濟法律關系,民族經濟法律責任等。當然,有的學者認為,從全國經濟和民族地區經濟角度上看,國家很難對全國的經濟問題制定一個經濟法典,同樣也很難制定一個民族經濟法典①。在筆者看來,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有困難的原因在于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而且民族地區與非民族地區的生產方式存在較大差異,誠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這種差異的存在才使得我們制定專門的民族經濟法典成為需要。當前,伴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西部地區的法制環境越來越成為制約因素。為此,法學界要求制定《西部開發法》的呼聲日益高漲,并有一些理論研究成果問世。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為制定民族經濟法典的借鑒和原材料。第二、我國的民族經濟法規范過于籠統、簡單,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條文孤立無援,無法形成嚴密的法律規范。憲法序言規定:“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民族共同繁榮”。第4條規定:“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個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第122條規定:“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5條至第35條基本上也是相關的一些籠統性規定。如第2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樣的規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們知道,民族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是由相關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的。法律規范有其特定的邏輯結構:假定、處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規范同實際狀況聯系起來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況下這一規定生效;處理是行為規則本身,指權利義務的安排;制裁是指對違反這一規則所采取的國家強制措施。上述法律規定不但從條文本身來講不構成法律規范,而且在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來,從部門法意義上考察民族經濟法,它的供應是相對稀少的。第三、從民族經濟法效力等級上看,我國的民族經濟法的效力較低。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關系相對簡單,國家在制定統一的基本經濟法律時,往往賦予民族地區一定的變通適用權,或由民族地區另外立法,制定實施細則。這種委任立法是一種從實際出發的務實做法,但卻導致了民族經濟法的低效力等級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體現出來的民族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亂現象的泛濫。
由此看來,在我國,民族經濟法的供給相對于豐富多彩的民族經濟關系來講,具有稀缺性。為了實現對這種法律資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經濟分析是一個基本的方法。
三、經濟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經濟法是一種稀缺性的法律資源,它以調整民族經濟關系為己任并且帶有強烈的經濟性。在民族經濟實踐中,不但存在著資本市場、人力市場和技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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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吳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頁。
而且存在著作為民族經濟發展內在變量的民族經濟法的市場——民族經濟法市場。在這個市場上,民族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地方、政府、民族經濟組織及其它單位)都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忠實代表選擇使用相關的民族經濟法律,并盡可能地選擇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徑。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為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總是由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兩部分構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將不可避免地分解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屬于市場經濟的基本方法,通過對凈收益的計算來進行分析。即凈收益等于總收益減去總成本。該收益并非民族經濟法實際的生產所得,但是,它預防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失衡的經濟關系恢復原位,實現了民族經濟關系中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雙向平衡。誠然,對民族經濟法律效益的評價除了凈收益的分析之外,還應當考慮機會成本的大小。民族經濟法的選擇性規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超越法律界限的選擇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條件制約下,選擇任何一種行為都意味著不可能選擇另一行為,亦即以另一行為作為機會成本的,所以主體往往選擇直觀看來效益最大的行為以求得利益的獲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顯得難以操作,因此并未作為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經濟效益不但可以在經濟效益上反映出來,而且還有諸多的現實表現。如果由于民族經濟法的實施而使得民族地區經濟滑坡,那勢必會引起民族地區秩序、安全、公平等價值的扭曲,這當然是一種反面效果,應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實踐的某一個環節上找出原因,解決問題。如果由于民族經濟法的實施使得民族地區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那么它的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都得到體現。如果經濟發展了,卻帶來了社會道德淪喪、環境污染、資源破壞,那就說明機會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經濟法制不健全,需要進行徹底的反省。
(二)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在法學史上,規范分析法和實證分析法經常存在某種程度的對立。規范主義總是以既定的價值標準作為出發點,對法律行為的選擇作出倫理判斷,并力圖通過這種價值來矯正法律行為,使之與法律的目標相一致。實證主義則不然,它作為一種科學的態度,反對任何先驗的思辨,并力圖將其自身限定在經驗材料的范圍內,從而把學術研究的對象限定在“給定事實”的范圍之內,這實際是把價值排除在法學研究之外,把法學的任務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實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圍之中。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脫胎于法學、經濟學的母體,民族經濟法學首先應當確立一定的價值,這種價值就是實現民族經濟的發展和民族社會的全面公正,這就耦合了法學的規范主義方法。同時,由于這種價值的核心是經濟的世界觀和公平的世界觀的結合,它也和經濟學的要求相一致。這樣,規范分析對民族經濟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樣由于民族經濟法學與民族學之間的“血緣”關系,民族學強調的田野調查方法是實證主義方法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經濟法的研究必然要繼承這種傳統,并將它發揚光大。具體地講,應當通過對民族經濟法律問題基本事實和現象的再現和描述,揭示民族經濟法律運行過程中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實然面貌,并對影響它的主客觀因素進行分析和綜合,以說明民族經濟法律現象背后的經濟邏輯。如果說規范主義為民族經濟法設立了價值目標,實證主義則通過實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實現民族經濟法的應然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族經濟法的研究必須拋棄傳統法學“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論上的一元論,為民族經濟法方法論開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參見歐陽康:《哲學研究方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頁。
[美]亞歷克斯.英克爾斯著,陳觀勝、李培茱譯:《社會學是什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 頁。
( 載《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第19-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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